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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8/26/2010 2:57:38 PM
發表內容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不是司法院嗎????為何死刑的批准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卻是法務部呢????
回覆 畢業生 在8/26/2010 4:34:42 PM的回覆:
法務部是行政院的部會

司法院(審判)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高點補習班的參考資料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each/tpl047.pdf

司法院的釋字530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0

回覆 呆鳥 在8/26/2010 4:36:46 PM的回覆:
要考慮到過去審檢一家嗎?
"司法行政部"?
回覆 大鵰 在8/26/2010 4:52:56 PM的回覆:
69年審檢分立
檢察官的職權包含執行死刑
檢察官隸屬法務部~死刑的執行當然由上級機關~法務部簽發執行啊!
回覆 在8/26/2010 6:21:38 PM的回覆: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你是哪裡到這個名詞的?
司法院是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誰教你的?是你在學校的憲法老師嗎?是誰?叫什麼名字?還是你補習班的憲法老師說的?還是你的憲法教科書寫的?
還是是宇法老師說的?

我看是你自己生的吧?!
回覆 ps 在8/26/2010 6:31:08 PM的回覆:
以前司法行政部(後改稱法務部)曾<隸屬>於司法院。
回覆 ps2 在8/26/2010 6:35:16 PM的回覆:
原來憲法草案規定司法院為我國最高法院(這大概是釋字530號所謂的制憲意指,不過新任的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曾經為文說釋字530號是違反史實的解釋。)
回覆 呆呆 在8/26/2010 7:18:42 PM的回覆:
各位板友,真不好意思,誰能解釋審檢分立前各機關的隸屬關係呢?由於手邊沒有法組的書查閱,而且我突然空白想不起來,只好麻煩大家幫忙了,感恩。
回覆 因為執行死刑本來就是 在8/26/2010 8:08:10 PM的回覆: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的確是司法院
但是刑罰的執行依刑訴事訟法的規定由檢察官管

某樓上的別亂罵人      很多老師都有講的   
回覆 聽你在放屁! 在8/26/2010 8:16:51 PM的回覆:
很多老師都這麼講?
那刑事訴訟法第461條是屁嗎?
難不成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屁嗎?還是刑訴法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跟法事實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有二?

司法院依我國憲法規定,是最高司法機關,但他<兼管>司法行政,也限於法院事務的司法行政,何來最高?

甚麼是司法行政我看先搞清楚再說!


回覆 我國法律中出現司法行 在8/26/2010 8:26:26 PM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
第   66   條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
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第   460   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   465   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

上面司法行政最高機關都是指法務部,所以法務部當然是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至於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依釋字530號應該是最高審判機關,一元多軌一元單軌後依釋字530為之。至於司法院兼管司法行政,是只管法院的司法行政而已,哪來司法行政最高機關?難道他是院?

鬼扯!
   
回覆 果然證明司法院是個怪 在8/26/2010 8:36:54 PM的回覆:
查了一下google,果然有人在說司法院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根本是鬼扯!
證明了司法院確實是一個怪胎,這個怪胎在制憲當時(甚至是北伐成功之時:司法院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被改成是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後)就已經在做怪!

難怪會衍伸出一連串問題!

回覆 法院組織法第110條 在8/26/2010 10:05:14 PM的回覆:
第   110   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回覆 版主洩題了 在8/27/2010 8:35:25 PM的回覆:
沒想到版主竟然命中!
回覆 鬼扯你的頭 在8/27/2010 8:56:50 PM的回覆:
送你司法院的司法小識一題
司法院不是最高審判機關   參考資料裡有寫   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我看你連小常識都不懂   怎麼考試
兇個屁喔
你沒辦法得獎了啦

法條錯了不行嗎   法條講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本來就是指法務部長
這樣你爽了嗎   那是立委諸公不改   你怪我喔

司法小常識通訊有獎徵答

一、我國法院民事、刑事案件係採三審三級制,目前民、刑事訴訟法案件最終審理機關是司法院。
      【參考資料】
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大法官所掌理上開事項外,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
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上之法院,計有三個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院組織法」規範普通法院體系、「行政法院組織法」規範行政法院體系,以及規範公務員懲戒體系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規範普通法院之法院組織法,主要管轄民、刑事訴訟案件。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分別審理第一審至第三審之案件,是普通法院原則上為三級三審制,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惟不論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其他特別法律,均有例外規定。
解答:本題為錯誤
回覆 笑死人了! 在8/27/2010 9:28:47 PM的回覆:
給你給你!
拜託!誰要甚麼司法小常識獎阿!

死不認錯大概就像你這樣,也終於給你找到個甚麼司法小常識,偏偏這一題不是在考你誰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不過沒差!因為你千辛萬苦終於找到了!

