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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失格律師又一名
發表人 正義使者  

發表日期

6/15/2010 4:48:08 PM
發表內容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11/ch03/type5/gov22/num4/Eg.htm

法務部書函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法檢決字第0990804357號      

主  旨:檢送田禮嘉違反律師法懲戒案之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96年度律懲字第17號決議書影本乙份,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  明:依律師懲戒規則第25條辦理。

法   務   部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96年度律懲字第17號

被移付懲戒人 田禮嘉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居:(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移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田禮嘉應予除名。

  事 實

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理由如下:

田禮嘉係執業律師(律師證書字號:94臺檢補證字第0278號),然曾於民國91年6月4日,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4年4月16日執行完畢,且曾因詐欺、毀損債權、強盜等案件遭受通緝,猶不知悔改,緣於95年8月4日,簡敬之同居女友陳遠霞因涉嫌強盜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持檢察官拘票在台北市將陳遠霞拘提到案,陳遠霞於接受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詢問時,委任田禮嘉為辯護人在場陪同接受警詢,簡敬並隨同前往關心並受陳遠霞指示攜回外事警官發還之私人物品,並處理準備交保事宜,因而認識在場之田禮嘉。田禮嘉於陪同陳遠霞接受警詢過程中,得知陳遠霞涉嫌強盜取得瑞士珠寶商安東尼奧之鑽石、珠寶價值近新臺幣(以下同)500萬美元,且將其中二顆鑽石約以2千萬元之價格典當與大千典精品當舖,所得贓款匯入陳遠霞及簡敬在聯邦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內,該帳戶及贓款應係交由簡敬保管中,竟基於藏匿有關陳遠霞涉嫌強盜刑事案件所得贓物及證據之犯意,於95年8月5日淩晨1時許,在台北市敦化北路附近速食店,指示簡敬將其替陳遠霞保管之贓款藏匿,以免遭司法警察及檢察官發現,簡敬遂聽從田禮嘉指示(簡敬收受寄藏贓物之部分現由法院審理中),於95年8月7日下午2時許,由田禮嘉陪同至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之聯邦銀行北桃園分行,將陳遠霞上開存入簡敬帳戶內之定存350萬元解約,並提出活存70萬元,共領出贓款420萬元,攜於身上藏匿(存入陳遠霞帳戶內之贓款因非本人則無法領取)。領完錢後,簡敬接到外事警官隊承辦員警電話,要求其至外事警官隊接受警詢,此時在旁之田禮嘉得知後,知悉簡敬涉嫌贓物罪之犯罪,已為刑事案件偵查之外事警官隊調查中,簡敬已屬於司法警察通知詢問調查之人犯,竟承前藏匿刑事證據及另行起意藏匿人犯之犯意,叫簡敬不要前往應訊,並在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183巷附近,將其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銀光巷9號3樓住處鑰匙交由簡敬,並指示簡敬至上址藏匿,簡敬遂聽從其指示,至上址藏匿以逃避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調查傳喚及避免簡敬所保管之贓款遭查獲。隨後田禮嘉又於95年8月8日至同年月11日帶同簡敬至其南投、台中等地繼續藏匿。田禮嘉因表現積極幫助簡敬之行動,取信於簡敬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為陳遠霞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損害陳遠霞利益之犯意,於95年8月7日晚上,在台北市木柵好樂迪KTV內,向簡敬佯稱陳遠霞強盜案件須以20萬元打通關係,使簡敬陷於錯誤,而交付20萬元。又接續於95年8月9日,以陳遠霞官司可能拖延甚久,向簡敬佯稱避免上開贓款被黑白兩道查獲為由,以自己名義於台中市自由路2段2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台中分行開立保管箱,使簡敬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贓款中之340萬元予田禮嘉放置保管箱內,後因本署追查出該保險箱,並於95年8月18日緊急發函至合庫台中分行凍結該保管箱,田禮嘉始未能領出該款項。嗣後,因簡敬漸漸察覺田禮嘉行為違反一般律師之職業規範,並自覺行動遭受田禮嘉監控而心生畏懼,遂主動向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聯繫投案,並要求田禮嘉返還上開保管款項,然田禮嘉竟於同年8月19日,以0936032418之電話門號傳內容為「R   u   ok?   Don't   u   fuck   me!」(其意義為:你ok嗎?難道你不用對付我嗎?)之簡訊恐嚇人在桃園縣桃園市同德5街241號之簡敬,使簡敬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簡敬之安全,後田禮嘉因其行為遭警發現即避不見面,簡敬並具狀提出告訴,始發現田禮嘉有上開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及律師法第37條之情形,且情節重大,並依律師法第39條第1、3款移付懲戒。

