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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跟事實總是兩回事
發表人 法非法  

發表日期

7/29/2010 10:04:00 AM
發表內容 法官的法學造詣當然無話說,但陳若無特殊身分,誰會給他那麼多錢?

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   
   
【聯合報╱社論】   2010.07.29   03:22   am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十二年;但更一審卻認定陳不是利用其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只是一般行騙的司法黃牛而已,故而改依詐欺罪判刑七個月。消息傳出,輿論大譁。

本案原始起訴書指出:商人梁柏薰涉超貸案,被判刑一年;陳哲男藉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以熟識司法檢調高層可代關說為由,前後收取梁柏薰六百萬元支票及一百一十萬元奠儀;因而以「貪汙治罪條例」將陳起訴,並具體求刑八年。一審認其惡性重大加碼判了十二年。二審則維持原罪名(貪汙),改判九年,亦超越檢察官求刑的八年。詎料,更一審卻改判一年二個月,並減刑為七個月。

更一審改判為七個月的主要理由,是認定的罪名不同;由「貪汙罪」,變成了一般「詐欺罪」。更一審說:陳哲男讓梁柏薰誤信他有解決官司的能力,是因「陳哲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並非由於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梁柏薰有這麼說嗎?)。經過如此切割,向梁柏薰保證可以擺平司法並索取重金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竟然頓時就變成了只是「具有政治社會人脈的平民陳哲男」。法官魔棒一揮,不啻將陳哲男由「公務員」變成了「非公務員」。

這裡有一個關鍵性的疑問。陳哲男是否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扮司法黃牛?首先,事實上他本就是如假包換的副秘書長;其次,他自己明知自己是副秘書長;再者,梁柏薰亦明知其為副秘書長,而法官更明知其為副秘書長;既如此,卻緣何偏偏認定陳不是以副秘書長身分犯罪,而竟在犯罪時突然失去了此一身分?請注意:法官不是不知陳是副秘書長,而是不認為他是因具副秘書長身分而藉勢藉端開口勒索一千萬元「官司活動費」。

倘若此說成立,則吳淑珍難道只是以「陳致中之母」的身分詐財?而不是以「總統之妻/第一夫人」的身分貪汙?何況,若謂陳哲男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而犯罪,但「總統府副秘書長」難道不是他「歷練與人脈」的最高峰?這種「白馬非馬」的認定,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法則上簡直是呀呀呸!如何建立公信?

一二審判陳哲男重刑,正因他是頂級公務員而做了司法黃牛;不料,更一審只判他七個月,卻說他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騙子而已,而與其頂級公務員的職位無關。衡情論理,陳哲男若沒有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他有什麼身價能向梁柏薰開口索取一千萬元的黃牛天價,而最後實收了七百一十萬元?合議庭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三名法官,有沒有問過陳哲男:犯罪當時知不知道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

本案的關鍵在是否「利用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貪汙」。而陳哲男即使未利用職務接觸梁案法官,卻明明是利用職務身分藉勢藉端向梁承諾擔任黃牛;然則,陳哲男「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豈是法官手上的電視遙控器,可以轉來轉去?

退一萬步說,即使「只是一般司法黃牛案」,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下;陳哲男縱然不是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犯罪(這絕無可能),但至少在犯罪時明知自己具「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只有法官不承認);這樣的「在總統府上班的頂級司法黃牛」只判七個月,讓其他被判重刑的司法黃牛如何甘服?

