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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來談談司法官行政法吧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8/17/2010 8:26:47 PM
發表內容 我覺得難
都不太會寫

可是剛問了別人
卻回答我說很簡單

完蛋了   明年又要到國家考場報到了
回覆 我也覺得不簡單! 在8/17/2010 8:31:59 PM的回覆:
覺得比較簡單的第四題,寶成解答竟然說「本分考卷最有難度的一題」,挖哩咧~~~

不過因為律師尚未考完,所以不提了~~
回覆 ps學者有夠會屁 在8/17/2010 8:39:03 PM的回覆:
直覺就是適用新法,學者竟然可以屁了一堆,佩服。

這大概是「人家可以當學者」,「人家可以考上」的原因。

回覆 點點 在8/17/2010 8:47:18 PM的回覆:
第4題是有看有分
日前參加某補習班講座有抓到
環境權就參酌李建良的期刊還有基本功
其他2題就要看個人緣份......
回覆 暗器 在8/17/2010 11:36:27 PM的回覆:
所以沒看文章的就寫不出來嗎????老師老愛出文章題,乾脆大家直接把期刊當課本,不必補習也不必念教科書了,有些文章根本只是學理的探討,未必有實務價值,也拿來當國家考試考題,
回覆 判決基準時 在8/18/2010 2:30:58 PM的回覆:
這種東西不是毒門案器吧?!
回覆 1 在8/18/2010 4:22:15 PM的回覆:
我覺得行政法第四題
只寫結論很簡單
有看期刊都可以的出最後結果

但構成理由就不那麼好寫

回覆 沒看過期刊 在8/18/2010 4:36:55 PM的回覆:
就隨便屁屁      我也覺得是適用新法
把中央法規標準法         
行政法原理原則
搬出來用      管它的      錯就算了
回覆 在8/18/2010 4:39:04 PM的回覆:
一先看看是甚麼訴訟:本案例是給付之訴。
二給付之訴的判決基準時(判斷基準時):
      I   依據判決時的有效法律
   2.下原告勝訴判決
-------------
李老師行政法講義:
裁判   法令適用及事實狀態判斷之基準   基準時點   給付判決之基準時點(原則   ,例外)

這樣應該就有基本分了吧!
說實在的,還真的不知道要怎麼屁才能拿較高分數了~~
   
   
回覆 看寶成的解答(糕點尚 在8/18/2010 4:47:37 PM的回覆:
1.先屁一下何謂判斷基準時
2.拿測銷訴訟為例(這樣也能屁?)
3.本案給付訴訟之判斷基準時
   (1)學說(這個我屁不出來)
   (2)實務(這個我也屁出來)

只知道是一判決時之法律為依據

4.結論:當然是適用新法,下原告勝訴判決。

看來補習班真的很會屁。
回覆 在8/18/2010 5:10:44 PM的回覆:
張文郁出的拉
回覆 在8/18/2010 5:19:32 PM的回覆:
大概是判斷基準時的考點應該是在形成之訴,看補習班講義,這裡屁得最多;偏偏司法官考得好像不是形成之訴(撤銷訴訟)喔..............這樣也還是要屁一   下形成之訴的判斷基準時嗎?這樣屁的結果會比較高分嗎?還是很懊襖出題者不出形成之訴浩讓很愛屁會屁的人大屁特屁一下呢?


回覆 .... 在8/18/2010 8:36:45 PM的回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8號   的真實案例
最高行政法院有駁回      新的更審   我找不到><
不過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回覆 .... 在8/18/2010 8:52:39 PM的回覆:
補充法院見解:
另本件原告被害行為發生時間、原告申請補償及被告作成決定時間,均在舊刑法有效適用期間(新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故本件無適用新舊刑法與從新從輕問題,併與敘明。
回覆 怎麼?現在提供法條 在8/18/2010 10:50:10 PM的回覆:
所以不考法條,考判決了嗎?
而且是考判決如何下?不依判決一律零分?


回覆 教科書無用了 在8/18/2010 11:17:21 PM的回覆:
樓上你還漏講了,還有烤期刊,不看期刊也是沒折
回覆 呵呵 在8/18/2010 11:19:05 PM的回覆:
之前早就有一堆有識之士說,附法條以後,實務和學說見解會增多

但是就有一群人不信邪,去支持民進黨的立委,更改成考試附法條
回覆 呵呵 在8/18/2010 11:20:46 PM的回覆:
考法條至少還有個範圍,改成現在這種增多沒有範圍的實務見解和學說見解的考試,會比較好考才有鬼
回覆 yayaya 在8/18/2010 11:32:16 PM的回覆:
附法條好
才能好考上
回覆 @@ 在8/18/2010 11:33:32 PM的回覆:
憲法第三題也是學者文章題

沒看過就只好有瞎掰的.....
回覆 關於行政法第四題 在8/18/2010 11:51:38 PM的回覆:
亦可參考一帆法政商業補習班的解答。
http://www.justicenext.com.tw/product_cg47532.html#182458
回覆 第一次 在8/19/2010 12:27:00 AM的回覆:
聽到此家補習班
可見法律補習班很好賺
我相信   司法官改兩試後   補習班更會蓬勃發展了
就相當初的國中教改一樣,補習班不但沒減少
種類還更多元化。
回覆 該補習班 在8/19/2010 12:41:07 AM的回覆:
好像是位於寶成補習班的原址(館前路四號八樓)
回覆 糕點的也出來了 在8/19/2010 12:51:28 AM的回覆: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99test/justice/L3-49.pdf

三家補習班解答幾乎差不多,只差屁得多屁得少而已。

由於題目是問你應如何適用法律與如何作成判決,我個人是覺得結論應該這樣屁:
1.關於應如何適用法律:依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獲判決時有有效法律(最新法律)下判決。
2.如何下判決:依據最新修正的刑法,則法院應該依據該修正法條以原告符合犯罪被害補償條例中所謂的重傷(因原告視力嚴重減損)而下原告勝訴判決。

我真的只能這樣屁而已,再來的話,我就沒屁了。
回覆 PS糕點身分法的解答 在8/19/2010 1:02:18 AM的回覆:
就是要跟別人不一樣。
回覆 行政法第二題 在8/19/2010 2:58:57 AM的回覆:
寶成考場特刊(法律新聞雜誌)題目可以說「很像」,看來特刊跟總複習還是有效果的。
回覆 ?? 在8/19/2010 5:34:47 AM的回覆:
1.關於應如何適用法律:依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獲判決時有有效法律(最新法律)下判決。
2.如何下判決:依據最新修正的刑法,則法院應該依據該修正法條以原告符合犯罪被害補償條例中所謂的重傷(因原告視力嚴重減損)而下原告勝訴判決。
=============================================
淺見以為
1.第一點應該在「訴願」與「行政訴訟」事實認定判斷時點之區別
2.第二點是否在民、刑、行政訴訟判決得各自認定事實,互不拘束。
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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