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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願
發表人  

發表日期

6/12/2010 2:18:1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最近發生一件事,我百思不得其解。
就是雲林縣衛生局,因友人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19條,食品誇張易生誤解。
遭雲林縣衛生局以行政程序法102條調問。
而後卻以雲林縣政府名義對其開罰。
並教示對衛生署提起訴願。
請問不是該以雲林縣衛生局名義開罰,而教示對雲林縣政府訴願嗎?
還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有特別規定。
請教教本人吧?
         


論者或以為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台北市衛生局
為何可以做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行政處分
我上台北市政府網站查詢訴願書
得知
回覆
李俊德 在6/12/2010 2:47:09 PM的回覆:

同樣是衛生局有些是內部單位〈無組織法規〉有些是行政機關〈有組織法規〉

回覆 在6/12/2010 5:14:03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我查過
雲林縣政府自治條例
衛生局是一級機關
回覆 在6/12/2010 5:14:42 PM的回覆:
也有組織法規
回覆 在6/12/2010 6:47:35 PM的回覆:
台北市   
是以   
台北市衛生局開罰   
但是台北縣   
桃園縣   
雲林縣   
都以縣政府名義開罰   
回覆 在6/13/2010 9:24:05 PM的回覆:
雲林縣政府法制人員可以少了一件訴願案
回覆 在6/13/2010 9:53:50 PM的回覆:
注意食品衛生管理法第9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所以裁罰的管轄權在縣府,不是衛生局,要以縣府為處分機關才合法,因此裁罰處分用的是"府函",不是"局函"。
回覆 在6/13/2010 10:52:48 PM的回覆:
那為何
台北市
是以台北市衛生局
開罰
回覆 在6/13/2010 10:54:47 PM的回覆:
不是該用台北市政府開罰嗎
去翻北高行判決書
也是以台北市衛生局開罰
回覆 在6/13/2010 11:48:20 PM的回覆:
台北市的裁罰案應該要看看合不合行政程序法第15條的委任要件吧,不過基於管轄法定,沒有法規授權應該是不能委任下級機關的,這樣可能就有權限上的瑕疵,看有沒有當事人來主張一下。
回覆 在6/14/2010 12:12:20 AM的回覆:
其實
我翻了很多裁判書
不太可能
連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都沒發現
因為這種事不待當事人主張
且行政法院採職權主義
當有台北縣
台北市案子
分案進來
一切是清楚的不能在清楚
而且這種案子很多
我懷疑另有原因
台北市沒錯
台北縣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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