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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張升星法官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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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8/14/2010 6:21:51 PM
發表內容 司法改革的崇禎末年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   2010.08.13   11:31   am   
   
      
又有高院法官疑涉收賄而遭搜索,雖然司法醜聞已經司空見慣,但是社會如果認為問題只在「高等法院」,那顯然是見樹不見林的錯誤。因為,一個銅板拍不響!如果沒有「最高法院」鍥而不捨的「撤銷發回」,高院法官哪有機會大逆轉改判無罪?

該案事實非常簡單:詐欺犯判決有罪確定之後,為求脫卸罪責,即行賄法官卅萬,希望判決被害人誣告罪,作為日後翻案之佈局。但是法官收錢後陞遷調動,無法履約,又拒絕還錢。詐欺犯不滿受騙,即委任律師發函催討賄款並加計利息。法官發現事機敗露,亦委任律師返還賄款及七萬六千元利息。相關往來信函、支票及帳戶明細均遭查獲。

詐欺犯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行賄,但是法官否認收賄,並且辯稱不認識詐欺犯,然因遭其恐嚇,擔心影響仕途而向好友律師告知。律師則稱其係自願墊款,並非接受法官指示而退還賄款。

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一致認定:被告身為法官,如果確遭恐嚇,大可報警處理,豈有任其勒索,給付金錢之理?詐欺犯如果意在恐嚇,何以具名發函,自陷法網?律師如非接受指示退還賄款,焉能代墊款項甚至加計利息?因此判決被告「違背職務」收賄,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上訴之後,最高法院依舊故態復萌,一再找些雞毛蒜皮,無關宏旨的枝節問題,反覆撤銷發回,就是不讓案件確定!

最高法院五度撤銷發回,陸續要求查明「期約行賄之時間地點」、「法官收賄後究竟開庭八次或十一次」「行賄時間供述出入,可見指控不實」等事實疑義。尤其可惡的是,高院認定「違背職務」,最高法院卻認為是「不違背職務」;等到高院改判「不違背職務」,最高法院又認為是「違背職務」。全案纏訟十年,好不容易判決確定,但是收賄法官卻在服刑前潛逃出境!這種法治騙局,除了法官自以為是的作文比賽,有個屁用?

面對這些層出不窮的司法積弊與官場醜聞,社會應該期待誰來扛起司法改革的重責大任?

司法院嗎?以往法相莊嚴的司法高層近來練就龜息大法,託詞不出,放眼當前台灣官場,有權無責,有錢無事,實已難承重任。強力推銷的「妥速審判法」規定:法官拖八年,被告得減刑!這種專替司法貪官量身打造,舉世無雙的法律,馬總統卻沾沾自喜的認為是司法改革的政績,真是夫復何言!

高等法院嗎?從陳哲男案的評議爭議,到最高法院法官之子改判無罪的關說疑雲,高院除拿出「自律會議」來搪塞輿論,冷飯熱炒之外,有何作為?

最高法院嗎?……

日前南方朔痛批馬總統猶如崇禎皇帝,只會卸責「諸臣誤我!」雖其立論亦遭質疑偏頗不公,但就司法改革而言,倒是堪稱持平之論。

唯一差堪告慰的是:前次三名高院法官遭控集體收賄,本次僅有一名現職法官涉案,顯見司法改革成效卓著!   

   
回覆 這樣的司法還有救嗎 在8/14/2010 6:25:17 PM的回覆:

2010-07-20   中國時報   【張升星】   
             高院法官涉嫌集體收賄,羈押禁見之後,地不分東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無不額手稱慶;談起司法之恨,個個咬牙切齒,幹聲連連。吾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雖然深感同羞,但是毫不意外,因為這是司法行政當局因循苟且的必然結果,怨不得人。   

             面對司法公信全面崩盤的危機,司法院長辭職獲准,能否平息民怨猶未可知,馬總統則提出「明快處置」等原則。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茲以一件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起訴之案件為例,臚列歷審司法判決的理由,鑒請社會公評,找出司法風紀敗壞的罪魁禍首。   

             八十四年,高等法院羅姓法官在審理煙毒案時,曲解鑑定報告,採用毐犯勾串之供詞,將有罪判決改判無罪,並且透過律師收受毒犯交付的一百萬元賄款。檢察官根據長期監聽錄音、居間律師及行賄毒犯之坦承而起訴。一、二審法官均予重判,上訴之後,最高法院的必殺絕技「撤銷發回」,就不斷製造出一幕幕荒謬的拖棚歹戲。   

             八十六年,最高法院首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收賄係於合議庭評議之前或之後?」、「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   

             八十八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二度撤銷發回。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並且認定羅姓法官係與審判長「共同」枉法裁判,否則合議庭豈能改判無罪?   

