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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
發表人 潮濕的夏天  

發表日期

8/8/2010 4:18:33 PM
發表內容

一、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1.要件(同日本法)
(1)積極要件:難以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
      日本法:「難以回復之損害」不再限於「無法以金錢補償」,須輔以「應考慮損害回復的困難度,並調查損害之性質及程度,及處分之內容與性質」。
(2)消極要件: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2.德國法
【審查方法】
(1)略式審查
      聲請人停止執行有無理由,完全取決於聲請人本案訴訟有無勝算(相當於我國法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2)利益衡量
      審酌「若聲請人之停止執行照准,但本案訴訟卻敗訴,結果如何?」與「若聲請人之停止執行遭駁回,但本案訴訟卻勝訴,結果又如何?」,又稱為「雙重假設模式」。簡之,「聲請人之停止執行利益」與「行政機關執行系爭處分之公益」,衡量二者孰輕孰重。系爭處分是否違法,並非審查重點。
(3)學說:階段化審查
      第一階段:先以「略式審查」模式作繫諸實體法之審查   。本案訴訟顯有勝訴之望,停止執行;顯無勝訴之望,不停止執行。
      第二階段:本案訴訟勝敗訴希望並非明顯,此時須輔以「利益衡量」,審查「有無回復可能性」。
      第三階段:本案訴訟勝敗訴希望「完全不明」者,純粹採「利益衡量」。
3.我國法再思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可歸類為「略式審查」、「繫諸實體法之審查」。「難以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可歸類於「利益衡量」。但我國法條「本文-但書」的立法模式,是否可與德國模式相符?
   解釋上,我國法條提供審查的要件,至於各要件間存有衝突關係,可藉由「階段化審查」,來篩選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及審查應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所應保護之程度,來決定准否停止執行。
   我國實務過於強調「難以回復之損害」,傾向於單純「利益衡量」,而忽視「略式審查」,無法避免「利益衡量」的缺點(公益優先、聲請人之預測性低、在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下,混淆「權利」與「利益」之關係,因該制度在於保護「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回覆 潮濕的夏天 在8/8/2010 8:15:45 PM的回覆: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1.要件(同日本法)
(1)積極要件:難以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
                  日本法:「難以回復之損害」不再限於「無法以金錢補償」,須輔以「應考慮損害回復的困難度,並調查損害之性質及程度,及處分之內容與性質」。
(2)消極要件: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2.德國法
【審查方法】
(1)略式審查
                  聲請人停止執行有無理由,完全取決於聲請人本案訴訟有無勝算(相當於我國法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2)利益衡量
                  審酌「若聲請人之停止執行照准,但本案訴訟卻敗訴,結果如何?」與「若聲請人之停止執行遭駁回,但本案訴訟卻勝訴,結果又如何?」,又稱為「雙重假設模式」。簡之,「聲請人之停止執行利益」與「行政機關執行系爭處分之公益」,衡量二者孰輕孰重。系爭處分是否違法,並非審查重點。

(3)學說:階段化審查

                  第一階段:先以「略式審查」模式作繫諸實體法之審查         。本案訴訟顯有勝訴之望,停止執行;顯無勝訴之望,不停止執行。

                  第二階段:本案訴訟勝敗訴希望並非明顯,此時須輔以「利益衡量」,審查「有無回復可能性」。
                  第三階段:本案訴訟勝敗訴希望「完全不明」者,純粹採「利益衡量」。

3.我國法再思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可歸類為「略式審查」、「繫諸實體法之審查」。「難以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可歸類於「利益衡量」。但我國法條「本文-但書」的立法模式,是否可與德國模式相符?

         解釋上,我國法條提供審查的要件,至於各要件間存有衝突關係,可藉由「階段化審查」,來篩選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及審查應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所應保護之程度,來決定准否停止執行。

         我國實務過於強調「難以回復之損害」,傾向於單純「利益衡量」,而忽視「略式審查」,無法避免「利益衡量」的缺點(公益優先、聲請人之預測性低、在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下,混淆「權利」與「利益」之關係,因該制度在於保護「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回覆 999 在8/8/2010 8:17:00 PM的回覆:
有人看的懂潮濕的夏天在寫什麼嗎?
回覆 ○○123 在8/8/2010 8:56:14 PM的回覆:
這個有點難
回覆 謝啦好心人 在8/8/2010 10:36:27 PM的回覆:
感覺上是整理

所以   先謝謝無私的分享好了~   難得的有心~   甘溫蛤
回覆 在8/9/2010 10:51:10 AM的回覆:
有沒有實例阿
看得很模糊
考試時哪可能寫這麼多
照抄都寫不完了
回覆 PP 在8/9/2010 1:58:38 PM的回覆:
這個東西考前也唸過   也通過考試了   但是我現在還是不太懂   很容易就忘記了
所以   考試就是考試   有方法記的起來   就夠了~
回覆 許嘉芸 在8/9/2010 2:39:21 PM的回覆:
謝謝宜林學長
回覆 潮濕的夏天 在8/10/2010 9:22:12 AM的回覆:


誰是宜林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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