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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再問民法187條一下?謝謝
發表人 小兵  

發表日期

7/12/2010 3:15:39 PM
發表內容 老師:如果未成年的甲經法院判由地方首長任監護人時,那父母都不用負187條責任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10 3:48:29 PM的回覆:

你應該自己好好思索:歸責事由及免責依據

回覆 小兵 在7/12/2010 4:20:50 PM的回覆:
老師:民法第187條的立法目的,是為彌補加害人,無從由未成年人求償,而令法定代理人代為負責,那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所以,在上開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就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僅限於契約等法律行為之同意,而不包括代負賠償責任,應否是如此理解呢?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10 5:29:02 PM的回覆:

187的制度目的:是法定代理人監督有所疏懈

無監督權之人,自無187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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