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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在考選部看到的
發表人 政大魔人  

發表日期

8/4/2010 2:44:13 PM
發表內容 編號:   118099   
姓名:   劉威傑   
訪客意見:   考選部您好

律師司法官考試將至,
每年命題老師洩題傳聞滿天飛,
今年也不例外。
許多命題老師藉由命題,
提高自己在法律圈的身價,
使1萬名考生與許多法律系在校生
以該教授的文章與書籍為必讀之書。
更過份的是
部分不肖的命題老師在學校上課時,
即私下告訴親近自己的研究生,
表示「自己今年將命題」之類的,
甚至直接告知學生要讀熟自己的2-3篇文章,
這對其他的考生相當不公平。
希望政府拿出魄力來,
不要讓命題老師洩題慣例,
在今年再度重演。
司法改革很重要,
高院法官集體收賄,
審判長與其他法官意見不同之事件,
在國內引起震撼,
但司法改革不應侷限於「法院內部的改革」,
更應從『不要洩題』開始做起。
現在的命題老師都很精明,
老師在入圍前即已決定考題,
早已先告訴自己的學生,
這樣入圍有什麼用呢?
   
提出時間:   2010/8/4   
本部回復:   您好:
如有不法情事,請提出具體事證向檢調機關檢舉,或向本部政風室檢舉,檢舉信箱:台北郵政一七二之0四七號信箱,檢舉電話:02-22363660。
謝謝您的來信!   
回覆 在8/4/2010 3:02:17 PM的回覆:
在某保x補習班海x法總複習有說某x大x老師有入圍
但不知真假
回覆 據聞 在8/4/2010 3:31:47 PM的回覆:
每年都有這種情形。
其實這社會本來就很不公平。多打聽準沒錯
少數人就很會做這種鳥事,訓練分發升遷考績   都要靠眉喔。
回覆 政大 在8/4/2010 4:16:56 PM的回覆:
所以說政大才是第一志願
有帥哥老師又有出題老師
回覆 成油龍 在8/4/2010 4:22:40 PM的回覆:
有個王八蛋很愛洩題呀

``人性光明面``

每年司法官民法第一題

這個人很愛洩題以及套好關鍵字

真是個很有``人性光明面``的老師

不過考選部也真沒種

這種事情大家都知道

他們卻視而不見

換哪個部長都一樣是王八蛋

怎麼改革都一樣啦

該改革的是那一票老師!!!!!!
回覆 成油龍 在8/4/2010 4:24:20 PM的回覆:
對了

據說今年人性光明面老師又要出題了!

有辦法問到今年的關鍵字就爽了
回覆 跟不上的老考生 在8/4/2010 4:35:53 PM的回覆:
請問大家說的「人性光明面」老師到底是誰呀?
能透露一下任教學校或關鍵字嗎?
回覆 阿亮 在8/4/2010 4:49:32 PM的回覆:
很多國家考試都有洩題問題,警察特考(最明顯的是3等很多類科的考試科目,在仿間都找不到教科書)、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更不用說(全國只有幾間國立大學才有外交所系,出題老師也局限於那幾個學校)、還有身心障礙四等考試的法院組織法科目(很詭異的是這題目解答聽說只有在某位教授的教科書上才有.....有考四等的同學應該知道法院組織法市面上目前只有3本教科書)
回覆 阿亮 在8/4/2010 4:50:10 PM的回覆:
很多國家考試都有洩題問題,警察特考(最明顯的是3等很多類科的考試科目,在仿間都找不到教科書)、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更不用說(全國只有幾間國立大學才有外交所系,出題老師也局限於那幾個學校)、還有身心障礙四等考試的法院組織法科目(很詭異的是這題目解答聽說只有在某位教授的教科書上才有.....有考四等的同學應該知道法院組織法市面上目前只有3本教科書)
回覆 我只考律師 在8/4/2010 5:24:47 PM的回覆:
我想知道律師高考題目
回覆 光明 在8/4/2010 5:28:24 PM的回覆:

是洸
回覆 還是 立 在8/4/2010 5:30:59 PM的回覆:

立嗎
回覆 祇要是人之行為,很難 在8/4/2010 5:31:08 PM的回覆:
難說喔!可能有吧!冷門暗器一出,明年再來吧!
回覆 台大賤人 在8/4/2010 5:40:07 PM的回覆:
跟不上的老考生   在2010/8/4   下午   04:35:53的回覆:
請問大家說的「人性光明面」老師到底是誰呀?
能透露一下任教學校或關鍵字
---------------------------------------

