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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點交問題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7/9/2010 1:03:08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不動產點交之性質,通說認為其乃另一物的交付請求權之執行名義,學生疑問在於:
1.若認點交乃另一執行程序,這樣債權人或承受人聲請點交,為何不需徵執行費?.(如同不動產之再行點交,通說也認其係一新執行名義,故依強執法99IV需另徵執行費)

2.依實務見解:不動產之拍賣,在未點交前,執行程序尚難認為終   結,惟既認點交是另一新程序,卻又認在未點交前,執行程序尚難認為終結,豈不矛盾?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9/2010 2:33:45 AM的回覆:

是否為另一的執行程序?不一定與是否徵收執行費用劃上等號吧?

點交不再另徵收執行費,最簡單的理由,就是已經包含在原先繳納的執行費用中〈這應該是法院應服務的範疇內〉。

回覆 小歐 在7/9/2010 6:54:20 PM的回覆:
卻又認在未點交前,執行程序尚難認為終結,豈不矛盾?
------------------------------------------------------------------------
就個人認知,
不動產執行程序的終結,
好像是價款分配債權人,
而非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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