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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乞討法律問題,很急,考試可能會考.
發表人  

發表日期

8/10/2010 1:35:20 PM
發表內容 一、男子宣稱,他的弟弟剛過世,遺體還在殯儀館,等著辦喪事,但他沒有父母、沒有家,只能這樣請路人發揮善心。男子的父親80多歲,聽到兒子又騙人,難過地哭了。但他捏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騙人,涉嫌詐欺,警方將他移送,卻因為乞討行為不違法,最後無保釋放,警方只能提醒民眾別再被騙。

二、54歲的婦人因為失婚、長期都在乞討,有店家認為婦人會影響到生意和門面,就常跟員警舉報,雖然同情婦人行乞的可憐模樣,但還是得依法送辦。警方以''有礙市容觀瞻''為理由送辦,法庭則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婦人拘役三天,婦人到現在都被關在警局的拘留所內沒辦法出來。
+++++++++++++++++++++++++++++++++++++++++

1.詐騙的阻卻違法事由有乞討這項嗎?
2.乞討有礙觀瞻要被關?穿的很台、長的很抱歉也要關嗎?
回覆 題目早就出好了 在8/10/2010 1:54:18 PM的回覆:
自己不會先擬答唷
回覆 @@ 在8/10/2010 2:59:33 PM的回覆:
作業自己寫
回覆 kiki 在8/10/2010 3:10:32 PM的回覆:
這種水準的問題應該是作業吧?
回覆 123 在8/10/2010 3:19:45 PM的回覆:
這是這兩天的新聞
可見大家都唸書唸到忘記看新聞了
回覆 原PO 在8/10/2010 3:25:44 PM的回覆:
依我的程度,我不認為這些新聞題好解決.
雖然有些想法,但覺得不太法學思維.
所以想請教程度比我更好的大大...
回覆 kiki 在8/10/2010 4:26:58 PM的回覆:
考前把基本的念熟比較重要
回覆 B 在8/10/2010 4:51:53 PM的回覆:
關於第一個問題:
座談機關:雲林地檢處(七十二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彙編   第   2   輯   17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58.12.26   )
法律問題:甲女向素不相識之乙男佯稱其夫丙男病重,需開刀住院,乙男信為真實心
     生憐憫,而拿出新臺幣五千元與甲女,事後乙男始知甲女常使用此種方法
     騙取財物,問甲女是否成立詐欺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女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成
        立詐欺罪?
     乙說:甲女固有施詐騙之行為使乙男陷於錯誤,唯乙男之交付財物,乃因
        其除陷於錯誤外,更因心生憐憫,若乙男未心生憐憫,當不致交付
        財物,故甲女不成立詐欺罪。
     結論:呈請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乙男與甲女素不相識,其贈款甲女,如係以甲之丈夫是否因
     病住院需款孔急情堪憐憫為斷,若無其事即不願贈款者,即有構成詐欺罪
     之可能(參考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非字一六九號刑事判決,載最高法院
     檢察署編印之非常上訴理由及判決要旨第七輯六九頁)。惟此乃事實認定
     問題,仍應視個案情節與證據而定。

發文字號: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41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2   年   5   月   14   日
座談機關:宜蘭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2   輯   22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58.12.26   )
法律問題:甲向乙母詐稱:乙在外車禍受傷,急需用錢,託其拿錢應急。乙母心中存
     疑為明瞭真相乃親自調查,發現甲所言均屬子虛,乃未交付財物,問甲是
     否成罪   ?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必須一方施用詐術,使他方陷於錯誤而為財
        產上之處分行為,從而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本件乙母僅係
        心中存疑並未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依照首開說明,甲尚不構成
        詐欺罪。
     乙說: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如已施
        用詐術應認為著手詐欺,至於另一方未因錯誤而交付財物,僅係詐
        欺未遂之問題,從而本件甲應認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
        第一項之詐欺未遂罪。
     結論:多數採乙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以乙說為當。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如甲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採乙說尚無
           不合。
回覆 麻煩問問題先查法條好 在8/10/2010 4:54:34 PM的回覆:
第二個問題
社維法
第   82   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三))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
                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回覆 唉呀呀~~ 在8/11/2010 12:57:39 AM的回覆:
1.詐騙的阻卻違法事由有乞討這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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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過這是超法規組卻違法事由的話?

都請可憐的人去乞討好了..
回覆 0分 在8/11/2010 10:48:34 AM的回覆:
1.詐騙的阻卻違法事由有乞討這項嗎?
~~這不知所云,什麼叫詐騙的阻卻違法事由有乞討這項
回覆 B 在8/11/2010 11:40:28 AM的回覆:
用身世可憐的詐術騙取同情而交付處分財物,本來就是詐欺罪.

應該成罪卻因使用乞討手段而不成罪.

此非阻卻違法,應為阻卻構成要件.
回覆 0分 在8/11/2010 11:57:52 AM的回覆:
應該成罪卻因使用乞討手段而不成罪.

~什麼跟什麼啊,什麼因使用乞討而不成罪

回覆 你馬幫幫忙 在8/11/2010 1:42:38 PM的回覆:
請你先去找相關~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種類、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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