他的暱稱不是說明了一切
但是今年應該不是出民法第一題喔
回覆 世明嘛 在8/4/2010 6:14:04 PM的回覆:
世明
回覆 人家不依啦 在8/4/2010 6:41:22 PM的回覆:
如果真的有,那麼太不公平了

希望無此事件
回覆 老生 在8/4/2010 7:04:16 PM的回覆:
某政大老師   事交刑法刑事訴   訟法   也有教科書   現在已退休了
他在研究所上課時候,會把當年度的實務見解發給學生   暗示會從其中出一題。果然當年真的出來。
例如有一題,配偶對通姦一次宥恕後   是否永久就喪失通姦告訴權?
回覆 PP 在8/4/2010 7:07:47 PM的回覆:
不公平的事情一堆   只是向陳志中一樣不小心被抓包吧
繼續抓出哪位老師   你學法律的   不是懂要去拿出證據嗎??
回覆 老生 在8/4/2010 7:11:55 PM的回覆:
樓上
你也幫幫忙,上課發實務見解
你認為這樣有證據嗎
回覆 低等動物 在8/4/2010 8:08:19 PM的回覆:
他出也不一定他改
關鍵字不一定有用
但是知道一題總是對心理會有莫大的作用~非常不公平
回覆 真的是謝題嗎? 在8/4/2010 8:58:35 PM的回覆:
我聽到、看到的是,
有的補習班老師會把他自己跟某些老師多好,
所以知道多少事等等,
(上述的都是補習班老師自己講的,天知道真假)
拿到補習班吹噓,
騙一些社會經驗不足的學生,
讓學生誤以為自己聽到內幕、準備考試有人罩,
進而把該補習班老師常成偶像崇拜,
完全曲解了進補習班補習的真正目的,
到頭來,考生一事無成,甚至引發社會問題。

我看到上榜的,不管有沒有進過補習班,
就準備考試而言,都很踏實。

回覆 會不會亂改啊? 在8/4/2010 9:02:18 PM的回覆:
有【聽說】襄閱老師,會拿給他的【研究所的學生】改國考

..........那麼有的研究生的水準,真的不以評論,會不會亂改啊?
回覆 路人甲 在8/4/2010 10:13:51 PM的回覆:
他的暱稱不是說明了一切
但是今年應該不是出民法第一題喔


------------------------------------------------


瞭解了,感謝告知
回覆 到底是誰拉 在8/5/2010 12:13:37 AM的回覆:
到底是誰拉
回覆 真是抱歉 在8/5/2010 12:18:25 AM的回覆:
上一封是我發的
不過我已知道是誰了
回覆 有人知道嗎 在8/5/2010 1:49:29 AM的回覆:
保x的海商法是說誰入圍阿
回覆 考上後就知 在8/5/2010 6:12:42 AM的回覆:
誰出誰改根本沒差   會上就是會上
回覆 在8/5/2010 9:30:31 AM的回覆:
還是想知道拉

那種直接命中進去就寫的超順出來一題就20分
回覆 哈哈哈 在8/5/2010 11:05:12 PM的回覆:
都沒小道消息嗎
回覆 k 在8/6/2010 12:02:14 AM的回覆:
根本就沒什麼
如果真洩題
那他的學生就一定上.
況且只洩一題,能有多大助益?
說真的,重點就是那些.考出來一題只能拿十分要怪誰?
回覆 999 在8/6/2010 10:54:19 AM的回覆:
競爭那麼激烈,別說洩一題,洩一題裡面的半題就夠了,說實在身為教法律的,還洩題真的差勁的不得了,這種人怎能姑息
回覆 在8/6/2010 11:12:28 AM的回覆:
那種直接把寫過的文章當考提的也很惡劣吧

公司法、保險法、國際私法、刑訴、強執都有

看過的超好寫,沒看到的至少跟看過的差10分以上

一個國家考試你有多少十分可輸

真的很惡劣

回覆 123 在8/8/2010 7:18:29 PM的回覆:
很多人都得到小道消息了

公司/票據/身分/強執/民訴/行政法

以上科目都有消息傳出了
回覆 ceo 在8/8/2010 8:23:28 PM的回覆:
是喔      
那你顯然沒得到小道消息
再探
回覆 旺旺與熊熊 在8/8/2010 8:57:17 PM的回覆:
很多人都得到小道消息了

公司/票據/身分/強執/民訴/行政法

以上科目都有消息傳出了

-------------------------------
我是得到刑法與民法與行政法的消息,今年行政法爆難的,題目很多一定寫不完
回覆 吳燕欣 在8/8/2010 9:00:59 PM的回覆:
廳小道消息說

