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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到底丁律師的訴訟代理權是否仍在??
發表人 笨呆  

發表日期

7/19/2010 5:38:41 PM
發表內容 98司法官第1題:甲(住所:臺南市)主張,A   有限公司(以下稱A   公司,主營業所:臺南市)對甲的300   萬元S債權,已經因抵銷而消滅,要求A   公司塗銷其在甲所有的L   地(座落:高雄市苓雅區)上設定以擔保該S   債權之抵押權登記,遭A   公司否認及拒絕。甲遂以A   公司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A   公司的S   債權不存在及塗銷該300   萬元的抵押權登記。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及A   公司的董事長乙(住所:臺南縣永康市)親自出庭為本案言詞辯論;當日,乙以A   公司名義,特別委任律師丁為訴訟代理人。在A   公司改由丙任董事長後,受訴法院如期進行原定的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A   公司由乙代理出庭,甲親自出庭。言詞辯論終結後,受訴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分別對原告甲及丁送達判決書正本。試問:本案所進行的程序,有無不合法之處?

高點網路上的解答:
結論是:依73、173,本件訴訟不因A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變更而生當然停止之效果,台南地院得依法續行審理本案,且丁律師既仍為合法訴訟代理人,將來本案判決書對其送達亦屬合法

但論述過程中,又引用92   年   台抗   字第   396   號,如第二次言詞辯論開庭前,A   公司之新董事長丙已依法承受訴訟時,律師丁之訴訟代理權即已消滅

92   年   台抗   字第   396   號:民事訴訟法第73條所稱之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之法定代理有變更而消滅者,係指新法定代理人尚未依法承受其訴訟以前而言,此時訴訟程序固不因之而當然停止,該訴訟代理人自仍得本於訴訟代理權繼續代理訴訟。惟若新法定代理人已依法承受訴訟時,該訴訟代理人之原訴訟代理權即當然歸於消滅,此觀該條及同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自明。

(1)前後不覺矛盾嗎??到底丁律師的訴訟代理權還在不在阿?????
(2)乙幫A委任丁律師有符合69條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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