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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大家刑法那題有關翁期楠案 也是這樣解嗎?
發表人 累格中  

發表日期

8/24/2010 9:01:38 PM
發表內容 補教界:近年來最有水準的題目
   更新日期:2010/08/23   02:45   蕭承訓、陳鴻偉/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蕭承訓、陳鴻偉/台北報導】


台中角頭翁奇楠命案,成為司法官考試題材,對於當時警察未制止開槍,是否適用緊急避難行為?補習班解題出現分歧,一說指員警係特別職務不適用;另說則認為,依現場形勢,員警主張緊急避難仍有理由。但一致認為,題目包括多個概念以及面向,可以測出考生的實力,是近年來最有水準的題目。


解題老師指出,員警穿制服收保護費,雖然不是執行公務,但一般人會以為他是在執行公務,因此依據刑法第廿四條二項規定,警察職務並不適用緊急避難行為。


不過另有解題者認為,員警是否適用緊急避難行為,關鍵在於身上有沒有帶槍。若當時未攜帶手槍,或對方武力強大,實在很難要求員警有捨身取義的義務;即使員警可能用其他方式喝阻犯罪,但也僅是義務,所以認為緊急避難的主張,是有理由。


解題者指出,刑法圖利罪的要件,必須是明知,但員警當時並沒有使殺手得逞的直接故意,不符合明知的要件,因此員警見殺手逞凶未加制止,並不構成圖利罪,也不是殺人罪的幫助犯   。


法界人士也表示,翁奇楠命案發生當時,員警並未攜槍,也沒有穿著制服,殺手廖國豪不斷地射擊,武力強大,在場員警的確難以執行公務。


回覆 考生之ㄧ 在8/25/2010 3:41:25 PM的回覆:
我是寫有緊急避難適用

主要屁理由

特別職務         又不是         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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