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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1年司法官強制執行法第1題
發表人 dior  

發表日期

5/22/2010 4:26:47 PM
發表內容 (2009年版本   p.178)
關於本題的第5小題,老師認為丁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理由是,債權非屬於排他之權利。

對此學生有些問題

1.第三人異議之訴,適用於所有財產的強制執行。然若依此理由(債權非屬排他之權利)而否准其提起,則在執行名義為其他財產權時,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有其實益?

2.我自己的看法是:本案執行法院誤發移轉命令,其執行命令無效不生債權移轉的效力,惟既有形式上的執行行為存在,故若於程序尚未終結前第三人對於該執行標的有排他的權利得為主張時,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但本案由於法院所發者為移轉命令,一經發給執行程序已告終結,故丁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教老師及其他的朋友,不知道我是否有所誤會…..
回覆
李俊德 在5/22/2010 6:18:04 PM的回覆:

1.第三人異議之訴,適用於所有財產的強制執行。然若依此理由(債權非屬排他之權利)而否准其提起,則在執行名義為其他財產權時,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有其實益?

2.我自己的看法是:本案執行法院誤發移轉命令,其執行命令無效不生債權移轉的效力,惟既有形式上的執行行為存在,故若於程序尚未終結前第三人對於該執行標的有排他的權利得為主張時,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但本案由於法院所發者為移轉命令,一經發給執行程序已告終結,故丁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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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沒有排他效力,物權才有排他效力,這是民法的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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