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總統陳水扁貪汙;這些頂級公務員犯罪,無一不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對國家法制及社會正義的創害極為深重。若謂我們的法院依法對於這些罪犯課以他們應當承擔的較重刑責,亦是法理上應然、當然之理;但是,我們的法官反而卻極力為這些頂級公務員開脫罪責。連陳水扁也說南線專案是假的,法官卻說是真的,無期徒刑變成了二十年;連陳哲男也不否認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法官卻說他未利用公務員身分藉勢藉端,十二年徒刑變成了七個月。這不是依法伸張人權,而是枉法戕害正義。

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呀呀呸,是什麼?   
回覆 法官和普通人就是不一 在7/29/2010 10:15:46 AM的回覆:
是否逃漏稅的認定,重視經濟實質甚於法律形式,若交易安排法律上的形式完全合法,但從實質面來看卻有逃漏,還是會被當作逃漏稅,稅捐稽徵法都增訂12-1將實質課稅原則明文化了,陳哲男的職務縱與司法無關,理論上也無法干預司法,但是他的腳色,實際上就是在利用當事人信賴他有權力干涉司法而索暴利,若只是普通的公務員身分,看看高院那幾位法官,也不過值兩三百萬就可以擺平,為何梁柏薰要多花那麼多錢疏通陳哲男?說他是詐欺沒錯,但是說他毫無利用職務,形式上也沒錯,但實質上怎不是利用職務之便?法官果然是神,是很神奇,想法總和普通平凡人不一樣,才會襲胸5秒不足以引起性慾不會構成猥褻,笑死人,不是為了滿足自己性慾淫念,去摸人家胸部幹嘛?如果不是知道自己總統府秘書長很好騙吃騙喝,拿人家錢幹嘛?
回覆 樓上的 在7/29/2010 11:25:19 AM的回覆:
法官是不會拉屎唷..還不是普通人

除非他今天不會拉屎..我才信你說的他不是普通人
回覆 路過 在7/29/2010 1:14:03 PM的回覆:
樓上的,他應該是諷刺吧
回覆 klaw 在7/29/2010 2:17:36 PM的回覆:
司法黃牛是什麼?
a打官司,b法官審理,c跟a講我跟b法官認識,或我是總統府秘書長可以對b法官施壓,
a相信了,送錢給c,
有兩種可能:

1.有改變判決結果,
那表示b法官有問題,就跟前陣子被抓的法官一樣應該被起訴,
表示總統府秘書長的頭銜還是有用,可以對法官施壓,c應該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2.沒有改變判決結果
那表示總統府秘書長的頭銜一點鳥用都沒有,法官不受影響,無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貪污罪)也是當然的,

陳哲男這個案件,那個a(梁伯薰)事後被判重刑還被通緝流亡海外,你覺得陳哲男總統府秘書長這個名號有發揮什麼鳥用?
沒有的話,法官就貪污罪部分判無罪,並不是沒有道理!

看法律是這樣看的,不是弄一個什麼形式實體就是法律人勒!
回覆 法律人? 在7/29/2010 3:07:08 PM的回覆:
樓上那人沒自稱法律人吧?看起來比較像稅務員對稅法的解讀.

回覆 果然是法匠 在7/29/2010 5:55:31 PM的回覆:
陳哲男是拿錢不辦事,才被告上法院,照你的講法,他當然沒有發揮鳥用,就法律面講,法官不認為他貪污沒錯,問題是難道他這行為不是假借職務之便嗎?
回覆 法條最大是吧 在7/29/2010 5:57:33 PM的回覆:
一二審的法官認定他貪污,難道都是不董法律或是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喔?重點不是在於法律,在於事實認定,先搞清楚事實再論法,莫名其妙的判決ex:五秒襲胸不算猥褻,恰好顛倒,從法論法
回覆 klaw 在7/29/2010 6:17:49 PM的回覆:
假借職務之便,
也要那個職務跟司法有關係吧?
就算沒有關係,也要對法官有一定的控制力吧?
也就是掌管考績什麼之類的
這年頭政黨輪替來來去去,你以為亮出什麼秘書長人家就會理你?甚至因此改判?
那個職務對判決的影響力不存在的話,
又何來的假借職務之便?

警察把你攔下來說要開你單,他說如果你給錢我就不開,
這是假借職務之便,
今天議員說我可以幫你撤銷罰單,
議員掌握警察預算,可以質詢警察,他的職務可以管到警察,
可以說是假借職務之便,

總統府秘書長跟法院有何相干?
管不到又何來影響力,又何來假借職務之便?
如果你的邏輯行得通的話,
總統府秘書長可以管到司法,
總統更可以管到司法,
那馬英九上台後陳水扁被判有罪還被關到死,
是不是也可以講說是馬英九假借職務之便整陳水扁?