  理 由

一、本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本件懲戒事件後,即依律師懲戒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理由書繕本於96年5月23日送達被移付懲戒人設於「台北市富陽街97號6樓之2」之住所,被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嗣於96年5月30日再向被移付懲戒人設於「台北市青島路11號14樓」處所送達,亦為郵局以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嗣再於96年6月8日將上開理由書繕本寄存於被移付懲戒人上開「台北市富陽街97號6樓之2」之轄區派出所即臥龍派出所而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三件在卷可稽。惟本委員會為求慎重,再依刑事案件所記載之「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銀光巷9號2樓」為送達處所,於96年10月15日再將上開理由書繕本寄存於轄區派出所即光明派出所,此亦有送達證書乙件在卷可據,詎被移付懲戒人迄今仍未為任何申辯,惟其未於上開理由書繕本送達後20日內提出申辯,於本件懲戒程序之進行,不生影響。

二、查,本件移付懲戒理由書所載之事實,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事實相同,檢察官之起訴,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8月27日以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移付懲戒人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犯人罪嫌、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嫌、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為由,判決被移付懲戒人無罪在案,有該院96年度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被移付懲戒人所涉及之「被告(即指被移付懲戒人)於受陳遠霞委託陪同簡敬前往聯邦銀行北桃園分行領取420萬元後,佯以簡敬不適合將上開款項隨身攜帶,使簡敬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受其指示將其中400萬元及鑽錶、鑽戒、鋼筆等貴重物品分裝至白色信封袋及牛皮紙袋,再放置於以被告名義在合庫台中分行開立之C型保管箱,並交付簡敬該保管箱收據及事先備妥之虛偽鑰匙後,被告顯係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甚明,嗣被告復將原承租之C型保管箱換租為D型保管箱,並取走其中335萬元(即400萬元扣除被告以保管箱太小為由退還簡敬之60萬元,及經檢察官凍結之5萬元之其餘金額)得逞無訛。」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17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就該部分之事實,判處被移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確定在案,有該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移付懲戒理由書所載之上開詐欺事實,因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相同,自應認被移付懲戒人確有施用詐術使簡敬陷於錯誤,而交付400萬元及鑽錶、鑽戒、鋼筆等貴重物品之事實,且該被移付懲戒之事實,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在案。依律師法第39條第2款「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應付懲戒」之規定,本件被移付懲戒人應付懲戒之事證明確,爰審酌被移付懲戒人受有一年八月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且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決議懲戒如主文。

三、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理由書內另載有:

(一)   被移付懲戒人於95年8月7日晚上在台北市木柵好樂迪KTV內向簡敬詐騙20萬元;

(二)   被移付懲戒人就簡敬所交付之400萬元及鑽錶、鑽戒、鋼筆等貴重物品另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三)   指示簡敬將其替陳遠霞保管之贓款藏匿,另涉有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四)   安排簡敬躲藏,另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

(五)   傳「R   u   ok?   Don’t   u   fuck   me!」之簡訊予簡敬,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惟查,臺灣高等法院在其上開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中,就上開(一)至(五)之事實,分別以:無法證明簡敬有交付20萬元予被移付懲戒人;不得於詐欺罪外更論背信之罪;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移付懲戒人確有起訴書所指涉犯藏匿人犯、湮滅刑事證據等罪嫌;及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移付懲戒人有恐嚇之犯行為由;認定被移付懲戒人就上開(一)至
(五)之起訴事實,並無檢察官所指之罪責,準此,本件移付懲戒理由書有關(一)至(五)之事實,亦應認無足以成立應付懲戒之理由,爰就上開(一)至(五)之事實為不付懲戒之決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薛西全
委員 楊靖儀
委員 陳信村
委員 蔡得謙
委員 陳筱珮
委員 洪威華
委員 鍾年展
委員 林恩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收受送達20日內向本會提出請求覆審理由書(附繕本)

