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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就算設一百個廉政公署,有個屁用
發表人  

發表日期

7/20/2010 11:28:14 PM
發表內容 這樣的司法還有救嗎
2010-07-20   中國時報   【張升星】   
             高院法官涉嫌集體收賄,羈押禁見之後,地不分東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無不額手稱慶;談起司法之恨,個個咬牙切齒,幹聲連連。吾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雖然深感同羞,但是毫不意外,因為這是司法行政當局因循苟且的必然結果,怨不得人。   

             面對司法公信全面崩盤的危機,司法院長辭職獲准,能否平息民怨猶未可知,馬總統則提出「明快處置」等原則。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茲以一件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起訴之案件為例,臚列歷審司法判決的理由,鑒請社會公評,找出司法風紀敗壞的罪魁禍首。   

             八十四年,高等法院羅姓法官在審理煙毒案時,曲解鑑定報告,採用毐犯勾串之供詞,將有罪判決改判無罪,並且透過律師收受毒犯交付的一百萬元賄款。檢察官根據長期監聽錄音、居間律師及行賄毒犯之坦承而起訴。一、二審法官均予重判,上訴之後,最高法院的必殺絕技「撤銷發回」,就不斷製造出一幕幕荒謬的拖棚歹戲。   

             八十六年,最高法院首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收賄係於合議庭評議之前或之後?」、「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   

             八十八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二度撤銷發回。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並且認定羅姓法官係與審判長「共同」枉法裁判,否則合議庭豈能改判無罪?   

             九十一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三度撤銷發回,且質疑「審判長係疏於注意或明知違法?」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但認定審判長遭羅姓法官「矇混」,而非貪瀆共犯。隨後居間行賄的律師已在九十二年判決有罪確定,入獄服刑。   

             九十三年,最高法院四度撤銷發回,無視於行賄律師有罪確定之事實,重新質疑:「監聽內容並未論及行賄」、「打通關節之時間不確定」、「律師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等。   

             九十四年,接下來就是見證奇蹟的時刻!高院由陳榮和審判長、蔡國在法官、張正亞法官判決羅姓法官無罪。理由則是:「毒犯是自願交付一百萬元給律師,並不知有無行賄或向何人行賄」、「律師遭受誘導訊問,供述行賄情節不一」,於是行賄的律師有罪確定,收賄的法官卻判無罪!反正時間拖久了,什麼光怪陸離的事都不稀奇。若問當年的司法首長,在行政上可有任何作為?答案是:快樂為官,平安陞遷。   

             九十四年,最高法院五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認定律師供述係受誘導,但又評價其證明力不足,顯有矛盾」、「毐犯供述行賄過程,為何不足採信」;高院於是再度改判有罪,理由則是:「律師熟稔法律,豈會任憑違法訊問而毫無異議?且其已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行賄。」   

             九十五年,最高法院六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勘驗偵訊錄影,調查員確有撕毀筆錄」「檢察官於調查站進行偵訊,律師仍受脅迫」、「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律師有無抽成或侵吞,漏未調查」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則是:「判決未採調查站筆錄,毋須勘驗偵訊影帶」、「毐犯及律師再三供述明確,律師並無留存,賄款原封不動轉交法官。」   

             九十七年,最高法院七度撤銷發回,理由是:「原審並未提示行賄律師之有罪確定判決」、「檢察官訊問時,調查員在旁可能影響律師之自由意志」,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是:「檢察官於調查站另闢調查室,調查員並無在旁」。   

             九十九年,案子還在最高法院珍藏!光是為了賄款數額一百萬元,最高法院可以搞個十五年,還沒有確定!這樣的審判程序算是「明快處置」嗎?依照「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法官拖八年,被告得減刑,像話嗎?司法院繼續增員最高法院,合理嗎?   

