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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78年司法官一問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5/31/2010 11:55:18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
刑事訴訟法2010年版PTT第145頁的第四張投影片78年司法官考題,
其中第二小題擬答劃線部分寫到:「...未經上訴之部分,非上訴效力所及」,
但因本小題中二審法院也是認定子、丑兩罪為裁判上一罪,
依據本法第348條第二項,
檢察官就丑罪部分提起上訴,
上訴之效力應及於子罪,
換言之,
子、丑兩罪應該都在上訴範圍裡面,
既然子、丑兩罪都在上訴範圍之內,
所以本題應該就沒有「未經上訴的部分」,
是擬答中「...未經上訴之部分,非上訴效力所及」這句,
是否應該加以刪除?
或是我的理解有誤,
請老師指教,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1/2010 1:19:08 AM的回覆:

〈一〉是假設子、丑兩罪皆屬有罪,自然全部得審理判決

〈二〉其實題目本身就有問題前後矛盾

1.既認子、丑兩罪係屬裁判上一罪〈須有罪與有罪始生不可分〉

2.又說子罪部分有罪,丑罪部分犯罪不能證明〈那不是應該無罪〉
---------------------------------------------------------------------------------
可能當時沒有無罪推定的概念而是有罪預斷的時代產物

3.只好順著題目這樣回答〈子罪未上訴〉:未經上訴之部分,非上訴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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