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視障者能當法官嗎
發表人 zo  

發表日期

7/27/2010 10:38:41 AM
發表內容 非視障者能從事按摩業
那視障者能當法官嗎?
回覆 Z 在7/27/2010 10:49:01 AM的回覆:
起碼他很有志氣,直得鼓勵
回覆 OZ 在7/27/2010 10:49:14 AM的回覆:
簡章都寫的一清二楚
回覆 不是嗎? 在7/27/2010 10:52:02 AM的回覆:
視障者的法官

總比那自視清高、偽君子的法官來的好太多了吧
回覆 XD 在7/27/2010 12:08:27 PM的回覆:
腦殘的人可以當法官嗎?

考國考考到心理變態的人可以當法官嗎?

以為人生總是一帆風順的小屁孩可以當法官嗎?
回覆 ORZ 在7/27/2010 12:43:43 PM的回覆:
視障者的法官

總比那自視清高、偽君子的法官來的好太多了吧
回覆 在7/27/2010 2:30:37 PM的回覆:
視障者跟自視清高、偽君子並不是互斥的概念,是不是自視清高、偽君子,跟是否為視障者沒有關係。
回覆 在7/27/2010 2:44:34 PM的回覆:
廢話唷~誰跟你說自視清高、偽君子並是互斥的概念?
誰又跟你說自視清高、偽君子,跟是否為視障者有關係?
回覆 隨便拉 在7/27/2010 3:00:45 PM的回覆:
視障者能不能當法官我不知道
但是樓上發文者那種自以為是教訓別人的特質倒是真的不適合當法官
回覆 不是廢話 在7/27/2010 4:34:50 PM的回覆:
A比B好,前提必須是A跟B的範圍不同,因為如果範圍全部或部份相同,就無從比較,所以A跟B必須是互斥的概念。
視障者的法官(A)總比那自視清高、偽君子的法官(B)來的好太多了吧
在這個命題中,「視障者的法官(A)」跟「自視清高、偽君子的法官(B)」內涵上會重疊,因為視障者的法官(A)中,也可能會出現自視清高、偽君子的法官(B),既然如此,就不能說A一定比B好。
理則學或邏輯應該是大一的課吧。
回覆 舉例好了 在7/27/2010 4:47:18 PM的回覆:
你可以說「貴賓犬比黃金獵犬好」,也可以說「家犬比流浪犬好」,雖然結論不一定正確,但語意上的邏輯結構沒問題。
如果說「貴賓犬比流浪犬好」,就顯然有問題了,因為貴賓犬裡可能有流浪犬,流浪犬裡也可能有貴賓犬,流浪的貴賓犬跟流浪的貴賓犬,是無從比較的。
回覆 在7/27/2010 4:47:25 PM的回覆:
A比B好,前提必須是A跟B的範圍(不同)??

不同怎能比較,就好比你比豬還笨.....你是人耶!怎可以和豬比較....而且還比豬還笨>"<
回覆 別在那裡嘴炮~亂扯啦 在7/27/2010 4:51:18 PM的回覆:
甲為汽車進口商及經銷商。89年6月初,甲出賣具有「天窗」之新車一部予乙汽車租賃公司,價金付清,汽車亦已交付。乙在該車上加裝價值共10萬元之設備。同年6月底,乙出租該車予丙。丙駕駛該車時,丙之5歲兒子丁站在車內,頭伸出「天窗」外,欣賞風景。詎料,汽車突然爆衝,失去控制,直至衝撞路樹後,始告停止。乙之汽車嚴重毀損,丙受重傷。丁則因撞擊而飛出車外,成為植物人。89年8月初,丙請求乙賠償自己及兒子丁之損害,乙遂要求甲出面解決,甲斷然拒絕。乙、丙繼續協調數月,仍無結果。90年3月,乙起訴請求甲返還買賣價金及賠償前述設備費10萬元;丙、丁外起訴請求甲、乙連帶賠償一切之損害;丙之配偶(亦即丁之母親)戊亦起訴,請求甲、乙應就丙之受傷與丁之成為植物人連帶賠償戊慰撫金。試問:乙、丙、丁、戊之請求,有無依據?

解完這題再嘴炮還不遲
回覆 認真回你好了 在7/27/2010 6:20:44 PM的回覆:
應該要看視障程度如何吧

因為依直接審理主義

法官必須見聞法庭活動的進行

否則形成的心證就有瑕疪

如此的話

完全看不見的人當然會被排除

程度較輕者請洽簡章
回覆 hi 在7/27/2010 6:37:56 PM的回覆:
沒看到前一句嗎?
即使你認真回   也沒有回到重點
這麼好回答   還要問你嗎
回覆 在7/27/2010 8:37:06 PM的回覆:
現在的學生,都不用修法學方法的嗎?
回覆 ID 在7/27/2010 9:31:57 PM的回覆:
現在回覆的人,都不喜歡打ID的嗎?
回覆 X 在7/28/2010 12:48:12 AM的回覆:
請求標的不是都寫出來了。
還是問訴訟法的問題?
回覆 A咖 在7/28/2010 8:09:53 AM的回覆:
訴訟法?
我還國際私法咧
回覆 好笑 在7/28/2010 11:35:49 AM的回覆:
什麼叫
請求標的不是都寫出來了。
還是問訴訟法的問題?

現在的考題部分不就這樣出題嗎?
你這樣講,乾脆什麼都不要寫

直接拿紅筆在答案卷上寫100分
回覆 555 在7/28/2010 5:38:14 PM的回覆:
若是在正常公平制度下考上,當然可以當法官。
但是,特殊人士的考試是請人代打字,法院通常是派書記官去幫忙,例如唸完題目,在請他口述答案,該書記官會幫他排好版,所以閱卷者看答案時心情就會很好,其次就是通常也知道是誰的考卷,因為特殊人士去考試時媒體通常會報導一下,所以考試院為了凸顯公平性就會在特定時候讓一些人很考上,這不是會出現反優惠差別待遇嗎?所以那位全盲者若遇到考試院與司法院想要製造公平的現象時,他一定會考上,大家有想過這點嗎?所以我覺得這些人的答案可以請其他人代替用手寫的在一般答案卷上,這樣才有公平性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