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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總則一問?
發表人 大寶  

發表日期

8/16/2010 2:09:20 PM
發表內容 民法第110條之規定:「無權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學者見解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基於保護未成年人之立場,以目的性限縮方式,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於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同意權代理行為時,排除本條之適用範圍。學生有不同之想法,想請老師指正是否觀念有誤?
如果上述說法成立:
一、那是不是在有權代理之情形下,在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行為時,本人均須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此代理行為始生效,代理行為之法律效果始可直接歸屬於本人。
二、是否可依民法83條之規定,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代理法律行為為有效,而依民法221條準用民187條,使其與法定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10 2:24:00 PM的回覆:

一、那是不是在有權代理之情形下,在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行為時,本人均須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此代理行為始生效,代理行為之法律效果始可直接歸屬於本人。
----------------------------------------------------------------------------------
NO


二、是否可依民法83條之規定,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代理法律行為為有效,而依民法221條準用民187條,使其與法定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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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3條的客體與無權代理時本人行使承認權之客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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