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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真的没有任何救濟方法了嗎??
發表人 阿聰  

發表日期

7/7/2010 12:40:51 AM
發表內容 請問一下
重症過世前幾日提領所有積蓄給了外人,不留遺產給底下子女,其底下子女真的没有任何救濟方法了嗎??
回覆 在7/7/2010 1:03:13 AM的回覆:
重症過世前幾日提領所有積蓄給了外人

重症還能領錢?
先搞清楚這點。
搞不好是被偷領。
回覆 阿聰 在7/7/2010 3:06:40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
我的意思是無法用繼承規定去救濟了囉??
而必須看有無詐欺或脅迫......??
回覆 在7/7/2010 8:36:07 AM的回覆:
民法關於繼承的規定很清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所以繼承的標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死亡前已經處分的財產,不是繼承標的。
回覆 QQ 在7/7/2010 10:39:36 AM的回覆:
特留分
回覆 @@ 在7/7/2010 11:21:17 AM的回覆:
特留份應該不行吧!他也不是用遺囑,是活著的時候就把財產處理光光了,死後一文不名,又無遺囑分產,我覺得重點應該擺在他重病的時候處理財產的行文有沒有瑕疵
回覆 TO阿聰 在7/7/2010 1:19:04 PM的回覆:
你這樣問,有些不知怎麼的同學,回答都跟你所問的都無關
東扯西扯的

.....自已想辦法吧!不然就問李老師了(標題註明)
回覆 在7/7/2010 3:32:00 PM的回覆:
特留份也是遺產的一部分,如果繼承開始的時候,根本就沒有遺產,也就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回覆 阿聰 在7/8/2010 9:42:46 AM的回覆:
謝謝回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5/today-so4.htm
附上自由時報報導:上億財產全給學生   補教名師死後爆爭產   
下列二則判決我想應該有其適用吧?!....
48年台上字第371號
(二)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行為,與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囑處分財產行為有別,即可不受關於特留分規定之限制。
88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固有將來可以繼承其遺產之期待權,惟繼承人   對於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既不得為任何之異議,自不生其期待權被   侵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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