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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取得時效
發表人 shine  

發表日期

7/5/2010 11:41:50 PM
發表內容 關於取得時效

若占有人於土地所有人訴請返還土地本訴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應該有二種可能,如下:

1、有申請但地政機關認為要件不符

2、沒申請,準備要申請登記

比較有爭議的地方應該是上述第2種狀況,按照學說見解聲請登記階段即應保護,亦應無法肯認乙之主張有理由才是!

但老師您說,謝在全老師的見解是提起反訴及應保護,似乎跳脫聲請登記階段及受理階段的爭議!直接傾向占有人這邊,而不區分占有人到底有無聲請登記,利用訴訟手段發生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是否也意味著占有人較值得保護,甚至可以說:取得時效要件ㄧ具備即取得權利而非取得登記請求權。似乎與法條文義不符!

此種見解是實務多數說嗎?

有點疑惑,請老師解釋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5/2010 11:49:39 PM的回覆:

標題不是說,加入程序法的判斷要素嗎?

回覆 shine 在7/5/2010 11:49:52 PM的回覆:
2009年版本加上2010物權修法補充版
回覆
李俊德 在7/5/2010 11:55:32 PM的回覆:

現在實務見解就是

1.受理階段

2.提起反訴
----------------------------------------------------------------------
二者擇一,即受保護。

現在學說見解就是

1.聲請階段

2.提起反訴
----------------------------------------------------------------------
二者擇一,即受保護。


回覆 shine 在7/6/2010 12:02:58 AM的回覆:
可以這樣理解嗎?

聲請登記階段與受理階段的爭議已無實益,占有人提起反訴即

足保護其利益!

ㄧ旦占有人能夠證明自己符合取得時要的要件,就妥當了!
回覆
李俊德 在7/6/2010 12:46:56 AM的回覆: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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