             有這種一夫當關的最高法院,就算設一百個廉政公署,有個屁用!
回覆 在7/21/2010 12:20:58 AM的回覆:
可以增加國考名額啊
回覆 同意樓上 在7/21/2010 12:47:44 AM的回覆:
看報載說政府有想法要調派檢察官到廉政署,看來檢察官需要增加名額了
回覆 最好增額多一點,造福 在7/21/2010 12:53:49 AM的回覆:
馬設廉政署疊床架屋?張濟平:調查局不可能專責肅貪
   更新日期:2010/07/20   21:59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總統馬英九20日在行政院長吳敦義率法務部長曾勇夫、調查局長張濟平等人陪同下,宣佈將在行政院下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將選用調查局廉政處人員。媒體對此質疑是否是調查局肅貪成效不彰,張濟平解釋說,他覺得調查局做了很多事、做得不錯,但調查局有20多項職掌,不可能作為肅貪專責機構。


張濟平說,從時機上來看,因近來發生重大警紀與司法風紀案件,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主張各國成立1至數個機構從事肅貪,所以才會促成廉政署成立;廉政署也具有活化、強化政風人員的功能。


對於廉政署構想,法務部長曾勇夫說,廉政署專責辦貪瀆案件,「查察賄選,廉政署不辦」,至於查賄,可由調查局廉政處負責,廉政署所需人員,從政風人員、調查局廉政處與警察機關徵選菁英加入。


對於廉政暑組織的規劃,曾勇夫說,廉政署長將由簡任13至14職等以上的政風人員或檢察官選任,由法務部提報行政院長核定後產生;初期有200人規模,最高到400人,將挑選現行政風人員佔缺任用為「廉政官」(名稱暫定),另外也有駐部檢察官指揮廉政官辦案。


曾勇夫說,未來廉政署成員包括現有政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與調查人員,他們都具司法警察身份,一旦發現疑似貪瀆案,馬上可向廉政署所借調來的檢察官報告,廉政署的檢察官過濾個案有無構成犯罪後,再把案件轉給轄區地檢署接續偵查。
回覆 路人甲甲 在7/21/2010 12:55:25 AM的回覆:
總員額法要先修法才有可能大幅增額,所以最快大概也要明年司法官才有可能增額
回覆 爽缺 在7/21/2010 1:03:36 AM的回覆:
廉政署是個爽缺喔
只負責調查蒐集證據。其他由轄區檢官收尾
只負責貪瀆?哪來那麼多貪瀆?
而且大多都是靠檢舉,當中又很多不具名未有具體事證
我看一定是爽缺
這是哪門子機構?
回覆 多多益善 在7/21/2010 1:13:13 AM的回覆:
看起來好像就是調檢察官去做「高級調查員」,如果是這樣,的確比較輕鬆

反正只要多一點缺,對考生來講都是好事
回覆 張升星的看法我早已說 在7/21/2010 1:58:35 AM的回覆:
我早已說過司法院是個屁!
詳參照:
   其實我老早就主張廢掉司法院,如今看來,果然是先見!    
發表人   先見之明!    發表日期   2010/7/16   下午   10:03:40    
發表內容   司法院其實跟廢物一樣!除了釋憲以外,也不知道司法院存在那邊幹麻!
而全世界大概只有中華民國能創造出這樣一個怪胎,說穿了,司法院就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就是行政機關,問題是:這個司法行政機關根本什麼都做不了,只要搬出審判獨立,司法院就跟廢物一樣了!

而全世界大概也沒有一個國家在一個完全發揮不了監督功能的機關內還設一個什麼大法官會議的,真的是宇宙無敵大創舉。

全世界有哪一個國家的憲法法院管司法行政的?管下級法院的?
全世界又有哪個國家的最高法院管下級法院的?只有中華民國有吧?!我想。

問題是這個司法院怪胎,自己審判機關化?大法庭?我看是大笑話吧!

司法院,自己就是應該被改革的對象,怎麼還能期待他做司法改革?

根本就是「屁」。
   
回覆 22 在7/21/2010 8:19:13 AM的回覆:
那些判例跟學說
看了有屁用
都是鬼扯的
想要結果往東就鬼扯理由往東
想要結果往西就鬼扯理由往西
害大家唸個半死
都是在胡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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