今年司法官民訴會出一題很像今年台大法研的民訴
回覆 g8 在8/8/2010 11:51:01 PM的回覆:
再探
回覆 大爆料 在8/9/2010 12:10:14 PM的回覆:
今年司法官商事法         考四題
公司法一題         海商法一題         保險法一題            票據法一題
這消息來源應該很可靠   
報料來源            我雖然知道      但我不能說


回覆 關主 在8/9/2010 12:43:53 PM的回覆:
厚      我看你是故意不說其他科目
真有心機
回覆 1 在8/9/2010 1:01:28 PM的回覆:
請問今年台大法研民訴題目去哪找?
回覆 拉拉拉 在8/9/2010 1:16:37 PM的回覆:
今年刑訴可能政大一題北大一題中正一題
回覆 絕對真實 在8/9/2010 2:07:58 PM的回覆:
今年許多南部學校老師命題,台大的老師很少。要注意東吳與輔大的老師
回覆 C咖 在8/9/2010 2:19:46 PM的回覆:
挖      你們都知道消息了
一定考的上了
回覆 c8 在8/9/2010 5:01:39 PM的回覆:
再探
回覆 汪汪汪 在8/9/2010 11:04:37 PM的回覆:
汪xx有被點名
回覆 別鬧了 在8/10/2010 8:51:31 PM的回覆:
趕快去看書吧

別在這邊想東想西的
回覆 邱大大 在8/11/2010 2:11:10 PM的回覆:
有聽說邱老大當招委嗎
回覆 還有哪些 在8/22/2010 9:08:48 PM的回覆:
今年司法官的期刊文章題

目前知道的
1.刑訴第4題-張麗卿-月旦
2.強執第1題-姜世明-台灣
3,行政法第4題-張文郁-台灣
回覆 刑法第四題 在8/22/2010 9:43:07 PM的回覆:
吳耀宗   月旦法教94
回覆 大家都好厲害 在8/22/2010 10:22:00 PM的回覆:
這些可以當作檢舉的證據嗎?????如果確有問題,別說考選部了,應該順便向監察院反應考選部長期讓這些期刊考題滿天飛
回覆 烏茲拉拉 在8/22/2010 11:14:08 PM的回覆:
還有嗎?
收集完正式向監察院提出考試不公及圖利
回覆 還有 在8/23/2010 2:58:26 AM的回覆:
行政法第二題
和今年成大法研考題幾乎一樣
回覆 123 在8/23/2010 10:44:35 AM的回覆:
今年司法官考試

又有一位教授洩題

已經掌握相關證據了

對他很不利

回覆 不中聽 在8/23/2010 11:05:05 AM的回覆:
法律難讀的原因是因為沒有標準,要是改題的看不順眼,分數就很慘.這才是應該改革的地方.
刑訴關係人那題我寫成黃朝義的期刊.民訴有一題問可不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我只會寫邱派的理論,也不知道會不會出事?
相較之下,讀中一篇期刊就有20分以上的機會.諸位認為是好還是不好?
老師出自己的期刊目的很多,他也好改.國考這條路有他的條件,各行各業都一樣.考期刊沒有這麼大罪惡,
100年的新制,題目子題增多,我相信不是考的更細就是期刊滿天飛.
回覆 洩題正常的 在8/23/2010 11:15:52 AM的回覆:
話說我今年在南部考場考完司法官第一天
就聽到一群人在說
阿憲法某題不就是你老闆出的嗎
當下覺得..............

   
回覆 @@@@@ 在8/23/2010 11:41:49 AM的回覆:
補習班和學校都可以收掉了,只要啃期刊就好,這樣合理嗎?
回覆 111 在8/23/2010 11:58:14 AM的回覆:
可以說最沒有公平正義的考試,就是司律考試嗎??沒聽說還有啥考試會出期刊的,期刊不是不能出,但若涉及老師自己的專有名詞,不就等於強迫學生中獎?不知道要看的乾脆書都不必唸了,唸了也是浪費時間,搞一堆實務不用的東西,明明司律考試都是要考選從事實務者,考那些純理論探討的東西要幹嘛??就像那各已經幾十年的新訴訟標的論,講爽的喔!實務又不用,扯半天,律師用這各去打官司行嗎??才真是浪費當事人的時間和錢

之前在別的討論串看到   "摸索證明"???   沒看文章根本就不知道是啥鬼,哪本教科書有寫???
以下是古狗到的:
索證明是否應予禁止之問題,在德國法上之討論已由來已久;但在我國則較少被論及,即在實務上亦不見有判決直接使用「摸索證明」一詞者,對於此一制度之研究,可謂係我國民事訴訟法上尚待開發之領域。   

所謂摸索證明主要係指證據聲明中之證據主題未予表明或表示不明確,而證據調查聲請人乃希冀藉由此次證據調查而獲得新主張之事實基礎或新證據方法。其中最具爭議問題乃對於應證事實乃基於推測而提出者,是否應區別舉證人有否提出適當根據以決定其准否?   

