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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8年律師刑訴
發表人 潮濕的夏天  

發表日期

8/5/2010 5:50:20 PM
發表內容

某甲於民國98年3月間,駕駛營業用大貨車運送貨物途中,不慎與機車騎士乙發生擦重,致乙重傷倒地。甲見狀,為脫免法律責任,竟加速逃離現場,惟不久旋被警察查獲。案經檢察官以被告甲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定被告肇事逃逸犯行明確,諭知有罪判決。該向有罪判決確定後,因被害人乙未能與甲達成和解,且檢察官認為法院對甲肇事逃逸之犯行量刑過輕,遂於合法之告訴期間內,另依據被害人乙之告訴,以被告甲違反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試問甲之辯護人如何為最有利之辯護?(98律)
1. 實體法上一罪或數罪為法律上評價,不一定為訴訟法上之犯罪事實。若具有緊密的事理關連性,縱為實體法上之數罪,亦得為訴訟法上之一個犯罪事實,而適用§267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於判決確定後,效力及於全部,而使被告受一事不再理之保障,維護被告免於因同一案件遭受雙重程序負擔的風險。
2. 本題業務過失致重傷與肇事逃逸二行為時間、地點緊密,即使在實體法上是數罪,在訴訟法上因具有接密關係,應視為一個犯罪事實,在訴訟法上就肇事逃逸起訴,業務過失致重傷亦有同時追訴之可能,不宜由檢察官分割起訴。況且業務過失致重傷與肇事逃逸如此密接,殊難想像檢察官不知某甲於逃逸前已發生車禍事故,否則檢察官怎會以「肇事逃逸罪」起訴某甲。此時,檢察官亦應以追加起訴方式追訴某甲犯業務過失致重傷一案,而非於判決確定後再行起訴。
3. 綜上所述,關於肇事逃逸之確定判決,其一事不再理之效力應及於業務過失致重傷之行為,對於檢察官之再訴,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回覆 在8/5/2010 6:15:50 PM的回覆:
這算不算漏未判決?
既然同一事實檢察官只起訴一罪,法院也只判這一罪,可是你說起訴效力及於事實全部,而這同一事實裡的另一罪法院沒判卻又怪你只起訴這事實裡的這一罪,這不是怪怪的?
可以提再審嗎?
回覆 潮濕的夏天 在8/5/2010 6:41:14 PM的回覆:

此題實體法上是數罪

依傳統及實務見解

是數個國家刑罰權

在訴訟法上是數犯罪事實

為數案件

非同一案件
回覆 潮濕的夏天 在8/5/2010 6:43:00 PM的回覆:


這題是用新說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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