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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到底誰的人權重要
發表人 不簡直是知法玩法  

發表日期

6/30/2010 1:39:34 PM
發表內容 撕票遭刑求   歐洲法院判無罪   
   
【聯合報╱歐洲特派員陳玉慧】   2010.06.30   02:31   am   
   
      
最近歐洲人權法院判定德國法院違反人權,應開釋一名綁票殺人嫌犯並追究刑求此人的警察。消息傳來,人人錯愕:殺人犯無罪,反而司法機構有罪?

事情從8年前說起,當年9月,一名叫卡特芬的法律系學生,判架了11歲的富家小孩賈克布,向賈克布的父母勒索100萬歐元,家長立刻付贖,法蘭克福警察也隨即逮捕了卡特芬,並在他的住處起出絕大部份贖金。

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達斯納當時認定,即然卡特芬綁架動機是為了錢,人質應該還活著。僅管卡特芬很快便承認人質已被撕票,但達斯納認為嫌犯是在拖延時間,為了趕緊將孩子救出來以免被餓死或涷死,達斯納決定刑求卡特芬,直到他說出孩子下落為止。

這個決定違反德國憲法第三章,也違反人權規章,但對達斯納而言,情況特殊,小孩可能性命危急,他不能拖延。

卡特芬當然說不出被他殘酷殺害的人質下落,甚至連賈克布死在那裡都不記得。所以警方的刑求毫無結果。法蘭克福法院後來宣判卡特芬無期徒刑,下令刑求他的達斯納也被判有罪,但不用坐牢。

本來這個綁架殺人案就此便會結束。但別忘了,卡特芬是法律系高材生,他聘請的律師也不是簡單人物,他們決定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控告德國司法機構違反人權,沒想到他們竟然贏了。

殺害孩童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是罪不可赦,而歐洲人權法院卻只在一件事上打轉,就是卡特芬遭到刑求證據確鑿。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刑求卡特芬的達斯納違反人權,該予處分,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也有錯,因為之前對達斯納的判決過輕,而涉嫌綁票殺人的卡特芬因遭刑求逼供才認罪,因此應無罪釋放。

到底誰有罪誰無罪?歐洲人權法院這項判決反而弄皺一池春水。

難道殺人犯卡特芬只因被刑求就無罪?達斯納因救人質心切刑求嫌犯,有沒有罪?而法蘭克福法院站在警察這邊,未對達斯納判刑,也有罪?很多人也質疑,被殺兒童和殺人犯的人權何者為重?

卡特芬的律師全力捍衛他的人權,將他從無期徒刑苦牢中救出來,這是一名人權律師嗎?他明明知道卡特芬殘酷殺害無辜孩童,還如此費力營救一名罪證確鑿的殺人犯,難道他只是名想藉此出名的律師?

這個案例已成為德國法律人最愛討論的話題,也是一堂活生生的人權課。   

   
回覆 在6/30/2010 11:42:25 PM的回覆:
連刑求都幹的出來了,嫁禍贓款也很有可能。
無罪是賞給法盲警察的巴掌、還給弱勢被告的正義之舉。

某書肯定刑求之必要性。
但法律規定不能刑求,所以我們絕不能以正義之名來模糊自己的不正義。
回覆 在7/1/2010 12:07:43 AM的回覆:
吵這個跟2100炒阿扁一樣的好笑!

錢真的是被告拿的?不是栽贓?
被害人都沒找到,就說被被告殺了?
被殺了還刑求"救人"個屁?

沒找到屍體,只找到錢,也不知道錢真的是贖款或栽贓款,這樣就說被告絕對有犯案殺人,還硬是要刑求人家!這跟說阿扁有海外七億就是貪污就把他押到現在的伎倆沒兩樣。

台灣司法應該有第四審:歐洲人權法院審。這樣才算是與國際接軌,也才能真正還給阿扁公道!

回覆 司法官人權大於一切 在7/1/2010 12:37:44 AM的回覆:
司法官最大,其他只是渣。什麼人權,考上司法官你就有人權!
回覆 大話新聞忠實觀眾 在7/1/2010 7:49:33 AM的回覆:
李遠哲慧眼識英雄,
台灣之光發掘成就"新"台灣之光,

盧彥勳自立自強,為國爭光.
馬英九錦上添花,搶著沾光.

台灣人看得下去?
回覆 大話新聞忠實觀眾 在7/1/2010 7:51:35 AM的回覆:
李遠哲慧眼識英雄,
台灣之光發掘成就"新"台灣之光,

盧彥勳自立自強,為國爭光.
馬英九錦上添花,搶著沾光.

台灣人看得下去?
回覆 莫名其妙 在7/1/2010 9:04:23 AM的回覆:
誰說歐洲人權法院就比較利害,德國的法院就比較不利害
只聽過德國是刑事法律發源的大國,沒聽過歐洲其他國家也是
回覆 鳥蛋 在7/1/2010 2:38:13 PM的回覆:
這個報導寫的很糟.真的很糟.用詞混淆,陳述無章.
有志司法記者之人應避免重蹈覆轍.
回覆 外國人好傻好天真 在7/1/2010 4:19:10 PM的回覆:
英國大法官裁定:戰場無人權
   更新日期:2010/07/01   15:35   
英國大法官終於說了實話,打仗就是會死人,所以上了戰場就別談人權了。


蘇格蘭一個二等兵(史密斯)五年前在伊拉克中暑丟了性命;他的媽媽認為英國國防部對官兵疏於照顧,裝備不足,所以才會害他兒子中暑而亡。史密斯太太說,伊拉克的氣溫高達攝氏五十度,國防部卻沒準備冷氣讓官兵消暑,因此她認為國防部的作法剝奪了官兵的基本人權。


英國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都認定史密斯太太的立論有理,裁定國防部必須賠償。國防部不服,請大法官作主。
回覆 111 在7/1/2010 6:03:05 PM的回覆:
大法官講的沒錯阿,難道在戰場上,還能講究吃喝拉撒嗎!如果這樣不必打仗啦,蛙人訓練的時候弄得傷痕累累,訓練單位不也是侵害他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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