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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法題目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8/17/2010 12:57:10 PM
發表內容 甲於98年1月1日違反A法的行政義務,被縣教育局罰3000元,甲不服,於98年1月6日提出訴願,而議會於1月10日通過修改A法規定,依該規定如甲之違反行為,改為不罰.試問訴願機關應如何決定?   
........
本題爭點:
1訴願審理,其判斷基準時為何?
1.1行政處分成立時(通說)
1.2訴願審理時
故通說下,合法訴願,若並無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則裁定駁回.
2訴願管轄機關之權限
2.1一般情形:行政一體,上級有不法及不當之審查權,且可以自為裁定.
2.2例外:涉及專業判斷,專業委員會判斷,或自治權事項,則只能合法性,而不能合目的性審查.
2.3查本件處分機關為縣政府教育局(內部單位?),為縣政府行政處分(願?),其上級為教育部(訴願管轄機關),因涉及憲法地方教育事務,僅能就是否違法審查.
2.4故教育部僅能就是否合法審查,並不能就妥當性審查,若違法則撤銷,但不得自為變更原處分.需另為則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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