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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婚約問題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8/14/2010 8:00:33 PM
發表內容 甲男乙女均年17,共同於補習班一年,情同意合,共同讀書,乙女聯考分數高出甲男三十分,甲男分數可上中部某牙醫系,乙女分數可上北部某牙醫。在填志願時為此討論,甲男認為順乙女之意,且不想分離各自求學六年,當時並互訂終身,認為甲男可學習研究的學問,乙女當牙醫,或將來甲女再轉學牙醫系等等。於是改填北部其他屬學術型的學系(學長有當中研院長)。不料,情海生變,乙女大一同學丙男,重考後進北部國立醫學系,向乙女表示愛意,。。。,終至乙女和甲男在大二下學期分手,但並未有取消婚約的行為或意思表示。依醫學系及牙醫系的畢業和取得證照及格率,甲男若填牙醫系,為牙醫執業並無問題。
試問:甲男乙女的婚約是否有效?甲男有何權利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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