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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期不到視為全部到期
發表人 roger  

發表日期

8/2/2010 4:52:54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請教您有關97司當事人成立分期償債之和解契約,嗣因債務人給付略遲,致債權人拒絕受領而請求全部到期之問題.其中雙方約定一期不到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除依民98及誠信原則外,是否得依民389及347條,主張除遲付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ㄧ外,不得主張上開權利?市面上很多車禍和解契約都有上開約定,是否適法?請李老師撥冗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2/2010 5:11:27 PM的回覆:

和解分期償還

性質上與分期給付價金相差甚鉅

立於車禍被害人的立場,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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