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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的競合真難學
發表人 呆瓜  

發表日期

7/18/2010 12:40:20 PM
發表內容 我是看林山田老師的書,結論可能一樣,但推論的方式,常常跟他引用的判例不同,就算判例有些實在也想不透為何??競合真的好難啊!!!也許是我實在太笨了,唉唉~~~~~

EX:A剝奪B的行動自由,予以強制猥褻:

林老師認為兩罪係屬主要行為吸收伴隨行為的法律單數關係,只要適用強制猥褻罪處斷,即為已足

44   年   台上   字第   503   號,認為侵害人身自由的行為已包含在強制猥褻罪中,並無另犯私行拘禁罪

EX:   A男剝奪B女的行動自由後,見B女頗具姿色,起意強制性交:

林老師認為是著手實行一行為後,另行起意著手實行另一行為,屬實質競合

70   年   台上   字第   1022   號,又認為私行拘禁罪非強制性交所當然包括,故須另負私行拘禁罪刑責。

我比較贊成林老師的講法,但我不懂判例的描述,強制性交被害人,當然會侵害對方的人身自由,為何不是同44   年   台上   字第   503   號的看法呢????
回覆 ... 在7/18/2010 9:35:06 PM的回覆:
強制性交一定要剝奪被害人自由,故吸收成一罪
但不必私行拘禁也能強制性交,故成立數罪。
回覆 不解 在7/18/2010 9:56:44 PM的回覆:
302不是在保戶人的意思決定和意思活動自由嗎???如何能在被害人可以自由離開的情況下強制性交被害人呢???
回覆 阿亮 在7/19/2010 8:58:51 PM的回覆:
可以請教各位先進嗎?往往刑法分則重點整理書,針對某兩條罪都會寫到很多老師不同的見解,那再答題時該採哪一說阿?
有必要每一說都寫出來嗎?
回覆 ZZZZ 在7/19/2010 11:38:38 PM的回覆:
開板的問題,可以請阿亮大說說你的看法嗎???
回覆 如果你覺得競合論難學 在7/20/2010 12:05:17 AM的回覆:
或許你可考慮改學罪數論。
回覆 shine 在7/20/2010 3:10:28 AM的回覆:
EX:A男剝奪B女的行動自由後,見B女頗具姿色,起意強制性交:

林老師認為是著手實行一行為後,另行起意著手實行另一行為,屬實質競合

70年台上字第1022號,又認為私行拘禁罪非強制性交所當然包括,故須另負私

行拘禁罪刑責。


========


同一觀點,二個行為!
回覆 shine 在7/20/2010 3:11:25 AM的回覆:
EX:A剝奪B的行動自由,予以強制猥褻:

林老師認為兩罪係屬主要行為吸收伴隨行為的法律單數關係,只要適用強制猥褻罪處斷,即為已足




44年台上字第503號,認為侵害人身自由的行為已包含在強制猥褻罪中,並無另犯私行拘禁罪

============

同一觀點,實施強制猥褻時亦妨害被害人的行動自由!

林老師認為這用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解決之!(亦即他認為有成

立私行拘禁罪)

但判例認為,在論罪時,就不會論私行拘禁罪,所以沒有競合

問題

這是二者差異之點!

個人小小淺見!參酌
回覆 在7/20/2010 5:14:10 PM的回覆:
林老師認為這用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解決之!(亦即他認為有成

立私行拘禁罪)
------------------
這是你對「法律單數」的理解嗎?
那跟想像競合有何差別?(除了從一重外)
回覆 越看越花 在7/20/2010 5:55:48 PM的回覆:
成立法律單數的特別關係,或是被吸收了,不就只論224沒有302了???這沒有競合了吧???法律單數是不真正競合吧????

如果比如先ex:想鎖債,把被害人關起來,後來看被害人頗有姿色才224之類,是否算是另行起意,可以論302和224數罪????
回覆 shine 在7/20/2010 6:13:31 PM的回覆:
林老師認為這用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解決之!(亦即他認為有成

立私行拘禁罪)
------------------
這是你對「法律單數」的理解嗎?
那跟想像競合有何差別?(除了從一重外)

--------------------

不是,這是林老師書上,認為這二罪具有吸收關係!

至於你的說法,個人認為是新法施行後的實務見解之一,舊法是牽連犯!

68台上198!

至於發問者所引用的判例,不知道是林老師書上第幾頁?林老
師書上是引用68台上198!
回覆 shine 在7/20/2010 6:16:19 PM的回覆:
跟想像競合有何差別?

