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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侵占罪
發表人 何必問  

發表日期

7/27/2010 6:50:28 PM
發表內容 侵占罪有無成立(不作為犯)之可能
其法理,請教請教,其立論的根據說明
回覆 在7/27/2010 7:28:30 PM的回覆:
彼此彼此。
回覆 何必問 在7/27/2010 7:52:51 PM的回覆:
彼此彼此,你的見解及法理呢
回覆 在7/27/2010 8:06:35 PM的回覆:
應該先問無法成立不作為犯的類型?
回覆 .... 在7/27/2010 11:05:37 PM的回覆:
侵占罪的著手?
還是意念之間?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或還要有客體的著手行為?
回覆 SHE 在7/27/2010 11:13:11 PM的回覆:
侵占罪著手就等是既遂了   吧

回覆 為什麼 在7/28/2010 12:35:42 AM的回覆:
PUPPE要反對過失共同正犯的概念?
另外,過失中止犯?
回覆 何必問 在7/28/2010 2:08:44 AM的回覆:
各位說得好
個人之見解是
(一)依刑法335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他人之物
                     所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這個第三人是否包括行為人以
                     (不作為)之方式,而使侵占之人遂行侵占之行為,祇因刑法335為意               為自己或第三人,並不以自己侵占為限,因此有下列原因考量
                     1行為人之不作為就(主觀上)
     依25年上字2253號區分
        <1>為自己.....................
        <2>為他人.....................
           從事於構成要件以內(外)之行為而有不同
  2就其不作為與第三人不法之侵占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就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說及客觀歸責說去推導出立論之根據
        個人採客觀歸責說,   受限篇幅,簡單說明
        <1>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行為人之不作為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指該(物)   
          被侵占而言   
        <2>實現風險
          行為人之不作為是否等同實現風險,問題是;   該物在行為
          之不作為時,侵占行為是否已完成
        <3>   風險是否在其因果歷程下所發生
二.結論
               準此,上述   一之見解及客觀歸責說之下如<1>   製造法所不容許
               的風險<2>實現風險<3>   風險是否在其因果歷程下所發生   ,如
               其為(否定)則不構成不作為之侵占罪名之成立     

回覆 這是你研究所的報告嗎 在7/28/2010 7:06:24 AM的回覆:
為什麼是:
(一)............
二結論

阿(二)咧?
回覆 何必問 在7/28/2010 12:05:42 PM的回覆:
sorry.筆誤二應為(二)
還談不上研究報告
謝謝指正
回覆 研究報告? 在7/28/2010 1:49:40 PM的回覆:
法研所寫的東西能稱的上是研究嗎?頂多就是一些雜七雜八的文獻湊在一起而以吧?!
回覆 何必問 在7/28/2010 2:12:32 PM的回覆:
因此,個人比較酌重,各為對這件事的看法
祇因在法院強調的是(說服責任)
說服法官是重要的考量之一
回覆 無論如何 在7/28/2010 2:32:44 PM的回覆:
對提出刑法問題還是值得稱許!
回覆 PS說服法官? 在7/28/2010 2:33:38 PM的回覆:
如果法官平日不讀書,面目可憎,那說服他就不是刑法學本身的問題了。
回覆 HEY 在7/28/2010 2:37:02 PM的回覆:
po出案例吧!

沒有案例的探討,就只是法理論的探究但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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