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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事務官?
發表人 趴妮  

發表日期

7/6/2010 11:34:12 AM
發表內容 上次新聞不是有報導,司法事務官權限越權嗎?

那麼司法事務官,可否專辦本票裁定事件,不須經由法官,可以嗎?

亦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回覆 建議都不要辦 在7/6/2010 11:36:44 AM的回覆:
把權限還回去,大家都高興!
回覆 趴妮  在7/6/2010 11:39:38 AM的回覆:
司法事務官是否可以獨立行使本票裁定嗎?及支付命令嗎?
回覆 趴妮 在7/6/2010 11:41:25 AM的回覆:
如果可以獨立作業,那麼為什會說司法事務官超越權限??

回覆 趴妮  在7/6/2010 11:46:48 AM的回覆:
有人知道嗎?
回覆   在7/6/2010 1:08:22 PM的回覆: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之前的事件是假處分當事人已經提存反擔保金,不過司法事務官要求提出聲請供擔保撤銷假處分確定證明,但實務上債務人依民事法院之裁定提供反擔保後,執行法院應立即撤銷假處分之執行命令,不需要等待反擔保裁定之確定,如此這般,事情就鬧大了。
回覆 dd 在7/6/2010 1:11:32 PM的回覆:
如果把權限還回去      不需要司法事務官來辦的話
取消事務官的編制
那麼事務官有可能會變成三等書記官      薪水瞬間少兩萬

不過要讓司法院承認當初決策是錯誤的話      有可能嗎
而且畢竟事務官在事務內還是要受到法官的督導
法院內完全獨立的只有三種人      法官   公證人      觀護人

回覆 趴妮 在7/6/2010 3:22:06 PM的回覆:
那麼到底司法事務官,可否獨立專辦【本票裁定事件】及【聲請支付命令】,不須經由法官,可以嗎?
 
回覆 m 在7/6/2010 4:35:14 PM的回覆:
如果把權限還回去                  不需要司法事務官來辦的話
取消事務官的編制
那麼事務官有可能會變成三等書記官                  薪水瞬間少兩萬
============================================
倒不致於,至少還可以做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2項的工作~~進階版法官助理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回覆 趴妮 在7/6/2010 5:16:47 PM的回覆:
那麼到底司法事務官,可否獨立專辦【本票裁定事件】及【聲請支付命令】,不須經由法官,可以嗎?

那麼到底司法事務官,可否獨立專辦【本票裁定事件】及【聲請支付命令】,不須經由法官,可以嗎?
回覆 dd 在7/6/2010 5:33:44 PM的回覆:
去當法官助理的話更慘
薪水比三等書記官還低            
司法院跟立法院怎麼可能容許只做法官助理的事情卻領高薪
所謂取消編制就是以後沒有司法事務官這名詞跟相關法規
想升等成法官      免宵想      只有可能降等   不然就自己辭職

不過司法院沒那個guts      所以不用擔心
幾年前原本法院公證人就打算要廢除了   
想用民間公證人完全取代
不過效果不好      很多縣市沒有民間公證人願意去執業
目前基隆   宜蘭   台東   屏東   南投   苗栗   澎湖   連江   金門都沒有
民間公證人願意去開業            

但是擺不平現任法院公證人的去留問題      
有人堅持不轉職也不願去當民間公證人      
提議公證人轉成司法事務官也被高層打槍   
起薪五萬變起薪七萬多      預算最好是會過   
最後就不了了之      
回覆 趴妮 在7/6/2010 5:39:02 PM的回覆:
那麼到底司法事務官,可否獨立專辦【本票裁定事件】及【聲請支付命令】,不須經由法官,可以嗎?

那麼到底司法事務官,可否獨立專辦【本票裁定事件】及【聲請支付命令】,不須經由法官,可以嗎?

那麼到底司法事務官,可否獨立專辦【本票裁定事件】及【聲請支付命令】,不須經由法官,可以嗎?
回覆 小天使 在7/6/2010 7:44:54 PM的回覆:
裁定獨立製作
惟前   三年必須依照審查規則送法官庭長審閱
這搜尋一下就應該知道
何必問
回覆 趴妮 在7/6/2010 7:53:41 PM的回覆:
可以?      
那為什麼是三年?怎不是1年或2年?
回覆 在7/6/2010 8:30:21 PM的回覆:
如果可以獨立作業,那麼為什會說司法事務官超越權限??
------------------------------------------------------------------------------
謝文定上立院受詢時,
大意好像是說,
也說是司法事務官的   職權,
司法院不就個案下指導棋吧.

那個案件的當事人是何人,
為何有能力讓報紙下聳動的標題,
他們的目的不是為了操縱媒體及輿論,
並對司法事務官造成壓力嗎?