摸索證明是否應予准許之問題,乃涉及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實體上權利及訴訟上之證明權與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及第三人之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營業秘密權等權利間之衝突與調協。其且與辯論主義、具體化義務、真實義務、訴訟促進及訴訟經濟之訴訟法基本要求、權利濫用禁止與誠信原則等在理論上有一定之緊張之關係。就此,在民事訴訟法學上究竟應為如何之理解,乃為本文探討之中心。   
回覆 1 在8/23/2010 12:23:23 PM的回覆:
期刊是還好
比較頭痛的是專書

姜世明老師有說過很多很奇怪的
什麼表見證明 傳聞證據
實在是多多多啊
回覆 輔大魔人 在8/23/2010 2:04:27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78年台上字第4150號   
案由摘要:   擄人勒贖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10   卷   4   期   57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58   條      (   58.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58   條      (   81.05.16   )         
要旨:   刑法之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但科刑時仍應審酌共犯間刑罰之公平性,始符法律之正義。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58   條   (83.01.28)

      
            上      訴      人      翟      境      聖
    王      健      剛
右上訴人等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七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翟境聖共同連續意圖勒贖而擄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偽造之收據上「張國光」署押沒收。
王健剛共同連續意圖勒贖而擄人,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翟境聖曾犯妨害公務、殺人等罪,其中妨害公務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殺人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現在監獄執行中。上訴人王健剛曾犯恐嚇、妨害自由等罪,其中妨害自由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七十二年一月十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又分別夥同已判刑確定之王漢良、謝英智、陳中民、陳偉民等或六人或五人,基於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之概括犯意,先後擄人勒贖四次:(一)王漢良得悉劉昭義頗為富有,乃邀集翟境聖、王健剛、謝英智、陳中民、陳偉民謀議,於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晚七時許,推由陳中民駕駛自用小客車,載同謝英智、陳偉民至台北市復興北路與五常街口劉昭義服務之華洲空運公司附近等候,嗣見劉昭義下班途經該處,即一擁而上,以尖刀抵住其頸部,押上小客車,用繩綁其雙手,並以膠帶矇住眼睛,王漢良、翟境聖、王健剛則另駕車跟隨監視,將劉昭義押至○○市○○街○○○號草叢中,予以毆打,劉昭義無法忍受,願先交付隨身攜帶現款新台幣(下同)七萬八千元及價值三萬四千元之勞力士手錶一只,王漢良認為數額太少,指示陳偉民、陳中民向劉昭義再勒贖一百二十萬元,經劉昭義應允後,將其押往○○市○○路○段○○○巷○弄○號二樓王漢良租住之房屋內,至翌日上午,劉昭義電請友人王永文籌得三十萬元,在台北市長安東路一家餐廳交給持劉昭義名片之謝英智、陳中民收受,劉昭義另以電話囑其會計攜帶現金十萬元,於當日中午在台北市國聯飯店交給謝英智、陳中民,約定餘款日後再付,至同日下午五時許,始將劉昭義釋放,數日後,劉昭義因王漢良等電話催迫,又在台北市兄弟飯店交付十六萬元,嗣經一再懇求,王漢良乃指示同夥,勿再逼討,始免交付餘款。(二)七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王漢良、謝英智、陳中民、陳偉民及翟境聖、王健剛六人,共謀計議,在街上尋找駕駛名貴汽車者勒贖,當晚八時許,在台北市信義路見郭博三駕駛進口BMW自用小客車,王健剛認為該車駕駛人必甚富有,即駕車尾隨至台北市信義路與莊敬路口,故意以車擦撞,於郭博三下車察看時,謝英智、陳中民、陳偉民、王健剛等即將郭博三挾持至王健剛駕駛之車上,綁住其雙手,以膠帶矇其眼睛及嘴巴,陳中民則駕駛郭博三之汽車與翟境聖、王漢良尾隨監視,將郭博三押至台北市萬利街迴車場旁之草叢中,予以毆打,逼令致電家人備款一百二十萬元贖人,並搜劫其隨身攜帶之現金一萬餘元,將郭博三押往王漢良前開租用之房屋內,命其以欠人賭債一百二十萬元須立即交款為由,電話其妻將款送至台北市三普大飯店大廳交給拿花之人,郭妻接聽電話後,知有蹊蹺,當即報警,並遵警囑,依約攜款至該飯店交款,屆時王漢良囑不知情之花店人員至該飯店取款時,送花者當場為警捕獲,上訴人等見事跡敗露,加以郭博三身體狀況不良,恐影響其生命,乃於翌日下午五時許,將郭博三釋放。



