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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想請問老師一個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8/2/2010 9:55:33 PM
發表內容 不好意思打擾老師了
可以請問老師一個問題嗎
假設甲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出賣人甲只交付房屋於買受人乙但未辦移轉登記,匆匆數年過去,乙之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此時甲向乙主張民767,,乙可不可以主張其債權只是受限制但未消滅故仍對房屋享有占有的正當權源,主張甲不得對其主張民767呢?

這個問題蠻困擾我的,希望能獲得老師的回答
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8/2/2010 10:02:12 PM的回覆:

本來債權就沒有消滅,當然可以主張基於買賣關係係屬有權占有。

回覆 胖胖鴨 在8/2/2010 10:04:14 PM的回覆:
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回覆 胖胖鴨 在8/2/2010 10:06:10 PM的回覆:
看錯題目..sorry
回覆 學生 在8/2/2010 10:11:37 PM的回覆:
老師,那我對於物權篇p.182那題(94司)的解答就有點不懂了
。題目中甲乙同意甲在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但地政機關不給甲登記,甲也不已為意,二十年過去,乙死亡丁繼承,丁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不協同甲一起辦登記,題目解答是丁可對甲主張767,但是甲之債權不消滅,應可以主張有權占有,這裡好像有點矛盾
想請老師幫忙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8/2/2010 10:37:04 PM的回覆:

差很多,好不好?

依821丁是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起訴

曾經答應設定地上權的也只是乙一人,又不是其他共有人

回覆 學生 在8/3/2010 9:02:18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不好意思有一點我還沒弄清楚
雖然丁是為了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對甲主張767
但是當初甲乙同意,應有部份已超過2/3依土地法34-1I,人數不計。所以甲雖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但甲乙之同意效力及於全體所有人,如果這樣子看,似乎甲還是可以以自己占有具正當權源對抗丁對其主張767,這樣對嗎?

麻煩老師解惑了
回覆 學生 在8/3/2010 9:11:04 PM的回覆:
老師,麻煩您幫忙解答一下,萬分感激!!!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10 9:33:41 PM的回覆:

甲乙之同意效力及於全體所有人
-------------------------------------------------------------------------
這怎麼來的?


回覆 學生 在8/3/2010 9:43:55 PM的回覆:
首先感謝老師的回答

對於該題,我是這樣子去理解

甲應有部分2/3加上乙的應有部分1/6大於2/3
可以適用土地法34-1I對建地為處分
效力及於全體共有人甲乙丙
而丁既為乙之繼承人
自也為效力所及

如果有誤煩請老師指導

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10 10:00:22 PM的回覆:

土地法34-1不能套用於負擔行為〈它適用於處分行為〉

如果,乙丙與甲約定設定地上權〈負擔行為〉,當然有機會主張基於債之關係主張有權占有。

但是題目是乙與甲之約定。

回覆 學生 在8/3/2010 10:11:26 PM的回覆:
我了解了
謝謝老師的講解
老師您辛苦了
回覆 學生 在8/3/2010 10:46:07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
我想一想還是覺得怪怪的
老師您說

『如果,乙丙與甲約定設定地上權〈負擔行為〉,當然有機會主張基於債之關係主張有權占有。

但是題目是乙與甲之約定。』

但是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就算只有乙與甲約定(非乙丙與甲)
債權行為仍有效
乙之繼承人丁自然受此約定之拘束
不得對甲主張767(因為甲可基於此約定主張有權占有)

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

再煩請老師解答了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10 11:03:44 PM的回覆:

依821丁是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起訴

回覆 學生 在8/3/2010 11:16:14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我終於懂了
民法果真是不容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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