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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業務過失
發表人 阿呆  

發表日期

8/27/2010 11:10:12 AM
發表內容 A在鮮果店擔任送貨員,駕車載運水果為其業務,A應老闆B要求,上班前均以平日上班送貨之貨車載送老闆B之兒女上學,某日A行車右轉時,車速雖保持規定速限內,然因車與老婦人C靠得太近,該車照後鏡勾到C的雨傘導致C受傷死亡。

民法上,A之行為,依實務標準,應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刑法上,A之行為是否亦符合業務過失之「業務」?照實務的標準,似乎也算「業務」?

在高點網站看到這段不大懂:「業務過失的可罰性基礎在於具備「契約關係」,導致具備較高的保護義務。依此,則A與老婦人C之間,因為不具任何契約關係,從而無法成立業務過失,而僅成立普通過失」。

任何職業駕駛和被撞死的人,EX:被砂石車撞死的人VS砂石車司機,大多處於路人甲的關係,根本彼此不認識,也不可能有「契約關係」,是否表示只有「普通」過失?


回覆 想知道 在8/27/2010 11:42:01 PM的回覆:
有沒有熱心網友願意指點一下???感謝
回覆 皮皮念 在8/28/2010 12:59:33 AM的回覆:
業務過失的可罰性基礎在於具備「契約關係」,導致具備較高的保護義務。依此,則A與老婦人C之間,因為不具任何契約關係,從而無法成立業務過失,而僅成立普通過失」。

任何職業駕駛和被撞死的人,EX:被砂石車撞死的人VS砂石車司機,大多處於路人甲的關係,根本彼此不認識,也不可能有「契約關係」,是否表示只有「普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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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就黃榮堅對實務的批評是這樣沒錯
因為實務上對於業務認定的範圍太寬鬆了,被學者批判已久
實務上傾向將一般人都會開車的行為,歸於最常見的一種業務活動,已將業務加重的意旨架空
學者認為應該要限縮業務的解釋,他們認為若在個別業務中,可以
找到契約或是基礎法律關係而認為行為人對被害人有特殊生命
與身體保護義務時,那行為人違反這個義務而對被害人造成侵害
,才會構成業務過失
較常舉的例子是計程車司機因開車不小心造成車內受傷,基於
僱傭契約,應認為計程車司機對乘客有特殊保護義務,所以成立過失傷害罪
所以囉~司機若是不小心撞到路上的行人,因為沒有特殊的關係,
所以啦~僅成立普通過失傷害罪
回覆 感謝皮皮念 在8/28/2010 6:13:32 PM的回覆:
請問若碰到考試的時候,要寫哪種說法?實務的看法太寬濫,但老實說,我覺得黃老師這種想法似乎又太窄耶,業務過失擔負較重的刑事責任的目的,就是因為業務行為的「危險性」及其發生過失的「頻率」,均較普通行為高,且業務上過失行造成的「後果」,亦比一般人的過失行為「嚴重」,像是砂石車司機,常常為了多跑幾趟超速,或是想要少跑幾趟超重載運,而且他們的車體又大又長死角又多,危險性確實比較高,被撞到不死也半條命,我認為課予較重的注意義務是絕對必要的,如果他們載運砂石的時候肇事致死,只成立普通過失致死,我覺得不合理

PS:沒看過黃榮堅老師的東西,參加國考會不會很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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