(三)陳中民獲知陳猷龍為律師,收入必豐,與王漢良、謝英智、翟境聖、王健剛共謀擄人勒贖,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十時十分許,在台北市浦城街十六巷陳猷龍住處附近,見陳猷龍駕車返回該巷五號前停車下車後,即一擁而上,將陳猷龍拖入陳中民駕駛之小客車內,綁其雙手,以膠帶矇住雙眼及嘴巴,押往台北市萬利街迴車場旁草叢內,搜劫陳猷龍之勞力士手錶一只、現款二萬元(原判決筆誤為七萬八千元,應予更正)、行車及駕駛執照、信用卡等,再轉往興隆路前述房屋內,予以毆打,勒令交付贖金一百萬元,嗣又減為七十萬元,陳猷龍被迫無奈,於翌日上午電話友人張維麟借款七十萬元,交其律師事務所助理林建中,同日下午二時由翟境聖冒用張國光名義偽造其收據一張,並偽造張國光之署押,持向林建中行使而取得七十萬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王健剛等以勒贖目的已達,即於同日下午五時許將陳猷龍釋放,並返還前述手錶等物。



(四)王漢良得知宋光泰經常寫作,必定富有,乃與謝英智、翟境聖、王健剛等共謀擄人勒贖,於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零時許,以雜誌社請其撰稿為由,誘騙宋光泰至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韓香村火鍋店前押入王健剛駕駛之汽車內,綁其雙手,以膠布貼住雙眼,在車上予以毆打,嗣將宋光泰押往台北市興隆路王漢良之租屋內,逼令交付贖金一百萬元,並自宋光泰身上搜得鑰匙,即由翟境聖、王健剛二人至○○市○○路○段○○○巷○○弄○號四樓以鑰匙開門進入宋光泰住處,取得EBE牌及佐登牌手錶各一只,約值三萬元之金手鍊、金項鍊各一條、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存摺一本及印章一顆,得手後返回興隆路上址,逼令宋光泰書寫各為十萬元之借據二張,並以宋光泰名義填寫二十六萬元之領款憑條一紙,加蓋宋光泰印章,由王健剛、翟境聖持向宋光泰友人璩詩方、王淑媚及上開合作社領取同額現款,至同日下午二時許始將宋光泰釋放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翟境聖、王健剛及共犯王漢良、謝英智、陳中民、陳偉民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認甚詳,並經被害人劉昭義、郭博三、陳猷龍、宋光泰及證人璩詩方、王淑媚供證明確,復有偽造「張國光」署押之收據影本一紙及刑案現場照片可稽,其警訊中之自白係自由陳述,非出於刑求,亦據承辦刑警陳重楷、黃榮文、陳清海、龔忠誠結證在卷,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翟境聖、王健剛嗣後辯稱:伊等並無擄人勒贖犯意,警供係遭刑求云云,不足採信,詳予指駁。並以上訴人等架擄被害人以勒取贖款,被擄人已喪失行動自由而移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應成立意圖勒贖而擄人罪,該罪本含有妨害自由之性質,上訴人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係擄人勒贖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祇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所犯擄人勒贖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意圖勒贖而擄人罪處斷。先後四次擄人勒贖,犯意概括,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應按連續犯論以一罪,上訴人等與王漢良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上訴人王健剛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前科調查表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本罪,為累犯,所犯為唯一死刑之罪,依法不得加重,爰將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撤銷,適用相關法條,改判論處上訴人等共同連續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刑,論知偽造之收據上「張國光」署押沒收,復說明所得財物已朋分變賣花用,費失無存,無庸為發還被害人之諭知,上訴人王健剛另涉嫌與馬嘉莉等結夥搶劫一案,與本件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其移送併辦部分無審究必要,固非無據。惟按刑法之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但科刑時仍應審酌共犯間刑罰之公平性,始符法律之正義。上訴人翟境聖、王健剛與原法院另案七十七年度重上二更(二)字第四○號已判刑確定之王漢良、謝英智、陳中民、陳偉民四人,同屬本案共同正犯,王漢良、謝英智、陳中民在該案各處無期徒刑,陳偉民則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而翟境聖、王健剛所涉情節甚或較輕,原判決處以極刑,同屬共犯,量刑顯失衡平,既未詳敘共犯間量刑審酌之理由,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以此項違法尚不影響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改判。審酌上訴人等多次意圖勒贖而擄人,惡性固屬非輕,但上訴人等或顧及被害人郭博三健康情形欠佳,尚未取得贖款,即予釋回,或對其他被害人取得部分贖款後,先行釋放,均未殺傷被害人,足見良知未泯,因失於慎慮而罹重典,衡情非無可憫,而共犯王漢良、謝英智、陳中民、陳偉民四人,亦經原法院另案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確定,為求共犯間量刑之衡平,爰均減輕其刑,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諭知偽造之收據上「張國光」署押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八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八                  年                  十                  月            六            日
回覆 阿飄魔人 在8/23/2010 3:25:53 PM的回覆:
恕小人愚昧,樓上這判決跟這串討論文何干???

