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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事訴訟法108條3項、4項,到底羈押日要怎麼算?
發表人 有人可以回答嗎?  

發表日期

7/27/2010 11:33:07 AM
發表內容 108條第三項,羈押日第一天是卷宗送交法院日。108條第四項,羈押日第一天是法官簽發押票日。
一號晚上十點,檢察官匆匆忙忙把卷宗送到法院,法院問到2號凌晨2點,且法官押票日是簽發2號,羈押第一天到底是一號起算?還是二號起算?
回覆 pan 在7/27/2010 6:57:34 PM的回覆:
108條第3項專指審判中的羈押期間,應該不會有開版者所言的情形。照三審實務作法,卷宗和證物送交三審法院的當天二審法官就把押票簽好傳真給三審了,所以時間是同天進行。
至於開版者所言的狀況,應該是屬於偵查中的聲請羈押,吾人以為應按108條第4項處理,而無第3項適用。
敬請參考指正。
回覆 謝謝樓上的板友 在7/28/2010 11:43:45 AM的回覆:
謝謝解答。
另請教一下,有一點不太清楚的是,上訴最高的時候,二審卷宗送到三審,羈押與否理應由三審決定,押票為何仍是二審法官開並傳真?還是打字打錯了?
回覆 pan 在7/28/2010 1:58:41 PM的回覆:
請看121條第二項。簡單說就是由二審法院代替三審接押,但羈押期間是算在第三審內。因為三審為法律審,而羈押與否的原因和必要性係事實認定問題,不宜由三審為之。
回覆 謝謝樓上網友 在7/28/2010 3:53:28 PM的回覆:
謝謝樓上網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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