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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小宇  

發表日期

8/12/2010 9:53:10 AM
發表內容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出外經商自民國九十年七月起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乙女乃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聲請法院對甲為死亡之宣告,乙女與丙男自民國九十五年同居,於九十六年初生一子丁,丙認領,問丙的認領是否有效?   

1請問前輩們如何答題會較完整?如下回答完整且正確嗎

一.甲男的音訊全無生死不明,   若達於法定所規定的期間七年,其
            利害關係人乙女得以提出死亡宣告,而其的成立時點係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視民法第八,九條定有明
            文)故受死亡宣告的甲男於九十七年八月結束其住所地的身分
         上及財產上的身份關係

二.而乙女於與丙男所生的丁,係於甲男的死亡宣告尚未確定之
               時,故甲男與乙女的婚姻關係尚未消滅且仍存續中,   依民法第
               一千零陸拾三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
            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而得提起婚生子女的否認之訴為
            甲或乙之夫妻任何一方或其推定為婚生子女的丁,且得於知悉
            之時起二年內提出,   或者於丁於未成年得知,得於成年後二年
            內為之,而丙男並無提起否認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旨在維護家庭的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之權利   (依釋字大法官
            五八七號解釋   )

三.再依民法第一0六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由生父認領,視為
               婚生子女,而丁為婚生子女,為非為非婚生子女,故不得由丙認
               領,故其認領無效
回覆 小宇 在8/12/2010 2:50:46 PM的回覆:
請問李俊德老師可以指點迷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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