PS.
姜老師不是號稱專和邱杯杯作對,怎麼也學邱杯杯一堆怪名詞滿天飛,大家看得懂他在寫啥嗎??我智商可能太低了,光是上面那各摸索證明,短短的一段就覺得好繞口,難以吞嚥
回覆 太好了 在8/23/2010 3:30:49 PM的回覆:
姜老師的名詞都是翻譯自德國法
邱老師是自己創造
本質上還是有差異
回覆 吳燕欣 在8/23/2010 3:34:05 PM的回覆:
證明摸索沈冠伶老師在民訴研討會上也有討論過
當時她是主講人
可能是摸索證明是德國學說上有所討論
剛好沈老師也留學德國
當然想發揮這議題
而且德國多數說是反對摸索證明的
沈老師想發揚邱老師的學說
在研討會上是採肯定說的見解
回覆 憲法 在8/23/2010 3:43:17 PM的回覆:
話說我今年在南部考場考完司法官第一天
就聽到一群人在說
阿憲法某題不就是你老闆出的嗎
當下覺得..............
..............................................................................................................

成大的老師嗎?
我同學是成大的研究生
他說是他出的
回覆 民訴德派也抬頭了 在8/23/2010 3:48:39 PM的回覆:
姜老師和沈冠伶老師都是留學德國,所以他們就帶回德國最新的一些學說和名詞
回覆 .......... 在8/23/2010 3:56:03 PM的回覆:
我的學長(某代長官的姪子)自83年起每年都「陪」著學弟們考試參加司律,每次考完出場後,他都會說「那一題不是什麼決議嗎?」「啊這題是什麼期刊」,我們每年都以為說,像「牛」一般的學長應該必上,...............................................(期間學弟接二連三考上)....................
直到過了千禧年後數年,才得知他終於考上了律師!!


考場上的話,聽聽就好,上榜的大都不是講話大聲的人!!戒之,戒之!
回覆 憲法 在8/23/2010 4:35:54 PM的回覆:
話說我今年在南部考場考完司法官第一天
就聽到一群人在說
阿憲法某題不就是你老闆出的嗎
當下覺得..............
..............................................................................................................

成大的老師嗎?
我同學是成大的研究生
他說是他出的
回覆 傻眼 在8/23/2010 10:27:26 PM的回覆:
德國多數說是反對摸索證明的
*****************************************
我的媽啊,把外國的少數說拿來當國烤的題目??會不會太......
回覆 @@ 在8/23/2010 10:34:24 PM的回覆:
姜老師的名詞都是翻譯自德國法
邱老師是自己創造
本質上還是有差異
----------------------

其實邱老師的東西外國也有,只不過在外國沒有像他那麼強調
回覆 不考期刊的話 在8/23/2010 11:01:41 PM的回覆:
有些獨門暗器.沒寫出文章,只有自己的學生看的懂關鍵字,那更恐怖!!!有時候,考試就需要一點運氣,像同樣的議題~關係人或證人轉被告.....這幾年來   文章超多的....你怎麼知道是誰出的?
回覆 ○○123 在8/24/2010 8:46:31 AM的回覆:
德國多數說是反對摸索證明的
*****************************************
我的媽啊,把外國的少數說拿來當國烤的題目??會不會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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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索證明在國考還沒考出來吧
回覆 5612 在8/24/2010 8:50:04 AM的回覆:
證明妨礙在國考也還沒考出來
回覆 999 在8/24/2010 8:53:04 AM的回覆:
那個姜世明老師的情報請求權(可以考在委任或合夥的案例)搭配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階段訴訟(先計算聲明再請求聲明,因為有2個訴訟標的,所以構成訴之客觀合併)

