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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預試 (綜合法學一) 刑法選擇 第四題 答案有問題嗎?
發表人 愚者  

發表日期

6/11/2010 1:37:28 PM
發表內容 第二題
酒店老闆甲,因酒客丙屢次白吃白喝,酗酒滋事,早心生不滿。某日,見丙又進店內索飲,乃將砒霜放入威士忌酒內,令不知情的服務生乙持往丙的酒席。丙喝下後,當場毒發暴斃。有關本案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B甲乙成立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C乙成立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考選部答案為   A



第四題
甲於某夜凌晨時分,持開山刀,翻越圍牆,進入台北市郊某乙所有之豪宅內行竊,經報警移送法辦,下列有關甲之刑責的論處何者正確?
A   甲之竊盜行為,同時兼備數款加重情形,應依刑法第55   條想
         像競合犯處斷
B甲之竊盜行為,加重情形有數款,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論處
C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50   條之罪數併罰
D甲祇成立刑法第321   條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於判決主文應   
         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出

考選部公佈的答案為B.....



怪怪∼
第二題不是應該屬間接正犯D嗎?
第四題答案應該選D於判決主文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出不是嗎?

好挫敗.............
請知道的前輩幫小弟解惑
回覆 支持票+1 在6/11/2010 1:52:24 PM的回覆:
同開版之意見
回覆 阿災 在6/11/2010 1:59:03 PM的回覆:
會不會又是出題者又出獨門暗器了呀????

如果是的話.....那這種選擇題根本沒有客觀性,公正性可言。
簡直比申論題還無法捉摸...答案要選實務還是學說???
要選學說的話又有多數說跟少數說......
怎嚜選阿...擲杯嗎?
回覆 在6/11/2010 2:15:17 PM的回覆:
第四題為什麼是D?
加重情形有哪些?
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沒有競合或法律單數問題?
回覆 PS 在6/11/2010 2:16:35 PM的回覆:
法律單數也是成立一個罪。
想像競合也是成立一個罪。
回覆 愚者 在6/11/2010 2:56:50 PM的回覆:
四樓前輩說的小弟知道,也虛心領教。

但是實務見解不是一向都持D的見解嗎?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例)
惟,學說有人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

小弟想說的是.......這種爭議性的題目出來,又不以實務為準,
考試怎麼選阿?



回覆 在6/11/2010 3:05:22 PM的回覆:
惟,學說有人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
---------------
誰?為何本案例有想像競合?構成數款加重事由,何以有想像競合?

回覆 家樂福 在6/11/2010 3:40:22 PM的回覆:
選擇題,就是要選相對上最好的答案,

一般是以實務見解為選項。


以學說上其他見解,甚至通說見解去申請異議,

也不太會成功就是了
回覆 愚者 在6/11/2010 4:26:09 PM的回覆:
回7樓前輩

我找了一下資料...甘老師書採想競耶!!      
老師認為說321的1,2,3款三種加重竊盜罪間,以及321的1,2,3款與其他加重竊盜罪間,不具保護法一同一性,但行為人只有一個竊盜行為,應論想競。

   
不過這是約3,4年前的書了....不知道老師變了沒!

7樓前輩...你有什麼想法呢?
如果是你你會選哪個答案?
請前輩賜教....

回覆 愚者 在6/11/2010 4:40:14 PM的回覆:
嗯嗯.....家樂福前輩

您說的有道理耶......我認同您的看法...
以實務為依歸至少比較站的住腳...

那...我可以說考選部答案有很大的爭議嗎?      哈
(我知道是預試拉....所以比較隨便)
回覆 小歐 在6/11/2010 5:47:16 PM的回覆:
同意開版者的見解+1

第4題部分,
我一度懷疑開山刀被列為危險物品,
所以才有數罪問題,
但查了後,刑法跟槍砲條例都沒規範啊.
回覆 在6/11/2010 6:55:31 PM的回覆:
如果系爭案例是成立想像競合,那請問怎麼從一重?
回覆 PS 在6/11/2010 7:00:55 PM的回覆:
至於D的答案,我也看過該判例了,這種講法不知道是在幹嘛?
!(有甚麼釐清功能?)
回覆 PS2 在6/11/2010 7:02:59 PM的回覆:
我認為是成立法律單數,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是我不知道各款加重事由能不能稱為是法律單數的現象。
回覆 PS3 在6/11/2010 7:32:54 PM的回覆:
最後,選擇題是誰出的?例如刑法,是同一個老師出的,還是幾個老師(包括實務)出的?
最重要的,實務可以不鳥學說,那...學說可不可以不鳥實務?
判例?我們說實在的根本不是判例法的國家,雖然判例也是違憲審查的客體,但下級法院跟判例不同調,可以說判決違背法令嗎?(難不成判例的地位等同大法官解釋?)


回覆 愚者 在6/11/2010 9:47:36 PM的回覆:
謝謝各位前輩的看法

小弟再仔細想想各位前輩話語中的內涵

謝謝歐.....
回覆 點點 在6/11/2010 10:01:22 PM的回覆:
支持開版者+2

考選擇就是這樣
有很多無奈.........
回覆 有趣了 在6/11/2010 10:31:09 PM的回覆:
樓上有位大大提的很有意思

下級法院判決違背判例,是否為判決違背法令?
回覆         在6/12/2010 11:11:18 AM的回覆:
至於D的答案,我也看過該判例了,這種講法不知道是在幹嘛?
!(有甚麼釐清功能?)
-----------
想了一下,或許該判例的寫成者,自認為在判決主文除了明寫加重竊盜罪外,依序將加重事由羅列於主文,亦達釐清功能。
WHO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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