好高興喔!

可惜!人家明明是寫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不是寫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不過沒差啦!反正你大概也搞不清楚甚麼是司法行政。

嘻嘻~~~
回覆 ps說來也真好笑! 在8/27/2010 9:34:05 PM的回覆:
因為憲法規定司法院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偏偏這個最高司法機關僅有釋憲具有司法性質,其他的甚麼民事廳刑事廳........等其實是司法行政機關,而司法院多半的業務都是司法行政,然後就有人把最高司法機關跟司法行政機關留頭留尾,最後變成最高      司法行政機關。

還真是有夠天才!

偏偏他湊不成是<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我想這也可以當作笑談啦!
回覆 還是沒搞懂 在8/27/2010 11:35:55 PM的回覆:
我要問的是刑事訴訟法461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釋字530說「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   ,怎麼刑事訴訟法461就是法務部啦??????樓上各位大大吵半天,不好意思我很笨,還是不了解,「司法行政最高機關」跟「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不一樣喔????
回覆 那你就這樣記吧! 在8/28/2010 12:38:45 AM的回覆:
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
因為法務部跟司法院互不隸屬,所以沒有矛盾。

兩全其美!嗯~~好!
回覆 沒原則 在8/28/2010 6:20:10 PM的回覆:
這根本是玩文字遊戲吧!「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跟「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我的天,為何會認為這兩各是不同的東西?應該是死刑這種鳥事沒人想攬,既然歷史就是法務部掌管,就繼續歸法務部理吧?
回覆 為什麼我要說是兩個不 在8/28/2010 8:48:35 PM的回覆:
因為大法官那麼大!誰敢不聽?大法官在釋字530明說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阿!
問題是刑訴法中所謂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當然就是法務部阿,怎麼?有人還懷疑阿?那你們要懷疑我也沒轍!

所以就產生了兩個不同的東西。

懂嗎?!
回覆 什麼跟什麼啊 在8/28/2010 8:59:26 PM的回覆:
   
回覆 當然就是法務部是哪裡 在8/28/2010 11:37:02 PM的回覆:
刑訴法又沒哪一條指明他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法務部,只是隨便一股狗才知道講的是法務部
回覆 大法官釋字530號 在8/29/2010 12:17:23 AM的回覆:
大法官原來偷渡的不只是將司法院定為最高法院,還自封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神!大法官是神!
回覆 司法院將來就是: 在8/29/2010 12:21:43 AM的回覆:
1.我國<最高>法院
2.我國<最高>司法機關
3.我國<最高>審判機關
4.我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再加上還有大法官...........挖哩咧!
回覆 廢話! 在8/29/2010 12:32:04 AM的回覆:
當然就是法務部是哪裡冒出來的   在2010/8/28   下午   11:37:02的回覆:
刑訴法又沒哪一條指明他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法務部,只是隨便一股狗才知道講的是法務部

----------------
難不成刑訴法有哪一條指明他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司法院?

鴕鳥也不是這樣鴕鳥法!

還要google咧!你活在台灣住在台灣吃喝拉屎都在台灣難道你都不知道刑事訴訟法:
第         66         條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
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第         460         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         465         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這些條文中所指稱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都是法務部在做的嗎?

這樣你還能算是台灣人嗎?

還需要google咧!

挖哩咧!
回覆 跟算不算台灣人有何關 在8/29/2010 6:31:56 PM的回覆:
樓上你講的跟廢話也沒兩樣,刑訴法固然沒有哪一條指明他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司法院,但請問哪一條指明他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法務部?你舉的刑訴法66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拜託你去骨狗一下在途期間的表準是誰發佈再來講的好不好!「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一條: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是「司法院」發布的   ,死刑的部份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又是法務部,引人疑竇去骨狗不行嗎?
回覆 股狗你大頭啦! 在8/29/2010 9:06:42 PM的回覆:
跟算不算台灣人有何關係?   在2010/8/29   下午   06:31:56的回覆:
樓上你講的跟廢話也沒兩樣,刑訴法固然沒有哪一條指明他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司法院,但請問哪一條指明他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法務部?你舉的刑訴法66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拜託你去骨狗一下在途期間的表準是誰發佈再來講的好不好!「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一條: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是「司法院」發布的         ,死刑的部份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又是法務部,引人疑竇去骨狗不行嗎?
------------------
看來有人跟法學小常識一樣找到一個66條大概就樂此不疲了!

你喜歡找是不是?可以阿!問題是你怎麼只找個66條?我只有po出66條嗎?還是其他的條文你故意裝傻裝蝦沒靠倒是嗎?

