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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經理人
發表人 潮濕的夏天  

發表日期

8/2/2010 9:38:51 AM
發表內容
【公司經理人】
一、意義:係指依法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限之人(§31Ⅱ

二、任免
            §29Ⅰ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
            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三、職權
1.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31Ⅱ、民法§553Ⅰ)。
2.對於第三人之關係
ぇ視為有管理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え對於不動產買賣或設定負擔須有書面授權(民法§554Ⅱ)。
3.就其所任事務,視為有訴訟代表之權(民法§555)。
4.章程契約明定之職權→§31Ⅱ「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
      ,並得依契約之訂定。」→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之限制,
      對抗善意第三人(§36),以保護交易安全。
四、Q:§31Ⅱ「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
         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是否為民法商號經理人職權之特
         別規定?
<甲>特別規定說:未經授權即無權限(林)。
<乙>補充規定說:未經限制即有權限(通說)。
                  ぇ§31Ⅱ之修法理由指出,本條項在於明確確定公司經理
  人之權限,而非排除民法上經理人之固有權限。
                  え依§36「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
  意第三人。」,公司經理人之職權應有民法固有權限之適
  用。
五、經理人之義務
1.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23Ⅰ)。
2.競業禁止義務(§32)
ぇ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不論是否同類事務。
え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僅限於同類事務。
ぉ解除:§32但書→依§29Ⅰ之方式。
お違反:行為均有效,但公司得行使歸入權(民§563Ⅰ)。
3.遵守公司決定或機關決議之義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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