====

侵害法益的個數!
回覆 在7/20/2010 7:26:04 PM的回覆:
從行為數出發:
例一:行為單數,故可能是法律單數或想像競合,但絕對不會是實質競合。

例二:行為複數,故可能是實質競合,但絕對不會是法律單數或想像競合。

回覆 呆瓜講的是這則 在7/20/2010 11:47:39 PM的回覆:
70   年   台上   字第   1022   號:   強姦婦女而剝奪該婦女之行動自由時,是否於強姦罪外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須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形加以觀察,查上訴人等在台中市區強拉被害人上車,開往離市區遙遠之山上,予以輪姦,其妨害自由之行為,顯非已著手於強姦行為之實行,亦非強姦罪當然所包括,自應令負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責。(已審編為判例)
回覆 shine 在7/20/2010 11:55:38 PM的回覆:
44年台上字第503號: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妨害風化罪,雖不免侵害被害人之自由,但其侵害個人之自由,已包括於該罪成立要件之中,自不得謂其於本罪之外,又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罪,即無同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

====

樓上你貼的是另一則!

事件情狀不同!
回覆 從此可以看出 在7/21/2010 1:50:15 AM的回覆:
刑法是「活的」,不是「死的」!

讀「死刑法」可能會害死人!
回覆 自應令負刑法第三百零 在7/21/2010 1:53:00 AM的回覆:
70         年         台上         字第         1022         號:         強姦婦女而剝奪該婦女之行動自由時,是否於強姦罪外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須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形加以觀察,查上訴人等在台中市區強拉被害人上車,開往離市區遙遠之山上,予以輪姦,其妨害自由之行為,顯非已著手於強姦行為之實行,亦非強姦罪當然所包括,。
-----------------
看起來好像是數罪併罰,實質競合。
可是真的是應該「自應令負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責」嗎?還是應該是想像競合(舊牽連犯)?
回覆 在7/21/2010 2:07:27 AM的回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妨害風化罪,雖不免侵害被害人之自由,但其侵害個人之自由,已包括於該罪成立要件之中,自不得謂其於本罪之外,又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罪,即無同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
---------------
強制性交「必定」妨害人身自由,但「非謂」強制性交與妨害自由之間「必定是」吸收關係,仍須就實際個案狀況,一一辨明,分別成立法律單數(吸收關係),想像競合,實質競合等。


回覆 行為單複數 在7/21/2010 3:55:20 PM的回覆:
德國的競合論的出發點在行為單複數,所以與其掉進到底是法律單數的吸收關係還是想像競合或甚至是實質競合,應該先把行為人的行為數講清楚。例如,前面的例子中所謂的   「A男剝奪B女的行動自由後,見B女頗具姿色,起意強制性交」其中的剝奪行動自由後與強制性交兩個行為是行為單數還是行為複數?
如果是行為複數,那就擺脫法律單數之吸收關係之糾纏;如果是行為單數,是什麼樣的行為單數?而又為何是法律單數而不是想像競合?

我國的判例早期對於競合論根本是付諸闕如,談不上是理論,因此判例關於競合論的說明只能當參考不能拿來當圭臬!
回覆 444 在7/21/2010 11:43:24 PM的回覆:
誠心請教樓上,那考試作答,要以判例還是學說為準?有可能得出完全不一樣的結論,另外,針對您提到的舉例,是行為複數嗎??
回覆 在7/22/2010 9:13:37 AM的回覆:
另外,針對您提到的舉例,是行為複數嗎??
------------
是阿!所以是實質競合。
回覆 刑法王子徐彥緯 在7/31/2010 3:47:31 AM的回覆:
第一題思考解題模式

1.先判斷行為數一

2.一行為牽涉多條罪時候一
先檢討是否有法條競合情形
若沒有,才處理想像競合

A.林老師認為,本題很明顯一犯意搭配一行為是屬於自然意義的一行為,就是強制性交行為,而強制性交行為必定伴隨著私行拘禁行為所以應該屬於法條競合四大類型其中之吸收關西(學界通說認為當A行為典型伴隨著B行為的時候,應以吸收關西處理)

B.實務見解認為,判斷行為數的時候,只以行為人主觀犯意是否單一為標準(23年上字第2783號判例與20年上字第160號判例參照)
嗣後犯意發生變更當然是多行為,犯意自始如一,則為一行為
而本題中,行為人目的就是要為強制性交行為,故實務見解認為單一犯意所以是一行為,而該一行為主要目的就是要侵害性自主法益,而侵害自由法益非其要目的,故不論,所以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之法條競合,依不法內涵大包小的原則,私刑拘禁罪被強制性交罪所吸收
注意一一一學說見解與實務認為的吸收關西有出入,實務認為吸收關西就是不法內涵大包小,但是學說是認為典型的伴隨關西

結論一雖然兩方都認為這題應該依吸收關西處理,但是思考過程大相逕庭

第二題思考解題模式

A.林老師認為先私行拘禁,另行起意再強制性交是兩行為,牽涉數罪名,當然是屬於實質競合的數罪併罰

B.實務判斷行為數同前所述,以行為人主觀犯意為斷,而本題中行為人先私行拘禁,之後變更犯意.而為強制性交,即為兩行為,當然不能處以吸收關西

結論一林老師有採納實務界對於行為數的判斷,即以行為人主觀為斷,這題兩方結論相同,都應該論以數罪併罰!!!!
回覆 解說很清楚 在7/31/2010 11:41:01 PM的回覆:
感謝刑法王子,帥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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