你可以討厭陳哲男,但不可以先決定討厭一個人再來決定他該不該被判貪污!
回覆 klaw 在7/29/2010 6:30:56 PM的回覆:
果然還是有很多人隨媒體起舞∼
這案子事情發生當時性騷擾防治法並沒有通過,
檢察官是引用強制猥褻罪起訴
但是法官認為   強制   需要有暴力或是脅迫的具體事由,才判決無罪
現在大部分相關案件都可以引用性騷擾防治法來起訴或是判決,
之後竟然有新聞故意扭曲事實作偏頗的報導,
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現在大部分的媒體只唯恐天下不亂!!   不報導重點
根本跟幾秒無關
大家的焦點都被轉移了!!!
回覆 在7/29/2010 7:57:25 PM的回覆:
陳若是跟我說他有辦法讓我脫罪~但要錢
我一定給
畢竟他雖然不是法官~但也不是廟口賣蚵仔麵線的老陳啊
回覆 666 在7/29/2010 11:07:10 PM的回覆:
強制         需要有暴力或是脅迫的具體事由
**************************
不必吧!只要是違反對方意願的方式都算,224不是寫的很清楚?早就脫離需要暴力脅迫才能成罪的時代了,另外,如樓上所言,因為他的身分,他講說他可以擺平,99%的人都會信吧!這跟他的身分實際上能不能影響司法有何屁關係?
回覆 第三四段 在7/29/2010 11:09:22 PM的回覆:
司法改革   從最高法院開始
2010-07-29   中國時報   
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收受梁柏薰六百萬元,允諾可以擺平官司。一審、二審都認定陳哲男利用職務收賄,以貪汙罪重判;更一審卻大逆轉,認為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案,改依詐欺罪判刑七月。在甫爆發高院法官集體收賄之際,這樣的判決被認為「真勇敢」。

本來,法官從事審判工作,必須超然、獨立,不受任何的威脅與利誘。即便輿論是一片「曾參殺人」的聲音,或是眾人皆曰可殺,法官仍須依法律確信作出公正的審判,不能憂讒畏譏,屈服於輿論審判的壓力。如果更一審法官依其確信認為該當如此判決,本是法官的憲法誡命與倫理規範要求,何來真勇敢?

其實,從當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意旨:「總統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似僅能將陳情案件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則被告之職務是否與各級司法機關有關?被告職務上因督導所屬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是否有接觸各級司法機關之機會?又此機會是否與其總統府副祕書長之職務有相當之關係,而得認係副祕書長職務所衍生之機會?凡此均待釐清。原判決未予究明並詳予說明,遽行判決,自有違誤」,更一審如此判決是可預期的。

因此,該檢討的是更一審量刑及最高法院法律解釋是否妥適的問題。其中量刑部分,雖然世界上沒有兩個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是完全一致,但避免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應該是人民對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本件陳哲男以副祕書長之尊、詐騙金額六百萬元、更二審判決前始終否認犯行等情狀,對照歷年來有關司法黃牛的判決刑度,更一審以其在審理時老淚縱橫、多病而輕判七月,是否有鼓勵人民上訴(二審再來演戲博取同情)、無法提振司法公信力等問題,社會自有定論。

不過,個案正義只是小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最高法院。我國最高法院一向存在三大問題:一、人數太多,無法統一法令見解;二、法官選任缺乏民主正當性,無法回應民情,且無法兼顧法律續造的功能;三、判例制度違反權力分立。本件最高法院並未針對類似問題作出判例,第三部分暫且不談。

首先,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主要功能在統一法律見解,我國卻有近九十位法官,則依據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各庭各唱各的調,案件的一再撤銷發回,也就成為常態。這不僅讓人民備感困惑,下級審法官也常有不知如何適用法律的困擾。

