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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眼睛搜索財物算著手了嗎?????
發表人 被混淆啦  

發表日期

8/14/2010 2:39:13 PM
發表內容 最高法院   82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行為人以行竊的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著手(最後面那段)

A進入百貨公司想偷化妝品,發現B專櫃小姐C偷懶,在櫃台角落聊手機講的不亦樂乎,A認為B櫃比較好偷,於是站在櫃上東張西望看要偷什麼,這樣著手了沒??用眼睛物色目標可以算著手嗎??還是一定要等動手拿才算著手??以下兩則似乎前者用眼睛也算,後者要動手搜尋才行,何者為是???

84   年   台上   字第   4341   號:   侵入竊盜究以何時為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咸認行為人以竊盜為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搜尋財物時,即應認與竊盜之著手行為相當,上訴人在其主觀上既以竊盜為目的侵入廖○聰住處,並已進入廖某臥房,留滯時間有數分鐘之久,用眼睛搜尋財物,縱其所欲物色之財物尚未將之移入自己支配管領之下,惟從客觀上已足認其行為係與侵犯他人財物之行為有關,且屬具有一貫接連性之密接行為,顯然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之未遂犯。

94   年   台上   字第   6989   號   :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亦即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

回覆 你覺得呢? 在8/14/2010 7:25:58 PM的回覆:
哇塞,那我逛百貨公司,心想真想偷LP包包

然後我用我的眼睛搜索該LP包包,這樣就著手了嗎?
回覆 稿不懂 在8/14/2010 10:38:43 PM的回覆:
我當然覺得不算著手啊,問題是前面那各判決,照古老的   27   年   滬上   字第   54   號,那傢伙只是跑去人家家裡面,又還沒開始搜刮,只是眼睛物色,不就應該只是不罰的預備竊盜,只剩306了嗎?謂何認為是加重竊盜未遂了????   


27滬上54
「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此在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甚明,同法第321條之竊盜罪,為第320條之加重條文,自係以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之實行,至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不過為犯竊盜罪之加重條件,如僅著手於該項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仍不能以本條之竊盜未遂論。上訴人在某處住宅之鐵門外探望,正擬入內行竊,即被巡捕查獲,是被獲時尚未著手於竊盜之犯罪行為,自難謂係竊盜未遂。至其在門外探望,原係竊盜之預備行為,刑法對於預備竊盜並無處罰明文,亦難令負何種罪責。」
回覆 你馬幫幫忙,你看那個 在8/14/2010 10:54:27 PM的回覆:
目前的都搞不太懂了,還一直找幾百年前的資料~~

大叔你時間很多喔
回覆 小艾倫 在8/14/2010 11:54:07 PM的回覆:
你如果想偷,也去百貨公司櫃姐那晃來晃去的開始物色偷哪一個好,的確已經著手了,但是可惜你沒被抓到啊,因為他們沒證據

不然你動手拿看看嘛   看算不算著手   會不會有人報警抓你   或直接把你當現行犯抓住

實務的情形都是在討論已經被抓到犯罪的情況下在去討論何時構成竊盜罪的著手   所以你不能憑空想像啊   要整個情節一起想嘛   你只想像一半說你去百貨公司逛了一圈   好像心裡有犯罪的決意實際上卻沒真的要偷   那當然連著手都說不上了   就算有   也不會有人曉得的   所以別把自己清醒的頭腦給弄糊塗了   明天還要考   加油!

回覆 幫幫忙 在8/15/2010 6:06:06 PM的回覆:
這各古老的判例,照林山田老師的書講的,對於刑法實務在321的未遂和預備階段判斷影響甚鉅,司法院還請最高法院研究此判例的存廢,最後某年的刑事庭決議決定不廢除,所以你不要瞧不起他古早,搞不好你現在看的實務見解一堆抄字這號鬼判例,沒人那麼無聊去看古早時代的東西是吧!是有問題才提出來
回覆 小歐 在8/17/2010 10:55:34 AM的回覆:
學說通說對著手是採主客觀混合論,
就小偷已選定的目標為開始其行為,
且持續其行為對目標已造成危險,
(意思大概是這樣,他的句子不記得了),

用兩句話來說,
是直接危險性、密切關聯性,

套用到開版大的題目,
個人認為在百貨公司用目光搜尋並選定財物,
還沒有對那些財物造成被偷的危險,
所以這時應該還要有一些更具體的行為.

實務認為侵入住居竊盜的情形,
接近財物並用目光搜尋財物,
客觀而言,
因為沒有其他人在旁,
沒有阻止的機會,
所以認為已經達到直接危險性,
與構成要件行為也有密切關聯性,
故已達著手.
但學說就侵入住居竊盜,
多有認為應該在侵入住居時就算著手的,
我個人也這麼認為,
因為我覺得那是刑法321構成要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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