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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有關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問題?
發表人 小兵  

發表日期

7/12/2010 10:08:03 AM
發表內容 若甲為十九歲,其父A與母B離婚,約定由父A行使親權,則甲騎車撞傷乙,乙可否對B主張法代連帶責任求償?謝謝
回覆 在7/12/2010 10:19:25 AM的回覆:
法代不是A嗎?怎麼可以向B請求?我想不出要B負責的辦法。
回覆 在7/12/2010 12:27:10 PM的回覆:
這就是我的問題了,親權約定是何性質?約定了由其中一方行使,另一方依實務見解(老師有寫到字號,但我忘了),還是要負担未成年人的義務,則非親權行使的另一方應否負187責任?
回覆 在7/12/2010 1:01:01 PM的回覆:
決定歸誰的話,養的錢是誰出?是要養的出,還是一起出?
養的先出以後,對不負責養的有請求權嗎?
有人知道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10 1:55:51 PM的回覆:

80台上1327號判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原則上由夫任之,亦得約定由一方監護。於此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
,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至原判決所贅列其他理由,無論是否允當,要與裁判之結果,顯無影響。


回覆 小兵 在7/12/2010 3:07:2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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