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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執行名義
發表人 shine  

發表日期

8/25/2010 11:36:02 AM
發表內容 請問行政法講義,關於行政執行法之部分
93判1595判決!

1、行政機關核定若干金錢給予人民
2、事後,發現給錯
3、下一個處分,要求人民予以返還!

Q:不能直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的理由是?
1、該行政處分無法為執行名義,欠缺執行法的授權!

2、該行政處分已經產生實質存續力,行政機關裁量之後,認         
                  私益未大於公益,要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受領的部分,相對人
               對此行政處分不服,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可得爭訟!
               結論:若相對人不爭訟,是否即可以該行政處分,移送執行!

請問是上述理由1還是理由2?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25/2010 11:50:52 AM的回覆:

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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