你喜歡估狗就去!隨你便!但麻煩你全部股狗完!不要只股狗你自己想要的!

第     66     條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
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
     
第     460     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     465     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麻煩你了!

真是受不鳥`!
況且你估狗的弟66條,沒有人去查確實不太知道!因此不能怪你活在台灣吃喝啦撒在台灣,卻不知道該標準是司法院定的!我也不知道!

問題是其他的呢?
1.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需要查嗎?你不知道是法務部嗎?

2.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需要查嗎?你不知道是法務部嗎?

3.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需要查嗎?你不知道是法務部嗎?

看來你真的可能不是台灣人!

回覆 在8/29/2010 9:17:12 PM的回覆:
名  稱   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更新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   197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87)法令字第   000018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務部>(87)法令字第   001597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回覆 牛頭不對馬嘴 在8/29/2010 11:31:27 PM的回覆:
檢察機關的直屬上級單位是法務部,所以檢察機關的標準由法務部發布很正常,至於處理死刑相關的是法務部,這各前陣子吵廢死與否沸沸揚揚,全台灣人都知道王清峰位何下台,開板的問題本來就知道死刑是法務部在批耶,辜狗各闢根本沒針對問題回答
回覆 我看你才是豬頭不對狗 在8/29/2010 11:38:04 PM的回覆:
人家發布的標準明明是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現在竟然變成是:   檢察機關的標準,你也太天才了吧!依該標準: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天才!我已經懶得理你!跟你講話程度只會越來越差!

回覆 誰跟你估狗阿 屁 在8/30/2010 12:00:31 AM的回覆:
關於在途期間扣除的標準有:
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97.09.15)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92.12.31)   原名稱: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
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87.05.27)      
檢察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   (83.07.27)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在途期間標準   (93.11.23)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89.07.04)   

另: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92.06.12)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89.06.21)

其中: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現在竟然說因為檢察機關的直接上級單位是法務部,所以當然是法務部發的(意思好像是說這不能證明法務部是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二項所稱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至於第一條的規定大概也是屁!(人家明明說是依刑訴法第66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的,竟然可以裝瞎到這種程度。然後說只有自己引的甚麼鬼「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一條: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是「司法院」發布的,好像這樣就是唯一刑訴法第66條第二項所稱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

屁啦!   
回覆 都沒提出正確結論 在8/30/2010 12:06:27 AM的回覆:
一直再那裡屁來屁去的
回覆 在8/30/2010 12:10:32 AM的回覆: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在途期間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十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又: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訴願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以上,均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到。
   
回覆 路過 在8/30/2010 11:28:35 AM的回覆:
去看立法沿革,就知道這些除了檢察官那各,都是司法院發布的,說實在,有必要屁來屁去嗎?不爽就不要不要回,回文口氣又差,一點修養都沒有
回覆 聽你在放屁 在8/30/2010 11:43:00 AM的回覆: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保字第   09200042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公務人員保障法施行之日施行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訴願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89)台訴字第   179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訴願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回覆 廢話! 在8/30/2010 11:50:09 AM的回覆:
公懲會,智慧財產法院,行政法院都是司法院管得到,司法院所屬各法院由其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有甚麼好奇怪的!

講得好像全部幾乎都是司法院在管似的,你以為別人都是白癡嗎?!

一個<只能管到法院>的司法行政機關,<配>稱得上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一個連監獄都管不到的司法政機關,<配>稱得上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屁!
回覆 最高個屁! 在8/30/2010 11:56:48 AM的回覆:
另外,司法院為是司法行政機關,且如果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為何管不到法務部?法務部當然是最典型的司法行政機關,為何自栩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院管不到法務部這個司法行政機關?

這樣還能稱得上是最高?

最高個屁!
回覆 臭死人了 在8/30/2010 12:02:24 PM的回覆:
屁來屁去的
回覆 在8/30/2010 12:07:46 PM的回覆: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後,更應該限縮自己的司法行政權。而不是一方面自己是最高法院外,又說自己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幹嘛!搞三位一體嗎?既是最高法院,又是最高司法機關,也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如果搞司法行政業務,有把自己搞成說是甚麼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有把自己說成是司法行政機關還是最高?

回覆 法務部的部史 在8/30/2010 12:17:59 PM的回覆:
部史
我國司法制度自清末變法開始全面革新,光緒二十八年間,清廷六部中的「刑部」改為「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民國建立以後,「法部」更改「司法部」。民國十七年,依五權分立原則,成立司法院,下設司法行政部,嗣於民國三十三年改隸行政院。六十九年七月一日,政府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確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乃實施審檢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將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於行政院迄今。

回覆 M2 在8/30/2010 1:58:23 PM的回覆:
歷史解釋的答案是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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