這個國考也還沒考出來
回覆 成大95考過 在8/24/2010 9:14:18 AM的回覆:
成大95考過
回覆 煩死啦 在8/24/2010 10:26:42 AM的回覆:
有人說這些鬼東西會考,不啃不行,也有人說這些鬼東西不會考,到底是會考不會考,要啃不要啃?????這些老師幹麻弄一堆現實生活沒有的東西啦
回覆 ○○123 在8/24/2010 10:56:43 AM的回覆:
有人說這些鬼東西會考,不啃不行,也有人說這些鬼東西不會考,到底是會考不會考,要啃不要啃?????這些老師幹麻弄一堆現實生活沒有的東西啦
***********************
還是要讀一下

以免國家考試遭受突襲
回覆 A 在8/24/2010 11:20:10 AM的回覆:


訴訟法上怕有突襲性裁判

國家考試上怕突襲性考題

真慘

話說今年司法官民訴都是傳統考點或是法條或是判例

就是所謂舊酒新瓶

應該不算突襲

像是司法官第二題就考愛考爭點

出現當事人對話

考驗你能不能判斷出當事人有自認

再依自認法律效果判斷有沒有使本來應舉本證的人無庸舉證

並使舉證責任轉換,使對造就其主張的有利事實負本證

來判斷法官使本來不用就權利發生事實負本證的被告,因為自認而造成舉證責任轉換而需負本證,但是因舉證不充分(確信程度),而判被告敗訴,是否合法

再輔以闡明的考點

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的考點(當然邱說與姜說見解不一樣)


司法官第四題

有涉外案件

但用逆推知說(通說)解題,應該不會算突襲吧

關於收養案件準用婚姻事件的法條

可能要看平常讀書的熟練度

應該也不算突襲

收養關係當事人適格問題

依法理,形成訴訟應以該法律關係的擁有人全為被告

應該也不算是突襲性考點吧
回覆 敬禮 在8/24/2010 11:46:40 AM的回覆:
您真內行!

非您莫屬!!
回覆 太好了 在8/24/2010 11:54:02 AM的回覆:
今年司法官民訴對於扎實唸書的人來說
應該不難
回覆 RR 在8/24/2010 12:22:56 PM的回覆:
根據很多上榜前輩的經驗可以知道,一堆國考認為自己寫的很好,考點不難而在網路上說的頭頭是道的人,往往不是真的是考前30名的強者,要不然就是自我感覺良好的落榜生

而大部分會考上的考生,卻往往是認為自己在考場上表現的不夠好,認為自己這次考上大概機率不大的人

只是可悲的是,最近參加國考的考生自我感覺良好的人似乎愈來愈多,總認為自己考的很好、題目很簡單,而等到成績出來打破自己想像的感覺後,又在那裡怨天尤人,從不認為自己哪裡有問題
回覆 哈哈 在8/24/2010 1:16:23 PM的回覆:
A先生只是在敘述今年司法官民事訴訟法沒有突襲性考題而已吧
又不是在炫耀他考的很好

他也說今年是傳統考點

這樣敘述看不出他在炫耀啊

他是在討論考題

又不是在炫耀
回覆 118099 在8/24/2010 1:21:43 PM的回覆:
成大95考過   在2010/8/24   上午   09:14:18的回覆:
成大95考過

---------------------
這樣是代表國家考試還沒考過

但是研究所考題是國考風向球

所以也不得不注意
回覆 挖哈哈 在8/24/2010 5:29:30 PM的回覆:
不注意會怎樣
回覆 過客 在8/24/2010 10:11:41 PM的回覆:
根據很多上榜前輩的經驗可以知道,一堆國考認為自己寫的很好,考點不難而在網路上說的頭頭是道的人,往往不是真的是考前30名的強者,要不然就是自我感覺良好的落榜生

而大部分會考上的考生,卻往往是認為自己在考場上表現的不夠好,認為自己這次考上大概機率不大的人

只是可悲的是,最近參加國考的考生自我感覺良好的人似乎愈來愈多,總認為自己考的很好、題目很簡單,而等到成績出來打破自己想像的感覺後,又在那裡怨天尤人,從不認為自己哪裡有問題

=------------------------------------------------------------------

其實你說的蠻中肯的
不過自我感覺良好的人自從附法條後每年都有
放榜前都會發文抒發良好的感覺
附法條或許帶給很多人"我會寫"的幻覺吧
回覆 h7 在8/25/2010 12:08:54 AM的回覆:
律師沒人爆料一下嗎
回覆 小道消息 在8/25/2010 4:06:12 PM的回覆:
司法官行政法第四題是政大劉
不是張文郁
回覆 附法條,大家一般猛抄 在8/25/2010 4:49:56 PM的回覆:
抄到冒火,改到吐血
回覆 聽考上的人說 在8/25/2010 6:06:33 PM的回覆:
他們說會寫時
答案都一直寫上去
根本不是一直抄法條
甚至只是提一提該法條的意旨
寫一下條號
帶一下應該解釋的概念或構成要件
然後馬上寫出該法條涉及的爭議問題
光是對爭議問題的論述就可以寫滿七頁了
而且還提到實務見解
回覆 聽考上的人說 在8/25/2010 6:10:30 PM的回覆:
都沒抄法條,直接寫,隨便寫都高分