其次,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對於變動社會生活中情與理的體察、義與利的權衡、曲與直的審辯,是司法的法理成長的活水源頭。為了避免職業法官自閉於同質性團體、專業偏見與擅斷,多數國家設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參審或陪審制;終審法院的法官,則須由國會同意或多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選任。

反觀我國,法官多數經由考試分發,沒有參審制、陪審制,更沒有外部力量參與法官人事審議事宜。社會各界沒有機會認識,也沒有機會監督制衡,難怪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更甚者,最高法院法官選任,美其名經由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實際上須最高法院庭長會議同意。近親繁殖的結果,不僅無法反映社會的多元意見,更無法回應社會變遷作微調式的法律續造,則類似本件有關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見解,與人民觀感落差太大的情況,將會一再出現。

對此,司法院提出的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修正案,即希望逐步減少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並設置聯合大法庭負責統一各庭的法律見解,最後由具民主正當性的大法官取代。可惜的是,由於朝野對立、各部門與終審法院掣肘,這些法案延宕多年,加上設有法官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因此,法院判決結果初一、十五不一樣,就成為國人的共業。

要改革我國的司法,就要從最高法院開始。依憲法第四十四條享有院際爭議調解權的馬總統再不出面,我國的司法改革將不知伊于胡底!

回覆 ~.~ 在7/30/2010 9:39:18 AM的回覆:
屁關係就在於他是總統府xxx

他不是總統府xxx
我就不信
回覆 klaw 在7/30/2010 10:04:22 AM的回覆:
所以"假借職務之便"的構成要件各位是採主觀說?
只要"我以為他有影響法官的能力"就好勒?
刑法何時開始以主觀說為主流勒?
回覆 klaw 在7/30/2010 10:06:38 AM的回覆:
如果樓上回覆的是法律人的話,
那我希望他不要考上司法官,
先決定對一個人的好惡再來決定他該不該被判有罪,
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人討論法律時應該有的態度!
回覆 果然白 在7/30/2010 12:29:20 PM的回覆:
是對一個人的身份
不是對一個人的好惡

真不知在講什麼@@
回覆 好奇怪 在7/30/2010 1:54:16 PM的回覆:
我和A是情敵,沒想到偏偏女生喜歡弱不禁風的A,我體重比A重20公斤,身高比A高20公分,摔角遊戲只是想讓A知道我的利害,把A過肩摔,沒想到A體弱,摔死了。我和B去河邊玩,我體重比B重20公斤,身高比B高20公分只是開B的玩笑把他壓在水裡,沒想到B竟然溺死了,以上我主觀上真的都沒有犯意耶!但客觀上A、B就是葛屁了,請問K大,我是過失致死還是故意殺人?主觀存乎一心,K大你知道我主觀怎樣想的嗎?
回覆 klaw 在7/30/2010 2:31:40 PM的回覆:
我問你喔
法院後來有因此判梁伯薰比較輕嗎?

總統府秘書長陳哲男對司法的影響力,
是要看客觀上對司法有沒有影響力吧?
而不是梁伯薰主觀上"覺得"陳哲男有沒有影響力
至於我們這些第三人認為有沒有影響力,
根本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務"這個要件應該檢討的
你認為有影響力,那是你對於客觀要件的判斷,
你用梁伯薰的角度去看有沒有影響力來決定陳哲男有沒有貪污,是有問題的
因為你是用受害者的主觀意思去判斷被告陳哲男貪污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刑法理論有這樣運用的喔?
回覆 在7/30/2010 2:55:33 PM的回覆:
樓上的
即使高院陪席法官陳恆寬
也不滿審判長曾德水輕判的決定
回覆 小胖 在7/30/2010 3:03:10 PM的回覆:
樓上大大堅持法律見解
令人敬佩
小弟則有不同意見
梁柏勳若非知道陳哲男為副秘書長
會將600萬元交給他嗎?
陳哲男具有公務員身分
以公務員身分詐取財物不是該當貪污治罪條例嗎?
或許陳哲男對法官並無影響力
但他對梁柏勳有影響力就可以了!
只要他讓梁柏勳認為他有影響力而將錢交付給他
應該就符合構成要件了!
本案應採較嚴格的認定
才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要不然假設立委跟廠商拿錢去關說
都說與職務行使無關
那到處都是貪官污吏
非國家之福
回覆 klaw 在7/30/2010 3:17:57 PM的回覆:
那就是詐欺罪勒
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跟詐騙集團騙你錢有何兩樣?

