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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個判決有沒有問題?
發表人 大家一起來討論  

發表日期

6/3/2010 10:22:18 AM
發表內容 「查被告000素行良好,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本件被告000殺人之犯行,業已取得被害人家屬000、000之諒解、宥恕,以被告000年屆八十高齡,身心狀況非佳,經此教訓今後應益知慎戒,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五年,用勵自新。
本件被告000罹患嚴重憂鬱症及妄想病之精神疾病,依刑法第87條第二項規定,宣告其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以防因其精神狀態異常而有再犯行,並在監護宣告之下得以正常配合生理治療,貽享晚年。」
問題一:因為沒有再犯之虞-給緩刑,擔心再犯-給監護宣告,是不是怪怪的。
問題二:在有19條第2項(顯著減低)、第20條(喑啞)之原因,用87條第2項監護宣告,要件之一必須是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如果宣告緩刑(無再犯之虞),是不是就不會監護宣告(有再犯可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回覆 ??? 在6/3/2010 11:05:33 AM的回覆:
這是同一個判決、同一個人嗎?
回覆 是同一個判決同一個人 在6/3/2010 11:09:19 AM的回覆:
是的,請參新竹地院9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6/3/2010 11:16:41 AM的回覆:
只能說量刑是法官從事審判的最高<藝術>。

法官要怎麼判,只要在法律文字範圍內,就算你覺得再不合理,你也拿他沒轍,只能隨她便!

(本案例判緩息應該是年事已高,無前科,有沒有再犯之虞,似乎不是要不要宣告緩刑的要件)
回覆 抱歉 在6/3/2010 11:21:06 AM的回覆:
抱歉,案號引用有誤,是新竹地院94重訴14,特予更正。
回覆 在6/3/2010 11:33:47 AM的回覆:
80歲殺人,加上精神病,自首,無前科.............etc.

只能說被殺之人倒楣!

窮凶惡極,泯滅天良,手段兇殘,毫無人性的殺人:非死不可
一般殺人:至少也十年
80歲殺人,加上精神病,自首,無前科:宣告緩刑,等於罪刑均消滅=沒殺人

結論:死者白死了!(殺人不一定要償命,人命不值錢)
回覆 .... 在6/3/2010 6:35:29 PM的回覆:
80歲又有病,緩刑五年加監護二年,表示被管了七年,還活著的話,也差不多了.
另外,那個十八條應也發揮作用.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6/4/2010 2:32:19 AM的回覆:
如果這個案子(夫殺妻)變成是子或殺父(或母)(例如父親長期性侵兒子女兒),有沒有可能緩刑?

呵!
回覆 在6/4/2010 11:28:18 AM的回覆:
緩刑五年加監護二年,表示被管了七年
-------------------
有這樣算的嗎?
緩刑期間還有甚麼附帶條款嗎?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6/5/2010 12:46:37 PM的回覆:
這個判決還有如下問題:
1.自首部分:沒有論述何以減輕其刑:
被告丁○○本案殺人之犯行,於警方尚未發覺前,即主動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楊偉彥自首,此有證人即警員楊偉彥之偵查報告一紙在卷可查(見前開偵查卷第九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自首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62   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案係發生在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許。

2.減輕其刑與酌減其刑何以減至最多之二分之一,沒有論述:
刑罰之減輕與酌減,並非一有其情形,即一律減二分之一(法條規定是減至二分之一,而非減二分之一)

所以:
我一開始就講了,
我是純粹表達殺人罪有期徒刑法定本刑雖然在十年以上,
但是有可能有機會可以減到二年以下,
比方說自首又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又認為情堪憫恕,
如果法官認為三個減刑事由都援用的話,
十年減一次變成五年,
五年減一次變成二年六月,
二年六月減一次變成一年三月,
這就是遞減其刑,


恐有誤導之嫌!


回覆 .... 在6/5/2010 5:36:17 PM的回覆:
看起來很認真的追這案件.
表達個人看法一下.
.......
不談實體,談程序.
1,如果案經判決確定,實體清楚,僅程序上法官認為可以暫不執行.
2,檢察官己不上訴.也不會再審.
3,被害人(指有權利)也不再審.
4,但案件被公佈出來後,法官不語(因為意見都在判決書上),則人民大眾看了之後,覺得怎可如此?殺人不償命!則再來的刑事程序如何打開進行呢?
5讓上級審可以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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