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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偷整個郵袋是業務侵占,偷郵袋裡面的郵包是竊盜
發表人 很笨的人  

發表日期

8/1/2010 4:16:40 PM
發表內容 是不是這樣????已經快要搞混了,如果我是宅急便員工,我把人家托運的整個行李箱搬回家,那是業務侵占,但是我把行李箱打開偷了裡面的衣服又是竊盜????問題是我拿行李箱幹嘛??我偷行李箱當然是要看裡面有無直錢的東西可拿啊???於是我拿了行李箱,撬開鎖把鎖敲壞了,拿走裡面的名牌T恤,變成業務侵占+竊盜+毀損,再想像競合嗎?????
回覆 很笨的人 在8/1/2010 4:24:14 PM的回覆:
忘了問,還是說侵占行李箱與毀損鎖,算是竊盜衣服的前階段行為,所以會被竊盜吸收,就只成立一個竊盜罪????刑法達人請開示,感謝啦
回覆 都是業務侵占吧 在8/1/2010 9:58:31 PM的回覆:
竊盜有破壞持有關係,然後建立新的持有
而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本身就對侵占之物有支配力

而你說的宅配送貨人員和拿行李箱和只拿行李箱裡的東西會論斷不同
是不是因為行李箱本身是鎖住的,因此認為原來的所有人對於行李箱的東西,還有某程度上的事實上支配力,所以只拿行李箱裡的東西是偷,因為改變了持有的關係,但是整個行李箱本身是在送貨人員的支配下,拿整個行李箱則是侵占,因為本身就是持有人啊

其實理解一下就能記憶了,不過,這應該是實務的解釋吧,我你可以當成甲說就好了,然後說乙說就說成全部成立侵占

加油!
回覆 @@@ 在8/1/2010 11:08:16 PM的回覆:
29   年   上   字第   171   號:上訴人受甲地郵局之委託,將其鉛子封固之郵袋運往乙地,在運送途中,對於該整個郵袋,固因業務而持有,但其封鎖郵袋內之各個包裹,仍為託運人所持有,並非上訴人所得自由支配,乃將鉛子封印拆開一部,抽竊袋內所裝包裹,實與侵沒整個郵袋之情形不同,應成立竊盜罪名。


回覆 幾各行為 在8/1/2010 11:10:47 PM的回覆:
「宅急便員工把行李箱搬回家,撬開鎖,偷了裡面的衣服,扔了那各行李箱」,請問以上究應如何論罪
回覆 B咖 在8/1/2010 11:27:33 PM的回覆:
考完試再告訴你
回覆 路人 在8/2/2010 12:48:09 AM的回覆:
侵占吧??!!....行為人侵没整個郵袋了且已易持有為占有了....
回覆 都是業務侵占吧 在8/2/2010 8:48:37 AM的回覆:
答案是二個犯罪行為
毀損罪其一
侵占罪其二(因為個人覺得沒必要再分拿行李箱裡的東西為竊盜,不過你也可以說侵占和竊盜一行為犯數罪從一重論)

上述二罪雖有方法結果關係,但牽連犯已廢止,故合併論罪

要考試了,別想這些了,書上有答案只接記答案就好了,等考完試再研究就行了啊

加油
回覆 如果是溢繳信用卡款 在8/2/2010 1:33:55 PM的回覆:
銀行對於溢繳的客戶也沒主動退款,構不構成侵占?須以銀行知不知情為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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