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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4-2堂關於ppt第45頁一問
發表人 胖胖鴨  

發表日期

5/30/2010 12:29:28 AM
發表內容 4-2堂關於ppt第45頁第6個圖
Q:甲簽發記名支票給乙,其後遭丙偷取,丙於偽造乙丙間背書後,再背書給知情丁?丁得否對丙主張應負背書人之擔保付款責任?
課堂講述王志誠老師票據行為獨立性要加執票人是否善意,約35:26講到通說丁可以找丙,王說不行找丙,充其量只能找甲.
我的想法:
(有效票+無權處分+善意或惡意受讓----第14條)
丁無法找甲也無法找丙,因為丙為無權處分,丁係以惡意取得票據,依第14條第1項規定,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所以無法找甲也無法找丙
---這樣的想法,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5/30/2010 1:06:23 AM的回覆:

按照課堂的說明

回覆 胖胖鴨 在5/30/2010 10:00:30 AM的回覆:
如果題目再改成丁在交付給戊
我不會有問題
甲之發票行為已完成,依第5條對戊負責
丙依票據行為獨立性,對戊負背書之責
丁沒有在票上簽名,無須負責
***************************************
如果題目如ppt45頁第6圖所示
不討論第14條第1項
是為了讓同學更清楚票據行為獨立性
還是我的觀念弄錯了
請老師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30/2010 10:34:15 PM的回覆:

不討論14條是因為,它是針對發票人甲。

而這個題目只在丁得否對丙主張應負背書人之擔保付款責任?

回覆 胖胖鴨 在5/30/2010 11:02:43 PM的回覆:
了解,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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