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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39、41一問
發表人 2009強執學員  

發表日期

7/29/2010 11:57:28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強執法39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否以對債權是否存在有不同意意見,經聲明異議後,逕依41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因學生查強執法39條已於85.10.9修正放寬爭執事由含債權存否之爭執,但又查70台上3443判例,對債權存否有疑義,需另提確認之訴,不得提分配表異議之訴,此判例顯與新法有違。
請教老師學生上述解讀是否有誤,或者是該判例已過時,應予變更?
回覆
李俊德 在7/30/2010 12:22:22 AM的回覆:

366及367頁

問題解答的第1點及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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