陳哲男是公務員沒錯,
但是不是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
難道不用檢討那個所謂"職務"之便的職務的內容嗎?
總統府秘書長官威有這麼大可以影響司法?
我怎麼不知道?
現在這個年代你還以為總統是皇帝,秘書長就是執尚方寶劍的高官,叫法官怎麼判就怎麼判?
回覆 原來職務還有這樣區分 在7/30/2010 3:28:05 PM的回覆:
職務不是該公務員職掌範圍內才能稱為職務?


比如說想要知道底價,給承辦人員回饋金,而承辦人員告知底

價!才叫做職務吧!


充其量陳哲男只能說是白手套而且是沒有效用的白手套!
梁要檢討吧!找也要找對人!
回覆 社會事 在7/30/2010 4:38:05 PM的回覆:
董事長的小秘書兼情人
有沒職務上的實權?->沒有
對董事長有沒有影響力->非常有影響力
抱小秘書大腿送錢會不會對仕途有助->非常有直接幫助

回覆 klaw 在7/30/2010 5:40:59 PM的回覆:
陳哲男又不是法官的情婦,
總統府秘書長對司法有什麼影響?
當然你要聯想也可以,
但我已經說過了,
如果這種聯想可以成立的話,
那陳水扁就是被馬英九下令法官押起來的
如果什麼事情只要這樣無限上綱的聯想
那也不用法律勒

所以無限度的想像可以替代法律思維?
回覆 ^^ 在7/30/2010 7:01:32 PM的回覆:
總統府秘書長陳哲男客觀上對司法有影響力

問100個只有2個說沒有
就是這個法官跟你啊
回覆 ** 在7/30/2010 7:27:27 PM的回覆:
曾德水,以審判長的高姿態,究竟為何堅持要輕判陳哲男?他沒進辦公室,也不願對外說明。曾德水,現在是高院刑13庭的庭長,法官資歷30年,曾經因為祭祀公業案,遭監察院彈劾,他輕判陳哲男,引發外界爭議不斷,最後也搞得高院刑13庭烏煙瘴氣,幾乎瓦解。

回覆 低等動物 在7/30/2010 9:15:14 PM的回覆:
想請教一下klaw,我有點搞不清了

1.刑法詐欺罪該當應該是沒有問題,陳某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虛構以他祕書長身分可影響判決),梁某也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給陳某。最後當然是被"摃潘啊"。

2.貪污治罪條例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當然如您所言是要解釋成其職務就是為司法判決者(如法官),或可影響司法判決之職務,我也認同。但是否如前兩審法官之見解,只要有"機會"影響且一般人信其可影響即可呢?(因為在台灣連我都覺得應該可以影響,哈哈)
回覆 原來職務還有這樣區分 在7/30/2010 9:27:52 PM的回覆:
利用職務的效果就是有"機會"影響且一般人信其可影響

但可以反推嗎?

有"機會"影響且一般人信其可影響就是利用職務
回覆 台灣沒有哲學家 在7/30/2010 9:45:01 PM的回覆:
總統府秘書長陳哲男客觀上對司法有影響力

問100個只有2個說沒有
就是這個法官跟你啊
========================================
樓上的這種發言完全意識形態的謬誤
如果說總統府秘書長對司法有影響力
那「前」總統府一連串的官司不就是馬總統府的影響力造成?
但相信你不會同意,因為你只相信自己的意識形態

