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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既判力一問
發表人 預備合併  

發表日期

8/10/2010 4:27:4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這是身邊朋友甲的真實案例

甲稱事實為:乙和丙共同向甲借款100萬元,簽有借據,乙並以自己名下的房屋和土地為甲設定抵押權擔保。

一、甲告乙:訴訟標的是借款返還請求權,聲明為乙應給付甲1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亦未上訴而確定,但判決理由有提及本件應為物上保證人(似乎暗示甲告乙的法律關係錯了)。

二、乙告丙侵占貸款:乙認為自己僅授權丙向銀行借款,而未授權丙得向「私人」借款,丙未經其同意便私下向甲借款並取得款項,是為侵占,後丙在偵查中自白確實未經乙同意便向甲借款,檢察官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即判丙有罪並得緩刑,因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得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做為犯罪事實認定,但此部分網路無法查得,故詳細過程無從得知。

三、乙告甲應塗銷抵押權登記(均有委任律師):乙主張自己並未向甲借款,故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抵押權應予塗銷。甲仍以乙有簽立借據、及乙應成立表見代理(蓋乙有將印章、身分證、所有權狀交給丙)為由抗辯,法官認為乙雖然有簽名,但其簽名在「主債務人:丙」的下面,難認其有共同借款之意思,復以乙之所有文件均係遭丙盜用,亦不成立表見代理。

甲從頭到尾敗得一蹋糊塗。

Q現在甲的委任律師告訴甲,塗銷抵押權的訴訟既然已經敗訴,就不要再上訴了,請甲再委任他另外向法院提起一個新訴:確認乙係為丙擔保借款,要以物上保證人的法律關係向乙求償。

惟學生以為如果照該律師所言放棄上訴,而另外提起一個新訴,該新訴很可能遭法官以違反既判力為由駁回,故甲仍應上訴,除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外,並追加訴訟標的:物上保證人,亦即請求法官若認為借款返還請求權無理由時,即審理備位的乙為物上保證人是否有理由。

不知是否可行?

深感這個實務問題有助釐清對預備合併及既判力的觀念,還請老師抽空解答,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8/10/2010 5:11:48 PM的回覆:

一、甲告乙:.....

二、乙告丙侵占貸款:......

三、乙告甲應塗銷抵押權登記(均有委任律師):

甲從頭到尾敗得一蹋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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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看不懂你的描述,也不知到到底哪裡有預備合併?

2.到底有幾個訴訟標的?是不是本反訴一同進行?

3.你不要繼續描述了,我不想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回覆 預備合併 在8/10/2010 5:31:43 PM的回覆:
還是謝謝老師,我會請朋友去找律師咨詢的。

學生能力還不足以應付此一問題,自行加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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