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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涉外事件處理法
發表人 何必問  

發表日期

7/5/2010 6:10:33 PM
發表內容 甲為我國國民,在B國及我國經營貿易事業。A國人乙因向甲購買貨物,價金之半數以現金支付,其餘承諾按期附款,並由乙再B國簽發1張字據給甲。甲依我國票據法123條規定,聲請我國法院裁定就該字據的金額強制執行,雙方發生爭議,請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一)假設乙20歲,再B國簽發本票給甲,B國法律規定滿18歲為成年,A國法律規定滿21歲為成年,乙在其法定代理人抗辯已尚無完全之行為能力,其單獨簽發之本票不生法律上之效力。(二)乙抗辯字據係以英文書寫,其上雖有“PROMISSORY   NOTE”的字樣,卻無中文“本票”的標示,而且載有相當於“此票受B國法律支配及依B國法律解釋”的英文條款,即關於付款金額的部分,因“千(THOUSAND)”及“百(HUNDRED)”的拼字錯誤,並有塗改痕跡,雖由乙在塗改處簽名,均應認為該字據不具備我國票據法所稱“本票”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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