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強執問題
發表人 simple  

發表日期

5/25/2010 12:13:21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請問老師:強執為求迅速實現債權人權利,故於第5條第3項規定,強執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得續行強制執行,98年6月10日民法修法前,若強執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若為限定繼承,為達公平受償的目的執行程序應停止,請問修法後民法第1148條2項已採概括限定繼承,強執開始後債務人死亡應如何處理?
我是97年函授學生不知改版是否有增補或思慮未周
麻煩老師指點,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5/2010 1:10:51 AM的回覆:

98年6月10日民法修法前,若強執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若為限定繼承,為達公平受償的目的執行程序應停止
-------------------------------------------------------------------------------
那個法條?



回覆 simple 在5/25/2010 11:28:52 PM的回覆:
老師好
在學者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繼承新論第   206      頁節略:
民法第   1158   條限制限定承認之繼承人於第   1157   條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乃為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故此項規定,不僅於限定承認繼承人為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時,受其限制,即強制執行,亦應同受限制。易言之,繼承債權人於繼承人為限定承認後,公告期限屆滿前,除其債權具有優先權   (例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者,因其聲請強制執行之結果並不影響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自應許其聲請執行外,即不得對遺產為強制執行;亦即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強制執行程序不得開始,已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者,應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   第   2   號有類似見解,麻煩老師解惑了,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6/2010 11:32:37 AM的回覆:

強制執行程序不得開始,已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者,應停止強制執行。
---------------------------------------------------------------------------------
這種見解當然不合理

執行程序從開始到結束....有些需時甚久....

怎麼會不得開始或停止執行,根本違反強執第5條第3項的明文規定

充其量考量公平受償,公示催告期間暫緩清償債權.......


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情形下,若不選擇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尤為明顯。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