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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上訴或抗告被駁回
發表人 問問問  

發表日期

8/17/2010 3:28:44 PM
發表內容 ex:1/10第一審判決送達,我的上訴狀在1/20送達第一審法院,但一審認為我"未具理由",1/30把我裁定駁回,上訴期間已經結束了,是否就定讞??如果這樣的話,不就表示上訴抗告之類,第一次送件最好就要一次OK,不然等法院判下來,就沒補救的機會了啊
回覆 ... 在8/25/2010 5:44:31 PM的回覆:
你還可對於1月30日第一審法院的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救濟啊
回覆 456 在8/25/2010 5:52:17 PM的回覆: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因此,上訴第二審不具備上訴理由,並非第一審法院審查補正的對象,第一審法院不得據此裁定駁回你的上訴。所以你可以在收送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救濟。

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5項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所以第二審法院也不可以因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而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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