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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離婚可以要回聘金和已贈送的珠寶嗎?
發表人 乖乖  

發表日期

7/13/2010 8:41:16 AM
發表內容 依據中國時報今日之報導:「孫志浩委任律師張迺良指出,孫志浩原對賈靜雯財產上的請求,包括500萬欠款、聘金36萬及上百萬元的鑽石、珠寶,和請求剩餘財產,全部放棄,唯獨要爭取女兒監護權。」
所謂放棄應該指本來就可以要求返還之權利,請問律師講的是正確的嗎?
回覆 qqq 在7/13/2010 9:54:35 AM的回覆:
不是吧!當初結婚給的珠寶那些應該算贈與,哪有什麼離婚就可以要回來的道理,孫要爭取不見得法院會判還,還有2600的剩餘差額分配我覺得更是莫名其妙,難道比如老娘努力工作賺錢,老公好吃懶做,只因為是夫妻就可以要求分一半嗎?法條原定的立法目的不是這樣的,我想法官在審酌可否要求分配的時候,也會考量對造對於這些婚後財產增額的貢獻吧!他們的案子最後應該是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不是法律要誰分給誰、誰還給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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