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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請教老師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8/24/2010 11:39:3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今年的三等書記官考題有點疑問:

(題目)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建築物及其基地,拍賣公告分別記明建築物及基地之價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合計100   萬元,並註明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期日投標人於標書中記載願出之價額土地部分為5   萬元,建築物部分為100   萬元,合計為105   萬元,已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應否認為其以得標?
--------------------

依老師書上

張登科老師的解法是命更正即可讓投標人得標

或楊與齡老師的看法職權更正

又或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0   點第2   項:執行法院得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但以上方法會不會有不公平?

譬如民877第1項: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例如就建物價金不能優先受償之情形
由100萬改標成52.5萬   
不就等於原無優先受償之權之價金的額度從100萬變成52.5萬
換句話說有優先受償之額度(土地)從5萬提高到52.5萬
如此對於其他債權人會不會不公平

又或者依民877第2項: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建築物為他人所有
但卻因更正從本來可得100萬變成52.5萬
這樣對建物所有人似乎也不公平


以上是自己在考試中產生的疑問
對實務不是很熟悉
請老師解惑
回覆 學生 在8/24/2010 11:42:27 PM的回覆:
原文有些字沒打出來   補充一下:

第一行:(題目)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建築物及其基地

內文第四行:又或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0點第2項:執行法院得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回覆 ... 在8/25/2010 11:26:42 PM的回覆:
怕老師沒看到   回一下文
回覆
李俊德 在8/26/2010 1:14:00 AM的回覆:

老師及實務作法,不外都是使拍賣程序順利進行而已。

無所謂公平不公平的問題

我覺得你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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