             九十一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三度撤銷發回,且質疑「審判長係疏於注意或明知違法?」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但認定審判長遭羅姓法官「矇混」,而非貪瀆共犯。隨後居間行賄的律師已在九十二年判決有罪確定,入獄服刑。   

             九十三年,最高法院四度撤銷發回,無視於行賄律師有罪確定之事實,重新質疑:「監聽內容並未論及行賄」、「打通關節之時間不確定」、「律師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等。   

             九十四年,接下來就是見證奇蹟的時刻!高院由陳榮和審判長、蔡國在法官、張正亞法官判決羅姓法官無罪。理由則是:「毒犯是自願交付一百萬元給律師,並不知有無行賄或向何人行賄」、「律師遭受誘導訊問,供述行賄情節不一」,於是行賄的律師有罪確定,收賄的法官卻判無罪!反正時間拖久了,什麼光怪陸離的事都不稀奇。若問當年的司法首長,在行政上可有任何作為?答案是:快樂為官,平安陞遷。   

             九十四年,最高法院五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認定律師供述係受誘導,但又評價其證明力不足,顯有矛盾」、「毐犯供述行賄過程,為何不足採信」;高院於是再度改判有罪,理由則是:「律師熟稔法律,豈會任憑違法訊問而毫無異議?且其已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行賄。」   

             九十五年,最高法院六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勘驗偵訊錄影,調查員確有撕毀筆錄」「檢察官於調查站進行偵訊,律師仍受脅迫」、「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律師有無抽成或侵吞,漏未調查」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則是:「判決未採調查站筆錄,毋須勘驗偵訊影帶」、「毐犯及律師再三供述明確,律師並無留存,賄款原封不動轉交法官。」   

             九十七年,最高法院七度撤銷發回,理由是:「原審並未提示行賄律師之有罪確定判決」、「檢察官訊問時,調查員在旁可能影響律師之自由意志」,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是:「檢察官於調查站另闢調查室,調查員並無在旁」。   

             九十九年,案子還在最高法院珍藏!光是為了賄款數額一百萬元,最高法院可以搞個十五年,還沒有確定!這樣的審判程序算是「明快處置」嗎?依照「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法官拖八年,被告得減刑,像話嗎?司法院繼續增員最高法院,合理嗎?   

             有這種一夫當關的最高法院,就算設一百個廉政公署,有個屁用!   

回覆 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 在8/14/2010 6:27:23 PM的回覆:
律師是整體人文環境的法治產物,也是現代國家典章制度的基礎工程師。韓非子所謂:「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就是強調法治建設對於國家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律師專業的發揮對法治落實與否攸關重大。

台灣與大陸雖然同屬華人社會,但是由於日本殖民統治的影響,律師在台灣社會的角色並不只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而已,他們更享有日據時代士紳階級的尊崇位階。傳統的中國社會向來是把律師視為舞文弄墨,唯利是圖的「訟師」,台灣的律師則是扮演社會菁英的道德象徵與公共議題的意見領袖,二者實有天壤之別。

雖然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同樣具有法律專業,可是因為律師深入民間,所以往往是以「在野法曹」自居;而在專業性格上,律師也確實具有引領風潮,推動改革的熱情與能力。民主先進國家的事例顯示,許多優秀律師在累積相當的專業成就之後,經常懷抱著淑世理想從政,帶領國家邁向更好的境界。

可惜的是,橘逾淮而為枳!在台灣,律師崇法務實的性格,一旦涉及爭權奪利的政治鬥爭,就荒腔走板,完全兩樣。行政院長遽然停建核四,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之後,竟然沒有任何法律或政治責任,船過水無痕,這是律師的投機性格。

總統不惜與冒著拂逆美國,刺激中共的風險,硬要搞個爭議性十足的防禦性公投,但在軍購遭到公投否決之後,又不願賭服輸,重新端出一個六千八百億的軍購案,這是律師的好辯性格!

百姓面臨缺水之苦,總統和行政院長的關心焦點則是政治聲望的起伏,於是雙方重拾律師法袍,在眾目睽睽之下交互詰問:「如果不能解決缺水,院長不知道是在幹什麼的?」「如果我做不好,那就表示總統看錯人!」像這種各顯機鋒,相互鬥智的口舌之爭,則是律師的精算性格。

黨政高層無視於泰勞人權虐待的國際醜聞和政商傳言,全部跑去打棒球,這是律師的迴避性格。另外有關馬屁橋,馬屁歌,馬屁考題或是陸委會配合林佳龍和邱太三造勢的馬屁包機,則是律師的短視性格。

悲哀的是,長相俊俏的在野黨主席,仗恃著媒體寵愛,放著一大堆正經事不幹,卻跑去電視上和小S磨磨蹭蹭,把表演政治的綜藝化發揮到極致,這是律師的媚俗性格。

這一票法律人把國家搞成這副德行,倒是另一個法律人說對了,台灣是「國不泰,民不安,風不調,雨不順」,如何奢言國家領導?依照媒體的調查,台灣社會竟然有高達百分之七十三的民眾認為社會不公,貧富差距懸殊。法律人除了下詔罪己,還有什麼可以拿來說嘴的?

當百姓看透了政客的嘴臉,希望在素樸的草根文化中,找回失去已久的人性關懷,互相幫助,卻又冷不防地被法官以「助人也要量力而為」告誡一番,判決賠償。失望之餘,大家只好學會獨善其身,即使拔一毛以利天下,亦不為也!結果又碰到義正詞嚴的檢察官,譴責大樓住戶「自掃門前雪」的冷漠,全部起訴!

周星馳說得好,「官」字二個口耶。台灣搞到今天這步田地,掌握權力的法律人,不管是行政、立法還是司法,都應該痛切反省,自我救贖,以謝國人。

紐約大學法學院院長Robert   McKay說得好:「正因為戰爭太重要,所以不能讓軍人決定;同樣的,社會正義也非常重要,所以不能把它交給律師去決定。」

這樣寫,不知道會不會通過律師高考?
回覆 在8/14/2010 6:28:08 PM的回覆:
講那麼多
自己有機會到最高院就知道了
到時候再開砲比較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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