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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Q-訴訟參加
發表人 L  

發表日期

5/28/2010 7:31:50 PM
發表內容 關於原告於本訴訴訟繫屬中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關於上訴第三審:可以以訴訟參加方式參與訴訟

關於再審:
依據本法第58條第3項,已為參加或為參加效力所及,可提再審!

疑惑的地方:在於此判決效力及於此第三人,因為法院未知悉該所有權已經移轉而未通知參與該訴訟(不為參加效力所及),那此第三人是否只剩下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一途?

有此疑惑,請李老師解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28/2010 10:36:09 PM的回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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