與那個請辭的法官一樣,95年有一被告當事人自殺以明志
他老兄說:很遺憾,但法院維護司法是對的。
陳哲男一案判決一定是照訴訟程序走出來的。審判長若違背法令,你可以檢舉他,你賭氣高調的請辭,獲得某些特定族群的掌聲。那也希望你們這些給那位因馬英九違反選罷法在選前公布民調被輕罰50萬,憤而請辭的審議委員一點掌聲。
回覆 同意樓上 在7/30/2010 10:10:06 PM的回覆:
其實很多人會認為總統府副秘書長有權力可以影響司法正式過去封建思想下的產物

講難聽一點,總統府副秘書長在皇帝時代大概就等於內務府總管,也就是所謂的首領太監,而過去首領太監因為是服侍皇帝的日常生活的人,確實常常可以影響皇帝下聖旨讓犯法的人變無罪

而現在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總統府副秘書長的權限正是只有管理總統府內部的事務,哪裡能夠有權限指揮監督法院的法官判決?

只是現在很多人(包括記者、政客甚至是學法律的人),其實思想都還停留在過去的封建時代,只是現在的皇帝改名叫總統,而且不是世襲而是四年選一次罷了

所以說臺灣要成為真正法治的國家,甚至每次都說臺灣和中國法律素養不一樣,但是其實不論中共或視台灣,很多人中心思想仍然是中國封建的那一套,所以台灣想要真正的成為法治國家,其實是很困難的
回覆 ----- 在7/30/2010 10:40:15 PM的回覆:
24   年上字第   1344   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初不以其合法執行職務為條件,故公務員之執行職務縱非合法,苟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罪,即不能解免加重之責。
   ******************************
如果用「不以其合法執行職務為條件」這種看法呢??????
回覆 klaw 在7/31/2010 12:38:40 AM的回覆:
不以合法執行職權為要件,前提還是要在其職權範圍內
行使職權不合法ex你闖紅燈,本來可以罰1500~3000
1.警察發現你是他小學同學,只罰你1500--->合法執行職權   (   還是有罰,   並且合於法律規定的罰款範圍)但不當(考量不當)
2.警察發現你是他小學同學,不罰你勒--->執行職權不合法(應該罰卻不罰)   

非其職權=/=行使職權不合法
總統府秘書長本來就管不到法官,是非其職權,並非行使職權不合法
回覆 小胖 在7/31/2010 9:53:03 AM的回覆: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為其構成要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
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務本
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最高法院
98年上字第4789號判決意旨參照)
我想陳哲男詐欺取財部分應無疑義
有疑問者,是否構成「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若說陳哲男無法影響法官判決結果
我也同意
但若有一位高院法官甲跟梁柏勳騙說承辦法官
要600萬元擺平官司
甲雖非承辦法官,他對承辦法官也無影響力
那他是構成普通詐欺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2項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陳哲男是總統府副秘書長,是否有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或由職務上衍生之機會是可受公評的。
但要現今選舉制度尚未改變之際
政治人物貪污橫行之時
是否仍採嚴格的法律解釋
以保障被告之人權,實有可議
又陳哲男騙取600萬元,只判7個月
每個月淨賺80餘萬
量刑是否妥適
有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亦值深思!
回覆 低等動物 在7/31/2010 10:15:03 AM的回覆:
綜觀以上討論~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解釋,連法院也是各吹各的調沒有統一見解。

由這個案例來看,應該是要做個刑庭決議,來統一見解會比較好!
回覆 原來職務還有這樣區分 在7/31/2010 10:31:03 AM的回覆:
問題的爭議是出在論罪不是量刑的問題!犯罪所得可以沒收吧!
事件主角就是只有梁與陳!
梁一定是聽信陳可以找人去喬,才付錢!
跟胡瓜案有何差異?
差別在於陳是副秘書而胡瓜案的那位是非公務員!

總統府副秘書此職位如何衍生機會?
本案事實有司法系統的人參與嗎?
檢察官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嗎?
有人要說有,也可以!但請提出事證證明
回覆 以法論法 在7/31/2010 5:18:06 PM的回覆:
馬英九若是有拿錢而影響司法來讓台灣之子-阿扁被判更重

這的確不是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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