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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發票人之禁背塗銷
發表人 全科學員  

發表日期

7/17/2010 7:25:2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發票人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交付給乙
乙將該禁背記載塗銷後背書轉讓給丙,之後丙背書轉讓給丁...(都不是重點)

那麼,乙將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塗銷後,其後手(丙、丁...)是否應該依票據法16條變造之後的文義負責?

我認為乙丙丁應該要照16條變造後的文義負責,如此方符票據文義性,至於發票人甲若可舉證證明該票據係遭塗銷,對於乙以外的執票人,皆可拒絕付款。

請問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因為我們讀書會的同學認為,發票人所為之禁止背書轉讓記載,除發票人以外皆不可塗銷,因此乙所為塗銷無效,該票據仍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故而乙丙丁所為背書轉讓亦無效,因此乙丙丁亦無須負擔票據責任。

請問何者正確?

感謝老師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7/17/2010 10:31:01 PM的回覆:

乙將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塗銷後
--------------------------------------------------------------------------------
你覺得乙應該如何作才能將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塗銷?

回覆 原po 在7/18/2010 12:57:10 AM的回覆:
回覆老師:
乙無權塗銷。

其實這是研所的考題,題目中乙是「以化學方法將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消去」

所以我才會認為乙變造該票據之後的票據行為,各行為人(乙、丙、丁)的背書,要適用票據法第16條第1項,各行為人依變造後之文義負責。

但同學認為,既然乙塗銷禁止背書轉讓的行為無效,因此仍不影響本張票據原本就因為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而喪失票據權利移轉功能。故而乙丙丁所為的背書行為無效(因該張票據權利無法移轉),不需負票據責任。

想詢問老師應以何說正確?

謝謝老師回覆
回覆 1 在7/18/2010 1:16:14 AM的回覆:
我剛有看了
再PPT90~91頁
全科學員就看一下吧

我前兩個月才聽完
怎麼又忘記
還要去翻

反正本來就在準備明年了
老師說的對
一年是沒有辦法的
回覆 要有技巧啦 在7/18/2010 10:26:30 AM的回覆:
2個月聽完

前後近60天

到了第60天,你還記得第1天,的資料?

你忘了你的頭腦是人腦,不是電腦
回覆
李俊德 在7/18/2010 1:23:00 PM的回覆:

所以我才會認為乙變造該票據之後的票據行為,各行為人(乙、丙、丁)的背書,要適用票據法第16條第1項,各行為人依變造後之文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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