司法院會一起罵司法事務官的原因是什麼,
不過是要找人揹黑鍋而已?
說不定背後根本有什麼勾當,
是大家看不到的.
回覆 在7/6/2010 8:30:23 PM的回覆:
趴妮   在2010/7/6   下午   07:53:41的回覆:
可以?                  
那為什麼是三年?怎不是1年或2年?
回覆 ppp 在7/6/2010 9:37:14 PM的回覆:
一、司法事務官『越權』:
答:『越權』是記者寫的,報上的東西信個3分就好∼。
二、司法事務官裁定送閱為何是3年,不是1年或2年?
答:司法事務官送閱規則規定司法事務官實任後5年所下的裁定都需送閱,不是3年也不是1年或2年。至於為何是5年,因為是『送閱規則』定的,所以是5年。為何送閱規則定5年?因為候補法官所下的裁定也需要送閱,因為候補是5年,所以筆者猜測司法院應該是據此而定司法事務官實任5年內的裁定也需送閱吧。
三、司法事務官不是法官,但確實是獨立作業,只有庭長、院長看裁定(候補法官審理案件需合議,本質上沒辦法獨立作業,否則判決、裁定根本送不出去)。
四、很多外行人在這說些不懂的事,讓版主很煩吧
回覆 趴妮 在7/6/2010 10:08:54 PM的回覆:
樓上的PPP學長,你的解惑就很有理,但我還是不懂

司法事務官,對於本票的裁定及聲請支付命令,這2個程序是否可以行使?還是須有法官來執行?
回覆 這也是 在7/7/2010 1:20:07 PM的回覆:
問一個可以或不可以,竟回一堆有的沒的,也是東扯西扯
回覆 在7/7/2010 1:21:04 PM的回覆:
非指PPP
回覆 聽說 在7/7/2010 4:56:21 PM的回覆:
支付命令案件進到法院分"司促"字
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沒有法官參與
但若有異議   則會分"事聲"字   由法官裁定之
回覆 趴妮 在7/7/2010 11:27:11 PM的回覆:
吼又,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啦

煩死了
回覆 可以 在7/8/2010 9:12:47 AM的回覆:
可以,只要是例行性及訟爭性低之非訟事件裁定幾乎都可以「直接」簽名製發(抱歉!不使用「獨立」這個字眼,因司法事務官沒有審判獨立問題,一講肯定又會被公幹),比如拍裁、支付命令、本裁、公催等,而如果是強執異議裁定等具裁量性的書類,就須送閱,否則保證目前院長必須看整個非訟中心的裁定,可能嗎?
回覆 考試可以這樣嗎? 在7/8/2010 1:48:51 PM的回覆:
有的同學回應都偏離了

搞得好像可以亦或好像不可以
回覆 考試當然是這樣 在7/8/2010 2:09:16 PM的回覆:
考試不都是爭點,又分甲乙丙丁..........說嗎?

有什麼奇怪的,

不管司法院或法務部的判解函釋、座談會,不是也有暫時保留不做結論的嗎?
回覆 明明就有可以或不可以 在7/8/2010 2:34:10 PM的回覆:
照你這樣說,都不用補習了

自已自由心證覺得答案是什麼就寫什麼,自已區分甲、乙、丙說

然後帶隻紅筆自已打上100分
回覆 .. 在7/8/2010 2:36:18 PM的回覆:
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一、任職司法事務官未滿五年者,其依職權獨立製作之辦案書類,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送閱。
二、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辦案書類原本,除支付命令、公示催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認可裁定外,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院長審閱。
   
回覆 ,,, 在7/8/2010 2:41:17 PM的回覆:
照你這樣說,都不用補習了
==========================

當然不用補習,我自己就沒補,一堆同事也沒補,

討論問題而已,請不要動氣,可以或不可以,有些要詢有權解釋機關,有些是要單位內部統一做法,因為法規總有不完備之處,我們的回答才會出現您所說的「模稜兩可」,因為把話說死了,又會被攻擊,請見諒!
回覆 ,, 在7/8/2010 2:48:39 PM的回覆:
從別人的討論過程,我們也以學到東西啊!倒不一定是非得得到案不可,

人生的路很長,有些有答案,有些是即便走到了終點都找不到答案,

還有,不管別人的答案怎樣,如果是我,都會感謝他們來參與討論,不必展現出不耐煩的語氣出來,算了,您肯定會再攻擊我們啦!到此為止,如有得罪,都是我們的錯,抱歉!!
回覆 .. 在7/8/2010 2:56:59 PM的回覆:
司法官在後補階段亦需送閱,您說,他算不算獨立辦案

司法事務官在實任滿五年後即毋庸送閱,可獨立制作裁定,但仍不算審判獨,頂多是獨立作業,

總之,送閱是一種書類的指導,而非個案的指導,原本製作人可參考,但仍得依所持法律見解行之,但一般都會尊重庭長或院長的指導!
回覆 這些人吼~生雞蛋不會 在7/8/2010 3:12:00 PM的回覆:
又開始嘴炮了
回覆 旁觀者 在7/8/2010 3:50:07 PM的回覆:
那個事務官真偉大啊。媒體當時不斷給予壓力,上級不斷伸出黑手企圖干預,其仍不為所動,依舊依其法律確信及良知辦案,真千古難得之良臣也!
回覆 .. 在7/8/2010 3:57:15 PM的回覆:
他是我以前在最高的同事,很有理想及見的,執行力也夠,但有一陣子沒看到他的msn連線了,真希望他們更上一層樓實現他的理想。
回覆 回答 在7/12/2010 2:59:23 PM的回覆:
那麼到底司法事務官,可否獨立專辦【本票裁定事件】及【聲請支付命令】,不須經由法官,可以嗎?
   
兩者現行都是司法事務官獨立作業,此二者也是司法事務官的職權範圍。
只不過:
【本票裁定事件】之裁定,依規定要送審,就像候補法官的書類要送審一樣。
【聲請支付命令】由司法事務官核定就可以發出去了,不用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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