書記官 胡鳳儀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pr/4/today-so3.htm

自由時報2007.04.04
1.6億珠寶劫案   爆律師黑吃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pr/4/images/55.jpg
涉嫌黑吃黑的律師田禮嘉。(記者余瑞仁翻攝)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去年震驚國際珠寶界的價值逾500萬美元(約台幣1.6億元)鑽石劫案,台灣檢警逮獲女迷魂盜陳遠霞,但在追贓過程中,卻爆發陳嫌委任律師田禮嘉黑吃黑的案外案,經桃園地檢署偵辦,昨天依詐欺、恐嚇、湮滅證據等罪嫌將田禮嘉提起公訴,並被具體求刑3年。

48歲婦去年色劫外商

去年6月間,48歲的台灣女子陳遠霞遠赴瑞士日內瓦,將歐洲知名的珠寶經紀商安東尼奧迷昏取走4顆頂級裸鑽、4套珠寶後,逃回台灣,由於被劫的鑽石珠寶價值逾500萬美元,驚動瑞士司法當局向我國警政署求助追緝。案經桃園地檢署追查,警方去年8月初扮成買家誘出亟欲出脫鑽石贓物的陳女,當場逮捕並起獲2顆價值各有百萬美元的黃鑽與白鑽,其他鑽石、珠寶則不知去向,陳女被捕後委任46歲的田禮嘉為辯護律師。

檢方起訴指出,田禮嘉在陪同陳女應訊過程中,獲悉陳女已先行將另2顆鑽石典當取得2000萬元現款,贓款分別存入、匯入陳女與其同居男友簡敬的銀行帳戶內;而簡敬也在警方通知下到場領回陳女私人物品而與田禮嘉認識。

律師要嫌犯男友藏贓款

然而,田某卻指示簡必須將陳女的贓款藏匿起來,田某陪同簡敬前往銀行欲領出贓款,但因陳女並未到場,無法領出陳女帳戶現款,但簡敬仍將陳女存入其帳戶420萬元領出,同時間,警方以電話通知簡某出面接受調查。

嫌犯男友投案供出內情

未料田某不僅要求勿前往應訊,還帶簡到處藏匿,同時向簡要求交付20萬元「打通關係」,還騙簡某為免贓款被白道查獲、黑道吞吃,取信簡敬之後,以自身名義租用保管箱,將簡某先前領出贓款中的340萬元藏放其中。此後,簡敬開始起疑而投靠擔任警察胞兄,向警方投案說出上情。

檢警獲悉,立即凍結田所租用的銀行保管箱,田得知訊息,隨即發出簡訊給簡某,內容為「R   u   ok﹖Dont   u   fuck   me」(意思為:你還好嗎?難道你不用對付我嗎!)

東窗事發   被求刑3年

全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偵辦,但田卻屢傳不到,檢方仍根據簡敬的指控與相關證據,昨天偵結將田依詐欺、背信、藏匿人犯、湮滅刑事證據與恐嚇等罪嫌提起公訴,並以其身為律師,不思保護當事人權益,反而企圖黑吃黑與詐財、恐嚇等行為,將他具體求處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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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律師有案底   曾被判刑5個月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為500萬美元珠寶劫案女嫌辯護,卻涉嫌企圖黑吃黑觸犯詐欺、藏匿人犯與恐嚇等罪嫌被桃園檢方起訴的律師田禮嘉,檢方偵辦時調查其素行,赫然發現他曾經5度被通緝,更曾因動產擔保案件被判刑5月。

檢方指出,田禮嘉目前在台北、士林、板橋、桃園、台中與南投等地方法院登錄為辯護律師,但從92年間起,曾因詐欺、毀損債權、強盜以及動產擔保條例等案件,被台北、台中地檢署發布5次通緝,其中動產擔保案件,還被判處5月徒刑。

去年桃園地檢署偵辦陳遠霞犯下跨國的500萬美元珠寶劫案,田受陳女委任為辯護律師,未料又涉嫌藏匿人犯、湮滅刑事證據、詐欺與恐嚇等罪嫌,而檢方發現他涉案偵辦,多次發出傳票至其登記的律師事務所地址與戶籍、現住地等,田某始終未到案應訊,因此被檢察官根據證人證詞與相關證據,直接將他提起公訴並且具體求處3年徒刑。
回覆 怪咖 在6/15/2010 5:13:53 PM的回覆:
這種律師很多啊
不過還是占少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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