~叭哺~
回覆 聽考上的人說 在8/25/2010 6:20:10 PM的回覆:
他們會得高分

是因為寫出老師想看的爭議問題
回覆 羅侯 在8/25/2010 8:31:50 PM的回覆:
我一位認識在桃園當檢座的學長,他說以往他都很拼寫滿七面,結果都落榜,有一年他力拼每題只寫一面,用字很精簡,結果就考上法官,所以多少部是得分關鍵,而是有無寫到老師要的考點
回覆 喔喔 在8/25/2010 8:55:07 PM的回覆:
2個小時寫4頁(考上?)

是用毛筆寫的嗎?
回覆 migeka(ali 在8/26/2010 6:10:22 AM的回覆:
有一種「塑鋼筆」(pxhome商店街有售),寫起來效果很像毛筆,拿來簽名或寫字很有流線感,字體又大,可以讓有點年紀的閱卷老師看起來不會吃力,
國考真的不用寫滿,亦毋庸抄法條,君不見裁判書類中之大前提部分,將個條文之意旨綜合在一起,後敘明oo法第o條、第oo條及第oo條定有明文即可,何必浪費時間抄條文,
簡捷答題,你好寫,老師好改,互蒙其利,您一定也可以上榜,
回覆 migeka(ali 在8/26/2010 6:21:02 AM的回覆:
將個條文之意旨綜合在一起,後敘明oo法第o條、第oo條及第oo條定有明文即可,何必浪費時間抄條文,
→更正為
將個「個」條文之意旨綜合在一起,後敘明oo法第oo條、第oo條及第oo條定有明文即可,何必浪費時間抄條文,
回覆 實例 在8/26/2010 8:25:11 AM的回覆:
跟各位大大分享我的一位親戚,他改大學指考作文的敘述吧
我想國考依該也是一樣。我大致打他的敘敘      描述一下。
他說道   雖然國文有跟唱歌一樣,有各項的評分標準,但是不可能那麼精準每字逐句去看,因為國文只要看第一段   大致已知道考生是否有把握住題目重點,再看結論,有無尾大不掉。這樣就可以打分數了,剛開始看得比較仔細,但是看到最後,會越看越快,因為有時間限制,不容許改太久。有時大約十秒就打分數了,因為會有個等級標準,所以即使看很快,也不會影響考生權益,因為大家都立於一樣的給分標準。
回覆 羅侯 在8/26/2010 9:39:34 AM的回覆:
樓上總算有人肯說真話了,但是要練到答案精簡,需要時間的累計,這就像寫判決書一樣,有經驗的法官可以將律師上百頁的狀紙簡單的以壹兩頁表達,我上過吳志光老師的課,他專門針對改提有提出說明,他說他改題時只看大方向,方向錯就算寫在多也是超低分。
回覆 納悶 在8/26/2010 9:55:28 AM的回覆:
我想請問樓上上大大  國聞或許可以這樣改 誤差不會大ㄉ但是申論題呢?你說的大方向是啥意思呢?例如,題目考舉證責任事由哪一方舉證?答案不是甲就是乙,但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往往不同,那到底採哪一說呢?會不會寫的結論不同就是錯呢?然道改題者會看過程嗎?因為假設兩份考卷結論不同,但是推論一樣都有道理,那怎麼給分呢?
因為我曾聽說,改題者會依照出題者給的答案去改,看到結論錯,就分數很低,與很多老師說會看推理過程而給分之說法不同。
回覆 .... 在8/26/2010 12:36:39 PM的回覆:
可以請問幫忙問一下強執第一題第1小題的改題標準?
回覆 在8/26/2010 1:32:46 PM的回覆:
聽說司法官行政法
第1題:前行政法聖經作者+南霸天合出
第2題:中部行政法大老
第3題:臺灣最高學府稅法老師
第4題:貓空大學日本派大老

回覆 6 在8/26/2010 11:57:12 PM的回覆:
前行政法聖經作者+南霸天合出
*******************
是吳庚盃盃嗎?????南天霸是誰啊???????
回覆 lkk 在8/28/2010 12:51:03 AM的回覆:
律師商法注意輔大老師
回覆 在9/3/2010 10:41:15 PM的回覆:
律師有文章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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