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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2010國際私法各論第108頁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8/9/2010 9:17:09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老師2010國際司法各論第108頁提到85年司法官:
某國回教徒甲男為有婦之夫,其本國法准許一夫多妻,今與我國人乙女在我國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結婚,其後,乙女在臺北地方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第108頁倒數第6行提到,
1婚姻之形式要件具備。今甲乙係在我國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結婚,而乙女又為我國國民,則其結婚之方式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有效。
2、婚姻之實質要件不具備。
今甲為某國之回教徒,乙為我國國民,其婚姻成立之要件應依甲乙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即某國回教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律。就甲之本國法而言,甲乙婚姻係有效成立,就乙本國法而言,由於我國禁止重婚,因此甲乙婚姻為無效。
請教老師問題:
涉外民事條法律適用法第11條是否需先適用但書,儘量讓婚姻有效成立?學生的理解是乙女的婚姻依照我國民法有效就有效了,不需要考慮夫的本國法?學生的理解有無需要修正的地方?


回覆
李俊德 在8/9/2010 6:53:54 PM的回覆:

涉外民事條法律適用法第11條是否需先適用但書,儘量讓婚姻有效成立?學生的理解是乙女的婚姻依照我國民法有效就有效了,不需要考慮夫的本國法?學生的理解有無需要修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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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混了下述二者之概念

方式(形式要件)

成立要件(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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